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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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

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

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

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

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

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第十四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

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

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篇二: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2008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

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

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

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

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第十四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

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三: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六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对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总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财政经费分期拨款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财政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对照项目合同要求,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项目经费管理情况。

是否按项目设立独立账户或设置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第四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经费决算申报书中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科技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后,省科技厅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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