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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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会给家庭造成极大的不幸,有效预防、创造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是职工家庭幸福的前提。
第三,是生活质量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一个家庭甚或对于每一个人,安全感是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可以给我们每一个人带来身心安全与健康,才可能给每一个家庭带来安定和幸福。
对于企业本身来讲: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的成立责任追究
安监局牵头,公安、总工会、纪委监察局、检察院、主管单位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瞒报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重大事故责任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搞好安全生产,是企业形象的最佳体现
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最高体现,企业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树立一个好的品牌,首先必须搞好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所以说,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领导人要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只有做到安全生产,企业才能保持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才能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才能保证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对于整个社会来讲:
(为什么我们政府现在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
)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安全健康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因素。
现在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因为涉及到社会稳定。
同时,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总是有人被处理,有政府官员受牵连。
现实生活中,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场大火、一次爆炸、一次群体的职业病伤害,不仅仅是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而且都必定会导致一些家庭的不幸,严重的会引起社会动荡,留下一系列的社会稳定问题。
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是提高城市品位,创造和谐社会,消除社会矛盾,使广大企业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首先一点要明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是主体责任,而不是政府。
最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的也是企业本身,包括财产损失、人的损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安全生产的方针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规定,目前的安全生产方针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须安全。
“预防为主”,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不只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更重要的是谋事在先,采取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综合治理”,就是要从体制、机制、投入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
就是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第二、对一个企业进行安全状况评估分析(围绕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
首先要知道生产过程中存在哪些危险、有害的因素。
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大类
1、人的因素(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安全文化)
(1)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
(2)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指挥错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
2、物的因素(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善改进)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噪声,振动危害,电离辐射,运动物伤害,明火,高温物质,低温物质,信号缺陷,标志缺陷,有害光照,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粉尘与气溶胶,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致害植物
3、环境因素(厂房设计、照明通风等等)
(1)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室内地面湿滑,室内作业场所狭窄,室内作业场所杂乱,室内地面不平,室内楼梯缺陷,地面、墙和天花板上的开口缺陷,房屋基础下沉,室内安全通道缺陷,房屋安全出口缺陷,采光不良,作业场所空气不良,室内温度、湿度、气压不适。
室内给、排水不良,室内涌水
(2)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恶劣气候与环境,作业场地和交通设施湿滑,作业场地狭窄,作业场地杂乱,作业场地不平,巷道狭窄、有暗礁或险滩,脚手架、阶梯或活动梯架缺陷,地面开口缺陷,建筑物和其他结构缺陷,门和围栏缺陷,作业场地基础下沉,作业场地安全通道缺陷,作业场地安全出口缺陷,作业场地光照不良,作业场地空气不良,作业场地温度、湿度、气压不适,作业场地涌水,其他室外作业场地环境不良。
(3)地下(含地下水)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隧道/矿井顶面缺陷,隧道/矿井正面或侧壁缺陷,隧道/矿井地面缺陷,地下作业面空气不良,地下火,冲击地压,地下水,水下作业供氧不足,其他地下(水下)作业环境不良
(4)其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强迫体位:
指生产设备、设施的设计或作业位置不符合人类工效学要求而易引起所业人员疲劳、劳损或事故的一种作业体位
4、管理因素(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1)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
(2)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未落实
(3)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不完善
(4)职业安全卫生投入不足
(5)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
(6)事故应急预案及响应缺陷
(7)其他管理因素缺陷
第三、根据以上分析,知道安全生产应该从这样四个方面着手
管理方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人的方面(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安全文化)
物的方面(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善改进)
环境方面(厂房设计、照明通风等等)
一、管理方面
1、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企业职工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分公司、场、站)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有六项基本职责:
a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