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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笔录的要求

谈话笔录的要求

LT

个担当记录工作,担当记录的人员在谈话前,应与谈话人充分交流,了解并掌握谈话人的意图、步骤、策略、方法等,并做好纸、笔墨、印泥及记录时所需查阅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制作谈话笔录

1、谈话笔录首部即填充部分

关于谈话时间的填写。

通常,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一栏空白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如笔录当时没填时间,以后忘记了时间就随意地填一个时间,结果出现差错;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几月几日,年不写。

应当说,准确填写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制作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制服案件当事人,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

时间的填写必须是阿拉伯数字加年月日,不能出现“2005、3、17”的形式;也不能将年号省略,如将2005年3月17日写成05年3月12日。

这里顺便讲一下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

二是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首先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其次是记数与计量。

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

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

如一个人三本书等。

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

关于谈话地点,一般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办公住所或者“两规”场所。

一般要具体到房间。

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谈话人必须是具有办案资格的纪检工作人员。

被谈话人情况的填写内容比较多,需要注意的是:

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能从简;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正文部分

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语言文字规范。

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用词概念含糊、不当、错字、漏字、别字及滥用简化字、繁体字等。

如妻子写成爱人、老婆等;账目写成帐目等。

还有地方口语书面化,如乘出租车说成打的等;标准称谓简单化,如人民币元称为块等。

(1)首先是权利义务告知的问题。

各单位的办案人员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可能叙述都不一样,但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在与被谈话人谈话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是按照党政纪条规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说明,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是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等内容,并记下证人的态度。

(2)要记录清楚被谈话人的身份、经历等内容。

主要记录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简历、与案件相关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等。

如开办了哪些公司、都从事了哪些项目、主要有哪些业务单位等,依次列明,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

如果我们在谈话了解过程中,发现有些信息与我们已掌握的吻合,可以更加印证我们的判断;如果出现偏离,那么我们就要及时调整思路,在谈话中进一步弄清原因,把问题查清。

举例说明,如果我们掌握的信息说明,被谈话人是为了工程审批的事找的案件当事人,但在记录被谈话人经历的过程中,又没有其没有这一经历,这时我们就应该考虑一下,他是否是代替他人向案件当事人行贿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并进而展开下面的询问。

(3)记录被谈话人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的关系、交往情况。

例如,我们找证人谈话,是在掌握一定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事实是否如此,还有无其他情况,这些都需要在谈话中进一步深入了解。

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交往情况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如“你认识王某某吗?

”,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

二是根据证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是通过业务往来还是通过他人介绍;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

另外就是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职务上的领导、隶属或制约关系,还是工作关系,这些问题都要在这里解决。

询问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做好铺垫,进而将证人的作证引入正题的。

(4)了解案件当事人与证人间的经济往来。

从这里开始就进入了谈话笔录的关键部分,应注意的问题是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应该笼统地问“你和王某某之间有什么经济上的来往?

”,而不是像有的谈话笔录那样,直接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发问,如直接问:

“你讲一下,在某年某月,送给王某某1万元的问题?

”,这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直接把我们掌握的全部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

在讲清了他们之间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要按时间、地点、人物、数额这几个情节作一个简单概括;笔数较多的,要按时间顺序依次归纳,这样便于下面的记录。

这实际上是提纲挈领,为下面的记录列出一个纲领性的东西,使下面证人的陈述按照这个展开,以保持笔录的层次性和规范性。

(5)全面记录案件事实。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叙述事实的同时,都要做到一是一,二是二,既不可夸大,也不可缩小。

同时,达到事实要素齐备、叙述线索清楚,关键情节和因果关系交待明白,繁简适度。

以查处行贿受贿案件取证为例,办案人员在谈话取证中的重点,是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场景,捕捉案件当事人、行贿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行为过程、特点及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掌握案件当事人、行贿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等。

而与办案人员言行相反,证人言行的重点,在于隐瞒违纪事实。

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要件,都是我们谈话了解的重点。

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明确、案件当事人存在故意、存在受贿的事实,且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

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要素和有关的证据。

可以将其总结为“七何”,即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

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

因此,这此内容都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首先,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要求相对准确,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供述要基本一致,否则,案件当事人与证人评述的是不是同一笔违纪违法问题,就会存在疑问;另外,如一笔事实中,有书证的,时间上要特别注意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因为证明力上作为言词证据的谈话笔录要低于书证,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时间记录应以书证为准,当然书证时间、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况除外。

原则上谈话笔录通常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

如表达难以具有确定的时间、空间时如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表达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时;表达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时,如屡次、经常、偶然;表达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时,如年龄约、身高约等;表达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时;叙述或说明人和事物发展变化过程时;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某些部门秘密等内容时,也可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词语。

第二,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

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

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然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是记录中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

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

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

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者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易出现证人否定原证言等现象。

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

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为何要送的意思,以及案件当事人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李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6)针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问题再进行强调、补充性发问。

如受贿案中,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在场的人都有谁也要记清楚,在贪污贿赂案中,这些人相当部分是案件当事人的家人,这个一定要记清楚,并要求取证。

有些办案人员为了省事,将在场人故意省去,这就违反了笔录的客观真实性特征,不仅是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如果不如实记录,有时会引起相当大的问题。

同时,对于上面已有交待的“标的物”,也要再进行强调,特别是关于的物的大小、多少、颜色、包装等特征,要特别问明记清。

(7)关于标的物来源的取证记录。

在贪污类错误案件中,要记录追问公款是哪里来的,怎么形成的等;在贿赂类错误案件中,要追问记录的是贿赂款的来源,这些款项不限于公款、私款。

标的物的来源必须查清记明,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

并且,要记录还有哪些人知晓此事。

实践中,证人总是想把知情的范围尽量缩小,但随着我国企业制度的逐步健全,在一个单位内关于款物的进出,真正是一个人知道此事的毕竟是少数,即使是一个家庭,要进出相当数量的款物,往往也是很谨慎的,因此在记录中要尽量追查,直至把事情搞清,有几人知道就是几人知道,这样可以尽量扩大证据面,提高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把案件办扎实。

(8)关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原因的记录。

任何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前者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后者是指促使或导致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做出某种决定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外界因素。

因此,在谈话笔录中,证明案件发生的原因或造成后果的原因,其实质是要从证人的角度证明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3、关于谈话笔录尾部的制作

(1)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应向被谈话人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

”、被谈话人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

(2)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

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注意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固定。

(3)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除最后一页外,原则上应把签名放在每页材料纸的下方黑色边线以外的中间。

最后一页在记录完后,让被谈话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处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明确意见,并签名按手印、署明日期,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

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

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

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

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

(4)按手印的基本要求是完整、清晰。

完整,一是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都要按手印;二是手指所按部位要完整地按印下来。

清晰,就是要求按的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

需要按印的部位应包括:

一是笔录中应按的部位:

在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名处按印;笔录补充或修改处按印。

二是按印的手指及部位,一般均采用右手食指指纹。

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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