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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种类

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

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

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

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

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

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

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3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以不再任职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

但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

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

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

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

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股权转让限制

简介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

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

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

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146条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

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

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

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

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

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

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股权转让问题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象,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引发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75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由此可知,中国法律不承认设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对设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明确规定。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

  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余财产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本文认为,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

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

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5条第2款规定: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

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营业额的计算,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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