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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核心技术条件

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8—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2—26批准1998—10—01实行

 

前言

本原则是对原GB10058—88《电梯技术条件》修订。

修订重要内容是:

1)在“整机性能”一章中,取消了垂直振动加、减速度,水平振动加、减速度,噪声及平层精确度指标分等规定,

2)为了提高电梯运营效率,增长了对于乘客电梯开门和关门时间规定;

3)在“可靠性”一章中,取消了可靠性指标分等规定;增长了对作为商品部件控制柜可靠性考核规定;

4)在附录A中对于电梯产品销售后制造厂应保存技术文献,做了明确规定。

本原则从生效之日起,同步代替GB10058—88。

本原则附录A是原则附录。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原则由全国电梯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原则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北京电梯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奥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电梯工业公司。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

彭克荣、张国桢、郗小惠、杨锡芝。

本原则初次发布于1988年,第一次修订于1997年。

 

 

1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乘客电梯及载货电梯技术规定、检查规则、标志、包装、运送与贮存等。

本原则合用于额定速度不不不大于2.5m/s电力驱动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

本原则不合用于液压电梯和杂物电梯。

 

2引用原则

下列原则所包括条文,通过在本原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原则条文。

本原则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原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原则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原则最新版本也许性。

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合用于持续批检查)

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eqvEN81—1:

1985)

GB8903—88电梯用钢丝绳(eqvISO4344:

1983)

GB/T10059—1997电梯实验办法

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13435—92电梯曳引机

JG/T5072.1一1996电梯T型导轨(eqvISO7465:

1983)

 

3技术规定

3.1基本规定

3.1.1电梯及其所有零部件应设计对的、构造合理、遵守机械、电气及建筑方面通用技术规定。

3.1.2制造电梯材料应具备足够强度和适当性能。

3.1.3电梯整机和零部件应具备良好维修和保养,处在正常工作状态。

3.1.4需要润滑零部件应装有符合规定润滑装置;

3.2电梯工作条件

a)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m;

b)机房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

c)运营地点最湿月月平均最高相对湿度为90%,同步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不高于25℃;

d)供电电压相对于额定电压波动应在土7%范畴内;

e)环境空气中不应具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存在。

3.3整机性能

3.3.1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电梯轿厢在50%额定载重量时,向下运营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速度,不得不不大于额定速度105%,且不得不大于额定速度92%。

3.3.2乘客电梯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最大值均不应不不大于1.5m/s2。

3.3.3当乘客电梯额定速度(v)为1.0m/s

3.3.4乘客电梯中分自动门和旁开自动门开关门时间不应超过表1规定。

 

表1乘客电梯开关门时间s

开门方式

开门宽度(B)mm

B≤800

800

1000

1100

中分自动门

3.2

4.0

4.3

4.9

旁开自动门

3.7

4.3

4.9

5.9

 

3.3.5乘客电梯轿厢运营时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振动加速度(用时域记录振动曲线中单峰值)分别不应不不大于25cm/s2和15cm/s2。

3.3.6电梯各机构和电气设备在工作时不得有异常振动或撞击声响。

电梯噪声值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电梯噪声值dB(A)

项目

机房

运营中轿内

开关门过程

噪声值

平均

最大

≤80

≤55

≤65

1载货电梯仅考核机房噪声值。

2对于v=2.5m/s乘客电梯,运营中轿内噪声最大值不应不不大于60dB(A)。

 

3.3.7各类电梯轿厢平层精确度应满足如下规定:

v≤0.63m/s交流双速电梯,在±15mm范畴内;0.63m/s

3.3.8各类电梯平衡系数应在0.4~0.5范畴内。

3.3.9各类电梯应具备如下安全设施或保护功能,并能正常工作;

a)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保护功能。

b)限速器—安全钳系统联动超速保护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动作电气保护装置及限速器绳断裂或松弛保护装置。

c)撞底缓冲装置(对于耗能型缓冲器还应涉及复位保护装置)。

d)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保护装置。

e)层门与轿厢门电气联锁装置;

1)电梯正常运营时应不也许打开层门;如果一种层门开着,电梯不能起动或继续运营;

2)验证层门锁紧电气安全装置;紧急开锁与层门自动关闭装置;

3)动力操纵自动门在关闭运动期间,当有人穿过门口被撞击或即将被撞击时,应有一种自动使门重新启动保护装置。

f)紧急操作装置和停止保护装置:

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办法。

滑轮间、轿顶、底坑应装有非自动复位红色停止保护开关。

g)轿顶应装设一种检修运营装置,如轿内、机房也设有检修运营装置,应保证轿顶优先。

检修运营应符合GB7588—1995中14.2.1.3规定。

3.4外观质量规定

3.4.1轿厢、轿门、层门及可见某些表面及装饰应平整,外表面不得有不不大于3mm凹进或凸出某些;涂漆某些应光洁、色泽均匀、美观,漆层要有足够附着力和弹力,不应浮现漆膜脱落;粘接部位要有足够粘接强度,不应有开裂现象。

3.4.2信号显示应明亮,各种标志应清晰,不应浮现任何故障。

3.4.3焊接部位焊缝应均匀一致,焊点强度不应低寸:

