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送出光缆采购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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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送出光缆采购合同文档格式.docx

1.2“卖方”是指XX光缆有限公司(卖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物品,如本合同附件所列和规定。

1.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

1.9“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0“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是指24小时;

“周”是指7天。

1.12“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服务。

1.13“现场”是指XX风电场,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4“备品备件”是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

1.15“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设备在调试和工程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6“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1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签名的文件。

1.18“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XX风电场。

2.1设备名称、数量

设备名称:

送出线路OPGW-128B1-90(84;

49)光缆

数量:

长度8XXXXm,金具一批

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提供的技术服务和技术资料按本合同附件1。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

2.5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定不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短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8X万元(大写:

捌拾X万元人民币)。

本合同价格为指定位置就位价,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含运费、装卸费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投标报价表。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期内为不变价。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电汇、银行托收或汇票。

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

6:

2:

1)。

5.3.1预付款:

合同生效,且卖方提交经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设备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后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设备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

5.3.2进度款:

卖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计划,将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提交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合同双方签署交货验收证书后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到货设备合同价款60%的到货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后60日内,买方应完成该次付款。

5.3.3验收款:

合同双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后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到货设备合同价款20%的验收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后90日内,买方应完成该次付款。

卖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且提交设备合同价款100%的增值税发票后15日内,买方退还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

5.3.4质保金

剩余设备合同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设备投运满一年后15日内支付。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件的完整性。

6.2交货时间及地点:

要求卖方按照设备交货计划完成合同所有设备制造并运至交货地点。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XX风电场各机位,确切地点由买方派工程代表现场指定。

全部设备及附件必须在约定时间之前运到现场,且配套专用工具、吊具等同时或先到现场。

6.3合同生效后10天内卖方应按本合同附件1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名称、总重量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在货物预计启动3天前,卖方以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6.4合同设备的交货日期以全部合同设备运到买方交货地点,双方在货物清单上签字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10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发运日;

(3)货物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量;

(5)货物总体积;

(6)总包装件数;

(7)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卖方应按附件1《技术规范》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施工、调试、试验、检验、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6.8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9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6.10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0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1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买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

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卖方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6.12卖方必须派专人随车押送货物到交货地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现场验货。

路途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及防磨损措施。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设备安装现场。

设备装货和包装前,卖方负责对其进行检查和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设备名称、编号、图号;

(4)箱号/件号;

(5)数量;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

宽×

高;

以毫米表示);

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对裸装货物应在金属标签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并要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

分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3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并按7.3款注明上述内容。

7.7各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良好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

随整车发送。

7.8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9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防雨、防潮和防磨损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3)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0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遇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发现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不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款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二份。

8.4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各次会议及其联络方式双方均应作会议纪要,并以双方签字为准。

所签纪要双方必须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并且以签字后的修改本为准。

8.7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8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9对盖有“密件”印章卖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0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11卖方(包括分包)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2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3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8.14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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