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合伙协议范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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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地址:
重庆南平商业大厦27-7
3.合伙协议生效前的完全资产持有人:
潘厚华
4.经营范围:
餐饮策划、咨询及相关业务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日期:
从(日期)至(日期)。
第三条乙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如下:
甲方的出资额(品牌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当期转换投资)、出资方式(品牌股份合伙)、股份比例。
乙方的出资额(包括40万元作为16℃砂锅旗舰店的投资,详见小哥公司与16℃品牌合伙人签订的协议,投入该笔资金后,乙方将享受16℃合伙人协议约定的收益)及其持股比例。
合伙基金的支付期限
1.首付款为人民币元,按甲方指定的账号于年月日前汇出,甲方开具收据作为收款凭证。
2.剩余人民币应于年月日前按甲方指定的账号汇款,甲方出具收据作为收款凭证。
3.乙方合伙资金全部到位后,合伙协议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正式生效,逾期的合伙协议自动失效。
第四条分红协议和生活补贴
1.甲乙双方同意一次性分红。
在分红前,公司的营业账户应保留足够的公司营运资金作为公司下一年度的营运资金。
2.自合伙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公司盈利并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同意从公司收入中每人每月支出人民币作为甲乙双方的生活补贴..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费用全部收回前形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亏损,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合伙人拒绝承担风险的,按自动退伙处理,不作任何补偿,不分割合伙财产。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合伙企业履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并在合伙代表的授权下执行公司的一切事务。
第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纳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但因其决议造成的损失由决议人承担。
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二)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位置;
(三)处置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
(七)投资公司的其他增值项目或相关项目。
第九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所有合伙人都发生了同样的事故。
合伙人不得独自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以其合伙资源签订的与企业收益无关的合同,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所得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清算前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不购买,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减少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a)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原因;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的。
第十三条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情况下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意见不一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退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解除合伙人的职务:
(一)不履行出资义务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执行合伙事务有不当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开除合伙人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
被除名名人收到除名通知的当天,除名生效,被除名名人退出合伙关系。
被除名名人对除名决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之日起,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继承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返还给该合伙人的继承人:
(a)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情形。
合伙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意见不一致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继承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返还继承人。
第十八条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人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扣除其应赔偿的金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应当在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返还方式,应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以现金或者实物方式返还。
第十九条退伙人对合伙企业因退伙前的原因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配和分享实缴出资。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平仓理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停业;
(4)合伙人未达到法定人数30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关闭时,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可以是所有合伙人;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清算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的清算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期间,清算人应履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单独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的未了事务;
(三)清偿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享;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并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擅自处理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属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返还合伙企业;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无权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投资时已通知合伙人,合伙人拒绝投资的项目除外),所得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二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由合作伙伴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七条其他
(1)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合伙人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完善。
以下为签名页,无正文。
甲方:
ID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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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