母体金属强度极限;铆接部位应牢固可靠。

3.4.4所有紧固件调节后应达到规定锁紧力矩规定,不得脱落或松动。

3.4.5电梯安装后应保证各部位位置对的;活动部位应运转灵活,相对位置及间隙应在规定范畴内;各部件应处在正常工作状态。

3.5曳引机

3.5.1曳引机应符合GB7588—1995中第12章关于规定。

3.5.2曳引机在运营时不得有杂音、冲击和异常振动。

箱体内油温不适当高于85℃。

曳引机制动器线圈和电动机定子绕组温升与最高温度,不应不不大于GB/T13435规定。

3.5.3曳引机箱体分割面、窥视盖等处应紧密连接,不容许渗漏油。

电梯正常工作时,蜗杆轴伸出端每小时渗漏油面积不应超过150cm2。

3.5.4曳引机装配后应做空载和负载检查,曳引机各项性能检查成果宜符合GB/T13435关于规定。

3.6限速器

3.6.1操纵轿厢安全钳装置限速器动作速度不应低于电梯额定速度115%,且应不大于下列数值:

a)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瞬时式安全钳装置为0.8m/s;

b)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式安全钳装置为1m/s;

c)对于电梯额定速度不超过1m/s渐进式安全钳装置为1.5m/s;

d)对于电梯额定速度超过1m/s渐进式安全钳装置为1.25v+(m/s)。

3.6.2对于额定速度超过1m/s电梯,建议选用接近3.6.1所示上限值动作速度。

3.6.3对于额定载重量大,额定速度低电梯,应专门为此设计限速器,并建议选用接近3.6.1所示下限值动作速度。

对于额定速度低于0.4m/s电梯,其限速器动作速度可将上述下限值提高。

3.6.4限速器动作速度调定后,其调节部位应有可靠封记。

3.6.5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张紧力不应不大于安全钳装置起作用时所需力两倍,且不不大于300N。

3.6.6在检查或测试时,应有也许在一种比3.6.1规定值低速度下,通过某种方式使限速器动作并操纵安全钳装置。

3.6.7对重安全钳装置限速器动作速度应高于轿厢安全钳装置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得高于10%。

3.6.8在轿厢上行或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上或其她装置上应有一种符合规定电气开关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限速器动作后,应由称职人员使电梯恢复使用。

3.7安全钳装置

3.7.1轿厢应装有仅能在下行时动作安全钳装置。

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或在悬挂装置断裂状况下,安全钳装置应能夹紧导轨而使装有额定载重量轿厢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3.7.2各类安全钳装置使用条件:

3.7.2.1按电梯额定速度选用轿厢安全钳装置:

a)v>0.63m/s,应用渐进式安全钳装置;

b)v≤0.63m/s,可用瞬时式安全钳装置。

3.7.2.2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装置,均应是渐进式。

3.7.2.3若额定速度超过1m/s,对重用安全钳装置也应是渐进式;其她状况下可以是瞬时式。

3.7.3禁止使用电气、液压或气压方式操纵安全钳装置。

3.7.4在装有额定载重量轿厢自由下落状况下,渐进式安全钳装置动作时轿厢平均减速度应在0.2gn至1.0gn之间。

3.7.5在载荷均匀分布状况下,安全钳装置作用后轿厢地板倾斜度不应超过其正常位置5%。

3.7.6如果轿厢或对重之下确有人能到达空间存在,对重应装设仅能在其下行时动作安全钳装置。

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或在悬挂装置断裂状况下,安全钳装置应能通过夹紧导轨而使对重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3.7.7轿厢安全钳应装有一种电气安全装置,在安全钳动作之前或同步切断电动机供电电源。

3.8缓冲器

3.8.1缓冲器合用范畴

a)蓄能型缓冲器合用于v≤1m/s电梯;

b)耗能型缓冲器合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电梯。

3.8.2蓄能型缓冲器

3.8.2.1蓄能型缓冲器也许总行程不应不大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重力制停距离两倍,即(m),且不得不大于65mm。

3.8.2.2蓄能型缓冲器设计时,应满足在静载荷为轿厢质量与额定载重量之和2.5~4倍或为对重质量2.5~4倍时达到3.8.2.1总行程规定。

3.8.3耗能型缓冲器

3.8.3.1耗能型缓冲器也许总行程不应不大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重力制停距离,即(m)。

3.8.3.2当载有额定载重量轿厢自由下落撞击缓冲器时,缓冲器作用期间平均减速度不应不不大于1gn,对不不大于2.5gn减速度,其时间不应不不大于0.04s。

缓冲器撞击速度应等于按3.8.3.1计算缓冲器行程时速度。

3.9轿厢、轿门和开门机

3.9.1轿厢内部净高度至少为2m。

3.9.2轿厢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应符合GB7588—1995中8.2规定。

3.9.3轿厢应完全封闭,只容许有下列开口:

a)使用者正常出入用开口,

b)轿厢安全门和轿厢安全窗,

c)通风孔。

3.9.4轿厢壁、轿厢顶和轿厢底机械强度应符合GB7588—1995中8.3.2规定。

3.9.5轿厢地坎下面应设立护脚板,其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整个净宽度。

护脚板垂直某些高度至少为0.75m,垂直某些如下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夹角应不不大于6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投影深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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