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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球大酒店有限公司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开放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其他部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六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第二条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三条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
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拦、覆盖。
第四条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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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
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清除。
第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消防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条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条对公安消防机关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
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关。
第六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第二条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第四条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
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第五条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第六条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第七条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第八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第八条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当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以下简称演练)领导小组。
第二条演练领导小组由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组成。
第三条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演练。
第四条预案演练组织中的各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第五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中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第六条对通过演练暴露出的问题,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演练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含防雷、防静电)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防火委员会、维修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降低火灾危害,确保酒店客人及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二、严格落实行政指令,准确及时接转电话;
三、精力集中,时刻掌握设备的运转状况和设备的完好情况;
四、保持个人仪容仪表整洁和室内清洁卫生;
五、值班室内严禁烟火,不得利用电脑或其它工具进行娱乐活动,不得吃零食,非工作需要会客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六、每日必须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或报告;
七、接受上级检查时,应主动起立,态度诚恳,礼貌相待,认真回答领导的提问;
八、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第四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