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6085121 上传时间:2022-11-1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Word下载.docx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Word下载.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Word下载.docx

第四条(法律原则)保税加工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各项规定;

依法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特许经营资格,按规定进行海关登记(备案)和许可;

依法经营,合法进出。

第五条(规范指引目标)通过对企业行为的具体规范指引,明确海关监管需求。

督促企业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采购、物流、生产、销售监管机制、帐簿单证管理机制、保税仓储机制、核查配合机制及内控提升机制;

达到既利于企业进出,又便于海关监管的“双赢”局面。

第二章进出口行为规范指引

第六条(报关管理)保税加工企业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企业应督促所属报关员及受托报关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报关企业的行业规范要求开展报关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报资格)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办理申报手续的报关人员需具有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未取得报关员资格或未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第八条(申报方式)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填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报时限)保税加工企业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第十条(特殊申报)保税加工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进行联网实时申报,也可以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单证验核)现场交单审核时,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予删除。

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第十二条(撤单修改)海关已经布控、决定查验进出口货物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一)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三)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关审价、归类审核、统计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五)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

第十三条(结关放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其中,保税加工企业自行报关的,在申请书上加盖签章;

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保税加工企业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遗失补签)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

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纳税协助)企业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及法定数量等方面而进行的查验、化验、检验及核查,并按照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补充申报。

企业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统计复核)保税加工企业如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对于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提交的单证和资料,应在结关后再次进行复核,如发现存在不一致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交虚假单证和资料的,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统计部门在审核已结关的报关单数据时,发现涉及备案合同等相关数据出现差错,企业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备案合同内容做出更正。

第十七条(配合要求)保税加工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商品时;

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

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时;

或统计部门在审核已结关的报关单数据时;

或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时;

企业应积极配合,按规定时限,说明情况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相关单证及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纳税补全)企业有义务对少缴、漏缴、欠缴税款进行主动补缴。

对特定减免税设备、保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或内销、转让、移作他用的,对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主动办理补证补税或相关海关手续。

企业如发生纳税争议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查验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时,企业有义务派员到场协助海关人员对进出口货物现场查验,并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回答询问和签名确认。

第三章加工贸易企业规范指引

第二十条 (备案原则)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如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报关事宜)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并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和相关材料。

以委托人名义报关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料件退换)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二十三条(专库专人)保税料件(包括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应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即由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进行进、出、存仓库帐册的管理。

因企业仓储条件限制,未能专库存放的也应将保税料件单独存放,并在库房和帐簿标明“海关监管货物”字样,以备海关核查。

企业报关人员应按海关监管要求协同仓管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设备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减免税货物。

在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经营性租赁设备、不作价设备上,企业应悬挂或张贴登记卡,详细记录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进口时间、报关单号、价格等信息;

对无法或不宜悬挂或张贴登记卡的,单独登记造册进行管理。

企业还应在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内定期向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必须在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减免税货物因厂房搬迁、厂外设厂、进口设备变更、退运、抵押、质押、转让、调拔给分公司使用、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必须经海关许可。

第二十五条 (保税料件使用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应专料专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

保税料件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

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二十六条(非保税料件使用原则)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第二十七条(边角料、剩余料件使用原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边角料、剩余料件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串料标准)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料件串换的范围应为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的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

经营企业料件串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条件;

(2)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3)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加工。

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条(剩余余料具体处置)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

第三十一条(边角料、剩余料件的通关)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内销的进出口通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预防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