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合同付款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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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

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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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第九条单位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

项目的顺利实施。

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

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

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的货物采购、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3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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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

“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七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

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

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

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

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十九条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含:

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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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

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篇二: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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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系统统一采购或代区、县局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

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

监察室负责人列席研究本局重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市局成立采购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主任由分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装备

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所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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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第八条信息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配置和预算价;

(二)参加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会审,开标、评标及验收。

(三)负责采购信息化建设有关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通信设备、视频设备、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等项目。

第九条财务装备科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登记和管理;

(二)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预算管理、款项支付审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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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转;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资料的初审和申报审批。

第十条监察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二)依法监督本局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统称为采购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采购承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请、报批采购计划;

(二)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会审,开标、评标及采购项目验收入库、分发,协助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三)根据局采购办授权,采购10万元以下自行采购项目。

第三章采购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目录”金额起点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其中,通用类采购项目委托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部门有特殊需求类采购项目委托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下称“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四条目录内预算金额起点以下及目录外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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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由局采购办办理;

询价采购由采购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量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采购方案;

(二)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五)拟定、签订采购合同

;

(六)组织验收;

(七)固定资产登记;

(八)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十七条采购承办单位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采购项目、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配置和资金来源、采购预算价等;

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效果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

采购中如需变更采购需求,必须重新组织技术、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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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经局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采购承办单位提出采购方案后,应先办理内部审批。

第十九条达到目录内上报金额起点的采购计划,由局采购办填写《承德市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采购需求方案》,上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承办单位根据采购办要求拟定招标文件,内容包括:

招标项目的品名数量、技术质量参数、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

篇三:

某事业单位采购控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

采购活动控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办公室采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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