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HR必备五险一金办事宝典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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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我市涉农地区户籍人员应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外地户籍人员须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只允许夫妻之间代办,代办时需另外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代办人身份证;

(3)非农户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同时提供《大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手册》;

(5)经民政部门审批的退役军人应同时提供《大连市复员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审批表》。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企业办理,需要的材料分为企业和职工

3、企业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证件、执业证件正本或副本;

(2)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个体工商户可免);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个体工商户可免);

(5)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4、职工材料:

(1)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事业单位:

(1)《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增加人员表》(一式三份);

(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为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临时聘用人员必须)。

参保流程;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基金征缴部门(市内五区为各区办事处)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代办人须同时持代办人身份证)。

用人单位持单位公章及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经办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大连市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

用人单位提供同级人事部门(市及各区人社局、省人社厅、省级主管部门人事处、人事部、中央直属人事处、部队军级人事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部门经办窗口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二、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简称老年居民)。

(2)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在市内四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统称未成年居民)。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简称低保人员)。

注:

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参加未成年居民医疗保险。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大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低收入家庭人员(简称“低收入人员”)。

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参加未成年居民医疗保险。

(5)在劳动年龄段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从业城镇居民(简称“残疾人”)。

(6)大连市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参加大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职工: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2)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1、城镇居民:

(1)未成年居民所需材料:

①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②低保人员需提供《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复印件及加盖户籍所在区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审核印章的《居民低保身份确认单》;

③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定期抚恤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病故军人遗属的未成年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残疾人参保所需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②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人员需提供《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加盖户籍所在区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审核印章的《居民低保身份确认单》及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老年居民参保所需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4)大学生参保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2、单位职工:

(1)新增城镇职工参保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医疗保险增加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新增农民工参保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大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增加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参保人选择性的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的社保办事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单位社保经办人员选择性的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的社保办事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三、工伤保险

暂无指南

四、失业保险

五、生育保险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1.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6.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2、3、4、5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购买二手房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

4.房屋权属证书。

5.契税完税票据(如未记载或无法推算计税金额的,职工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房地产税收纳申报表》等材料)。

现金购买商品房

4.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全额购房发票。

提取流程;

1、本人或配偶携带所需材料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2、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且该购买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3、借款人无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正在偿还的住房贷款不超过2笔(含)。

4、具有购买商品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能够办理抵押。

5、借款人、抵押人必须满18周岁。

6、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受理: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贷款所需材料。

2.审批:

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相关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

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

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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