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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特征:

1.风险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客观性;

3.风险的普遍性;

4.风险的社会性;

5.风险的可测定性;

6.风险的发展性。

风险管理的程序: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分为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五个环节。

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具体目标可以概括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

前者通过风险管理消除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者是指通过风险管理在损失出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使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家园得以迅速重建。

1.损失前目标:

(1)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

(2)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减轻企业、家庭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公共责任和行为规范。

2.损失后目标:

(1)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

风险管理的方法:

风险管理的方法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它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对所存在的风险因素,采取控制技术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主要表现为在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

在事故发生后,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下列方法:

1.避免2.预防3.分散4.抑制5.转移

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某些风险事故的损失后果是不可避免的,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发生损失的成本。

即通过事故发生前所作的财务安排,来解除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忧虑,为恢复企业生产,维持人们正常生活等提供财务基础。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1.自留风险2.转移风险

转移有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两种方法。

(1)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

指利用资本市场转移风险,即通过购买或者出售一些金融产品,从而将自身风险转嫁给资本市场的一种风险融资方式,如套期保值、巨灾期权、风险证券化等。

(2)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其面临的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等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

各种风险的内涵:

依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1.自然风险:

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导致对人们的经济生活、物质生产及生命安全等所产生威胁的风险。

2.社会风险:

指由于个人或者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或不行为使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遭受损失的风险,如盗窃、抢劫、玩忽职守及故意破坏等行为将可能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或人身造成的伤害。

3.政治风险:

指对外投资和贸易的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4.经济风险:

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营失败的风险。

5.技术风险:

指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威胁人们生产与生活的风险。

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和噪音等。

依据风险标的可分为: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

1.财产风险:

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2.人身风险:

指导致人的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增加费用支出的风险。

人身风险所致损失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收入能力损失,一种是额外费用损失。

3.责任风险:

指因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法律责任或合同责任的风险。

保险人所承保的法律责任风险仅限于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4.信用风险:

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依据风险性质可分为: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1.纯粹风险:

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投机风险:

是相对于纯粹风险而言的,指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根据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可分为:

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1.静态风险:

指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2.动态风险:

指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动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两者区别:

(1)风险性质不同。

前者一般均为纯粹风险,后者既包括纯粹风险又包括投机风险。

(2)发生特点不同。

静态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可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

动态风险的变化不规则,无规律可循,难以用大数法则进行测算。

(3)影响范围不同。

前者只影响少数个体,后者影响比较广泛,往往带来连锁反应。

风险单位及其划分:

风险单位:

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

保险实务中,风险单位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人确定其可以承担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风险单位的划分:

按地段划分、按投保单位划分及按标的划分。

1.按地段划分:

由于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具有不可分割性,当风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失的机会是相同的,故将一个地段作为一个风险单位。

如紧邻化工厂的宿舍区应视为同一个风险单位,与化工厂使用一样的火险费率。

2.按投保单位划分:

有时一个投保单位就是一个风险单位。

如一个单位的各岗位工种属于同一个风险等级的,该单位就是一个风险单位;

企业财产保险中对不需勘察、制图和分别险位的投保单位,将全部财产按账面价值足额投保,则该投保单位作为一个风险单位,按其占用性质和建筑等级确定费率。

3.按标的划分。

一个标的为一个风险单位。

如一颗卫星。

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广义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

狭义定义:

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

从社会的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精巧稳定器”;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经济单位转移风险的一种方法。

《保险法》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自身的特性:

1.互助性2.契约性3.经济性4.商品性5.科学性

二、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主要是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1)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a、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b、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

c、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d、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a、两类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b、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

c、两类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实施,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

d、两类保险强调的原则不同。

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

e、两类保险的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件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f、两类保险的保费负担不同。

人身保险由投保人全部承担缴纳保险费,社会保险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保险费。

2.保险与救济的比较:

相同点:

均是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

不同点:

a、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

保险保障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救济是个人或单位、政府提供。

b、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

保险保障以保险基金为基础,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民间救济的资金是救济方自己拥有的,政府救济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

c、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

保险以保险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被保险方能得到及时可靠的保障;

而救济是一种单纯的临时给予,所得到的保障是临时的、不可靠的。

d、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与投保人缴费水平直接相联系,能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充分的保障;

救济的水平不取决于被救济方的实际损失,由救济方决定,无法使被救济方得到充分的保障。

3.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都是以现在的剩余作未来所需的准备,都体现一种有备无患的思想。

a、消费对象不同;

保险的投保人必须与投保的标的具有合法的利益关系,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

而储户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特殊的条件限制。

b、技术要求不同;

保险需要有特殊的分摊技术技术,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需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

c、受益期限不同;

保险由保险合同规定受益期限,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均可获得预定的保险金额内的赔付;

储户要得到预期的利益,必须完全达到了约定的储蓄期限。

d、行为性质不同;

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

e、消费目的不同;

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应对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保险的要素:

1.可保风险的存在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准备金的形式有: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只是指保险私法。

保险公法:

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

保险私法:

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保险立法上都是通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这两大支柱来构筑保险法的内容体系。

保险的功能: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1.经济补偿功能:

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2.资金融通功能:

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

3.社会管理功能:

包含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保险的三大功能中,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最根本的功能,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根本的特征。

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

按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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