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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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富乐煤矿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在富乐煤矿设立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配备
4
名管理维
护人员成立监测组(余辉
杨维娇
尹晓龙),负责对富乐煤矿监控系
统的安装维护管理和中心站的值班。
第四条
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必须经三级资质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
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持省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颁发的管理维护人员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第三章
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
第七条
各种监测传感器、监测电缆、监测分站的安装回坼和监
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富乐煤矿监测组负责。
根据设计结合富乐
煤矿的实际情况,在现有条件下,所安装的监控设备种类、数量、
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的规定,在已有的条件下尽量使富乐煤矿监控系统
装备齐全、性能未定、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理迅速、在供电正
常的情况下确保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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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正常运行;
严禁监控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使用,形同虚设,甚至传输错误数据,误导安全生产。
第八条
富乐煤矿施工对所编制的施工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
全技术措施必须提供区域监控布置图,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
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有检测组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第九条
井下各种监测传感器、监测电缆、监测分站的日常使用
管理由施工队负责,严禁偷盗或故意损坏监控设备。
发现监控设备
受损,及时汇报监测组进行维修。
第十条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测
T1
传感器(舒称探头)有施
工班组拉设到规定规定位置(采煤工作面
探头设置于距工作面小
于
米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的
探头设置于距掘进迎头不大
5
米的风筒出口另一侧),每班放炮时由施工人员将
探头拉到
不受放炮威胁的安全点躲避,严禁放炮炸坏探头和电缆;
放炮完毕
后施工人员必须将
探头恢复到位;
对于进行喷浆的地点,喷浆前
施工人员必须采取措施对监测探头和电缆进行保护,严禁喷浆糊在
探头和电缆上。
掘进工作面的
探头因掘进的延伸而需要加设电缆
的,由施工队提前汇报监测组加设。
第十一条
搞好井下监测设备的上架挂牌和电缆悬挂。
井下监测分站和电源开关及断电开关必须实现上架挂牌管理,由监
测组负责;
监测电缆的悬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与其
他电缆分开,严禁缠绞。
各采掘工作面的监测电缆悬挂有施工队负
责,其于由瓦斯监测组负责悬挂。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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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主机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一台
运行,另一台备用,正常情况下每月替换一次;
当运行主机发生故
障时,备用主机要能及时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监控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井下监控系统分站、
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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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12
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监控
设备出现损坏或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监测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维
修和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并连续厂家进行处理,并填写故障
登记表和检修记录。
传感器和电缆故障必须在
个小时内处理完毕,
监测分站或地面监测主机故障应能在
个小时内处理完毕。
故障处
理期间必须通知施工安排瓦斯检查员采取加强人工检查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的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
能必须保持完好。
当主机或系统主传输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
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必须保持完好,当电网停电后
,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
小时,若备用电源不能保证
设备连续工作
1
小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的防雷电保护装置必须完好。
每年雨季前综
合服务队电工组必须对监控系统防雷电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接
地电阻测定,雷雨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和测定记录,
确保监控系统防雷电装置完好。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每天
小时值班制度,分三班
进行,严禁空班、脱岗、串岗。
值班人员必须实时监控井下各种安
全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
全监控日报表上报审阅,接受和床大上级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
理。
第十八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监理一下监控账卡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账;
(2)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回拆记录;
(3)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4)检修记录;
(5)巡回检查记录;
(6)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记录;
(7)传感器调校记录;
(8)中心站运行日志及交接班记录;
(9)安全监控日报;
(10)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11)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
要求各种台账、记录完整齐全,日报、月报、季报上报及时准
确。
第十九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
度,严禁电话交接班,严禁迟到、早退。
交接清系统运行状况、出
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上级安排的任务、指令和待落实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监控系统监测参数超限报警处理制度。
监控
系统发出警报、断电、显零、显断头、馈电、无显示等异常信息时,
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云宝监测组组长、公司驻云宝技术负责人、
公司综合服务队对长(书记)、公司安全管理部,同事通知云宝煤矿
施工队负责人;
上述有关人员接到汇报后,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
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有关人员应手动遥控切断瓦
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所有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并将处理结果
汇报上级领导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井下巡回检查制度。
除地
面值班、井下安装(回拆)、故障处理外,及时在正常情况下,监控
系统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入井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填写巡回检查记
录,检查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和电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起初外表积尘,保持
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
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
洒水淋湿;
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由施工队人员和监测
组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监控系统检测报表上报制度。
每天
18
时前
由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打印监测日报表交公司驻现场技术负责人、
公司综合服务队队长(书记)审阅签字,监测日报表一式三份,中
心站自存一份,发一份给施工队,上报一份给共识安全管理部(每
周集中上报一次)。
由监测组组长负责对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安全监
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在次月(下季度第一个月)3
日前上报
公司安全管理部,监测组自存一份备查。
第五章调试与校正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连续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必
须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调试、校正制度。
队部能正常工作的传感
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要有足够的备用量。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控谁被必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
1
次,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
等。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采
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
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
样调校
次,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
5%;
没
天唏嘘
队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由瓦斯监测组
负责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监控系统维护管理人员下井巡查时,使用便携式甲
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瓦斯检测仪与瓦斯传感器进行检测对照,将检
查结果记录并报地面监控室值班员。
第二十七条
施工队瓦斯检查员和管理人员下井发现光学瓦斯检
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读书与甲烷传感器数值误差大于允
许误差(±
0.2%)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中心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浓度大于
4%的甲烷冲击后,
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第二十九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监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
即更换。
第六章联网与验收
第三十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与煤电公司安全监控系统
联网,加入云南煤化工集团煤矿数字化远程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的建
设;
积极申请和自觉接受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组织的联网验收。
第七章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
由公司既经济组织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参加
省煤矿安全监察见光部门组织的培训、复训、考核发证,做到持证
上岗。
第七章维护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云宝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合同”所签
订的“技术服务协议”,由镇江中美电子有限公司驻云南服务站对我
公司云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提供技术服务,在接到通知后
8
小时内
赶到现场。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各级煤矿安全件擦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依法对云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察监管,公司信息化管理小组、
公司安管部、公司综合服务队对云宝监测组进行监督管理,综合服
务队和云宝监测组队施工队井下安全监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部门应将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
维护和正常使用纳入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定期排查治理安全监
控系统存在的隐患,在进行安全检察的同时检查安全监测设备运行
情况。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
在已有的条件下,井下所安装的监控设备种类
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区域等不符合要求,
每次给予监测组罚款
50
元,由监测组组长分解落实。
现场实查或查
设计和安装记录。
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该及时回拆而未回拆造成监测设备损坏的,由监测
组照价赔偿,并按损坏价值的
50%追加罚款,监测组组长负责分解
落实。
现场实查和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
井下各种监测传感器、监测电缆、监测分站发生偷
盗或人为损坏监控设备的,由施工队照价赔偿,并按被盗或损坏价
值的
50%追加罚款(自然损坏不再此限),施工队负责人负责落实到
班组或个人。
查系统记录和现场实查。
第三十八条
井下监控设备被盗或受损,施工队不及时汇报的
,视情节给予是共度罚款
10——50
元;
施工队负责人负责落实。
查
系统记录和施工队施工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的
探头在不放炮的情况下未拉设到
位,每次给予施工队罚款
30
元,由是国内对负责人负责落实。
若因
电缆长度不够,而施工队已经汇报过监测组,则每次给以监测组罚
款
元,监测组组长负责分解落实,现场实查和查记录。
第四十条
井下监测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