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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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
、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甲
、乙类固定顶
储罐不应小于
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的内
浮顶储罐、丙
8m
。
[
条文说明
]
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
堤内,一旦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
罐组的
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泵与储罐之间及不同品种
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泵区包括泵棚、泵房
及露天布置的泵组。
5.3.6
除甲
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
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
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
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
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
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
甲
A
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
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
10kV
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
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
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范》(
GB50016
)规定
“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
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
本条规定专用控制室、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之外,是为了
保证控制室、配电所位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之外。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400mm
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保护高度规定是为了防止隔油池超负荷运行时污油外溢,导致发生火灾或造成环境
污染。
例如,某石油化工厂由于下大雨致使隔油池负荷过大,油品自顶部溢出,遇蒸汽管
道油气大量挥发,又遇电火花引起大火,蔓延
1500m
2
,火灾持续
2h
2
隔油池设置难燃烧材料盖板可以防止可燃液体大量挥发,减少火灾危险。
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
距隔油池池壁
5m
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
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要求距隔油池
5m
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密封,是防止排水管道着火不
致蔓延至隔油池,隔油池着火也不致蔓延到排水管道。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4.3
的规定。
35
页
共
89
表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m
变配电所、化验
含可燃液体的隔
集中布置
污油罐、
含油
类别
室、办公室等
油池、污水池等
的水泵房
污水调节
罐
焚烧炉
污油泵
房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
15
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污油泵房
注:
表中
“—”
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的确定依据是:
需要经常操作和维修的
有明火或火花的
焚烧炉、变配电所
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办公室、化验室
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为
故本规范规定上述设备和建筑物距隔油池、污油罐的最小距离
为
5.4.4
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循环水场的冷却塔填料等近年来大量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料制造。
发
生过施工安装过程中在塔顶上动火,由于焊渣掉入塔内,引起火灾的情况。
由于这些部件
都很薄,表面积大,遇赤热焊渣很易引起燃烧,故制订本条规定。
此外,石油化工企业也
要加强安全动火措施的管理,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
一蒸馏塔者除外);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
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
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
0.03
~
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需要设置安全阀的设备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定,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表)的设备属于压力容器,
因此应设置安全阀。
气液传质的塔绝大部分是有安全阀的,因为停电、停水、停回流、气提量过大、原
料带水(或轻组分)过多等原因,都可能促使气相负荷突增,引起设备超压,所以塔顶操
作压力大于
0.03MPa
(表)者,都应设安全阀。
3
压缩机和泵的出口都设有安全阀,有的安全阀附设在机体上,有的则安装在管道上,
是因为机泵出口管道可能因故堵塞,造成系统超压,出口阀可能因误操作而关闭。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
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其他安全阀的开
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
1.05
倍。
36
本条规定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46
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
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和
固定式压力容器
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
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
1.05
相协调。
5.5.3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加热炉炉管;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一般不需要设置安全阀的设备如下:
加热炉出口管道如设置安全阀容易结焦堵塞,而且热油一旦泄放出来也不好处理。
入口管道如设置安全阀则泄放时可能造成炉管进料中断,引起其他事故。
关于预防加热炉
超压事故一般采用加强管理来解决。
同一压力系统中,如分馏塔顶油气冷却系统,分馏塔的顶部已设安全阀,则分馏塔
顶油气换热器、油气冷却器、油气分离器等设备可不再设安全阀。
工艺装置中,常用蒸汽作为设备和管道的吹扫介质,虽然有时蒸汽压力高于被吹扫
的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压力,但在吹扫过程中由于蒸汽降温、冷凝、压力降低,且扫线的后
部系统为开放式的,不会产生超压现象,因此扫线蒸汽不作为压力来源。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
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