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运输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标准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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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1范围

  为规范厂内交通运输作业驾驶员和车辆装载、车辆行驶、车辆、厂内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厂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CB3787-1996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4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可行驶厂外的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2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所在企业安监部备案,换发胸卡或帽贴后方可驾驶车辆。

  4.3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4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5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

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车辆管理部门重新复试;

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4.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7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8不允许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9驾驶员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

  4.10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

  4.11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2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情况,装载牢固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3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4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5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6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5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5.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5.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5.3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4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5载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6载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7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

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5.8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触油类。

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5.9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5.10牵引车牵引挂车时,如果挂车货物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必须在货物的最前端的外侧设置标灯示宽,在牵引车的前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5.11平板车运输分段时,应根据平板车的性能,调节分段的重心位置,装载须均衡平稳,防止倾斜倒塌,在分段周围设置示宽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6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6.1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其他限制车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6.2进厂车辆由企业保卫部门进行管理,并要告知厂内驾驶安全须知。

  6.3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码头等作业现场一般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进出厂门口、工区/车间门口、道路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4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

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6.5非工程车辆一律不准驶入码头区域。

  6.6车辆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6.7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

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6.8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6.9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6.10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的一侧指挥。

  7车辆安全要求

  7.1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

  7.2厂外行驶的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部门组织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7.3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

  7.4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7.4.2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7.4.3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7.4.4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7.4.5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7.4.6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7.4.7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7.4.8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7.4.10叉车和平板车必须装备警示喇叭、红色警示灯。

  7.4.11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

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

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7.4.12轮胎无损坏且气压正常。

  7.4.13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7.4.1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8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8.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运输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不能影响分段的运输。

  8.3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8.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防碍驾驶员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8.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8.8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时,应向所在企业道路管理部门和安监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留有通行道路宽度不能防碍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

  8.9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监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安装警示红灯。

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

  8.10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8.11在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通道通行;

无人行通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9.3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10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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