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考务守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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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别

日期

时间

科目

普通

高考

6月7日

上午

09:

00~11:

30

语文

下午

15:

00~17:

00

数学

6月8日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00~16:

40

外语

三校生

政治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三、组织开展考点、考场的布置等考前准备工作。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掌握考试时间和关键设备管理,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和听力播放正常进行。

每科考试开始和结束前,司铃室必须有1名副主考在场。

外语听力考试开始前,听力播放室内除设备操作员外,还须有一名副主考和一名外语教师在播音室进行监督,核验播放内容。

在考前、考中组织专门人员对挂钟进行核对。

五、组织开展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确保做到“人、物分检”。

六、安排专人督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考场考试。

七、向各考场监考员发放当科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和考试用品。

八、按省招生考试院的要求管理本考点备用试卷(答题卡,下同)。

在出现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情况时,决定是否启封备用试卷,与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并按规定报告县(区)招考办负责人。

九、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

十、根据教育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处理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本考点答卷的回收和运送工作。

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验收各考场的答卷并密封,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十二、组织与督查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和后勤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同时报告招生考试院。

十三、按照考区和招生考试院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本考点本次考试情况。

监考员职责

一、按要求接受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

二、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

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三、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卡)、草稿纸。

四、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对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粘贴或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等,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实时巡查考场,防范、制止违规行为,并按教育部、省招考院的有关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考场记录单、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处做好缺考记录。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监考员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流动监考员以及负责缺考处理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八、遵守监考工作纪律,执行监考员守则。

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

监考工作过程中,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将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照相、摄像、扫描、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带入考场,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内容,不得把试卷(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监考教师要按相关安检实施程序,做好“人、物分检”工作。

十、配备挂钟的考场,监考教师要对挂钟的时间进行校对。

十一、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并当众板书当场考试的相关注意事项。

板书内容:

1、答题用笔;

2、条形码、姓名、考号,条形码粘贴不能超出粘贴框;

3、答题区域:

(1)区域内作答;

(2)不得更改区域题号。

4、当场考试科目、试卷页数等信息。

十二、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卡)、草稿纸,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试卷袋封塑经向考场考生当众展示完整性和密封性均无问题后,方可当众拆封,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考报告。

十三、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

十五、完成主考布置的关于考试的临时性工作。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

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到体检医院开证明(装有心脏起搏器的考生可不参加安检,但必须详细记录考生情况备查)。

考生不得携带包括手表在内的计时工具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及其他用品。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

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

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

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按教考试厅〔2008〕3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

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考生在招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省招考院或高校予以处理。

在报名、考试阶段至录取阶段被发现的,由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1)在全国统考(含全国统一考试、特殊类型招生省级考试、省级其他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统考和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

(3)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

(4)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或照顾加分、降分投档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投档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的;

(5)弄虚作假或违反户籍管理规定,通过违规办理迁移户籍、中学学籍档案,移民跨省(区、市)报名的;

(6)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录取等工作场所秩序,严重影响考试、评卷、录取工作正常运行的;

(7)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信息、考生答卷的;

(8)涂改他人的志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偷换他人的中学学籍档案、招生考试档案、户籍、录取通知书骗取入学资格的;

(9)在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的报名、填报志愿、录取系统及相关网络、设备的;

(10)通过向工作人员行贿等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得到纵容、包庇本人违规考试的;

(11)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其中:

组织团伙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为作弊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高校在校生,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考院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考场探测器操作要求及考生、监考员须知

一、无线信号探测器:

全面探测考场内各种通过无线方式传送的语音类考试作弊产品,通过截取无线通讯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强磁震动信号来探测信号源,根据显示探测到的信号强度和耳机监听到的声音的强弱,判断与信号源(舞弊设备)的距离,在考场内实现精确定位,查找使用人。

无线信号探测器进考场进行探测。

(一)设备准备和调试:

考试前在考点办公室根据使用说明书安装电池,调试设备功能,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下开关键即可进行探测。

(二)考试开始后,由流动监考员佩带无线信号探测器到各考场监测有无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传递答案舞弊的情况。

(三)如果在考场内探测到作弊设备所发射的无线信号时,无线信号探测器自动调节“远中近”三种探测模式,并根据与作弊者的距离自动调节增益等级和音量。

(四)移动无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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