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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

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3)公民职工与所在企业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其他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

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

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

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法院调解,

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

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常用的调解方式有。

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

1、单独调解

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

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

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

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

便于督促

率较高。

单独调解应注意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照顾情面或碍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2、共同调解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

“……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那么什么是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呢。

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或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属于同一地区或单位而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或单位的。

共同调解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调解民间纠纷的方法、步骤基本相同。

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与其他地区或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时应注意:

①共同调解是数个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一起纠纷,在受理后,必须分清主次,以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

一般情况下,以先行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其他各方为协助调解方。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

并以有管辖权的调委会为主调解,其他有关各方协助调解。

②在实施调解前,要详细研究制定调解计划,明确分工。

在进行调解时,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③共同调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宗派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

④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⑤以为主方的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统计,并做好纠纷档案管理工作。

3、直接调解

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

他们之间的纠纷。

直接调解可以单独调解,也可共同调解。

在实行这种调解之前,调解人员一般都事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掌握了处理这起纠纷的底数,直接调解普遍适用于:

①情节比较简单的纠纷,这类纠纷事实清楚,经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够认清是非曲直,使矛盾得到解决;

②矛盾冲突只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③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

调解人员在采用直接调解的方式时,特别需要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在新的基础上增进团结。

4、间接调解

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借助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

间接调解方式的运用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某些积怨深、难度大的纠纷,动员借助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的力量,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

这种调解方式在实践中经常被用来与直接调解结合或者交替使用;

二是针对某些纠纷的当事人依恋于幕后人为其出主意的心理特征或其意志受幕后人控制、操纵的特点,先着重解决好与纠纷当事人有关的第三者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利用人们对亲近的人较为信任的心理共性,把对纠纷的正确认识通过第三者作用于当事人,促其转变。

如有些婚姻纠纷,表面上看是夫妻之间闹矛盾,其实是公婆或岳父母在背后指使、操纵。

对这类纠纷调解人员受理后,应首先从做公婆或岳父母工作入手,解决好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再通过他们做夫妻双方的工作,间接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工作方法和调解技巧,其中蕴涵着深刻的哲学道理。

5、公开调解

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

这种调解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广、影响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严重过错,并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采取公开调解的方式要注意:

①纠纷选择要有典型意义,要使群众通过参与调解达到受到法律、政策及社会

公德教育的效果;

②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

③公开调解要注意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

公开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

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重要方式。

6、非公开调解

非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只有当事人在场无其他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

非公开调解是与公开调解相对而言的。

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一些婚姻纠纷、恋爱纠纷、家庭内部纠纷和调委会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纠纷。

非公开调解是调委会针对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的调解方式和调解技巧。

有些纠纷当事人心胸狭小,

能够使纠纷当事人说出心里话,使调解人员找到纠纷症结,对症下药调解纠纷。

7、联合调解

联合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

共同综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联合调解不仅适用于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久调不决或有激化可能的纠纷,以及涉及到调解组织无力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具体要求的纠纷,而且更适用于调解处理土地、山林、坟地、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适宜于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

联合调解较共同调解规模更大,必要时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对民间纠纷进行疏导、调解、处理。

联合调解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与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

法院的审判活动联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因此较共同调解的权威性更强,效力更大。

联合调解处理程序应遵循参与部门的工作程

意的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加强组织领导,联合调解工作对象是大型的、复杂的民间纠纷,需要参与的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

因此,必须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特别是面对带有家族性、宗教性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更应加强组

织领导,必要时可由基层人民政府出面,制定工作计划,统一部署。

②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信息传递与反馈。

大型纠纷往往涉及几个地区或者跨出县界、省界,参与调解处理的部门较多,并且分散。

因此,必须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使主管领导了解纠纷发生、发展动态,了解调解处理效果,了解群众对联合调解的反

理部署开展工作。

③要严格政策界线。

联合调解往往会与行政处理、法院审判相联系,因此,要严格按照各部门的分工,防止以罚代调,以调代法,严禁越权处理。

六、人民调解的程序:

1、受理纠纷。

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

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

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二篇:

人民调解演讲稿人民调解讲演稿

各位领导大家好。

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人民调解员,今天能够有机会站在这里,代表乌拉盖管理区近百名基层人民调解员,同大家一同学习和探讨人民调解工作,我感到非常的自豪,心情也很激动。

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平淡无趣、没有任何新意,可做与否都没有太大的影响。

但我坚定的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别看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每一件都是关系民生的大事,调解不及时或处理不得当,不仅个人社会威信受到影响,还有可能激化矛盾或转变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甚至酿成流血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我的内心深处这样默念着,既然肩负起了这份工作,就要完成好这份任务,也时刻这样激励着自己。

以一名年青人对工作的满腔热情和执着精神,全身心投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走街窜巷与百姓拉家常,真诚勤快的答疑解惑,在处理家长里短、琐碎事情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纠纷时,秉持着百姓的事大如天,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注重纠纷事实、开展调查分析、做好回访等环节,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件事情,化纷止争,息事宁人,切实承担了调解员的职责。

说了这么多,下面自我介绍一下。

我叫宝钢,中共党员,蒙古族,来自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的一名兼职调解员,从xx年学校毕业以后参加工作,具体负责综治维稳、普法依法治理和共青团工作。

贺斯格乌拉牧场位于乌拉盖管理区东北45公里处,是管理区三个国有农牧场之一。

所辖有三个分场和一个居民区,占地面积1570.29平方公里。

xx年全场职工213人、总人口6000多人,流动人口占总人口60%以上,以农牧业生产为主,民间纠纷主要集中在草场争议、牲畜过界以及债务追偿等领域。

从xx年锡林河煤化工、嘉润等大中型工矿企业先后落户,积极带动了餐饮服务、重车维修等附属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房屋租赁、利益纠葛和工程承包等民间纠纷频繁发生,仅xx年受理调解案件60多起,调解率为95%以上,其中口头调解案件占30%左右,做到100%的回访率,无当事人反悔或依法申请撤销的调解案件。

去年3月,贺斯格乌拉草原依然沉睡在冬天的雪窝里,一分场牧户乌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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