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装修款赔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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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问:
今年,我租了一间店面房,租期约定两年。
在经营使用了3个月后,我因故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
房东称,不租也行,但我要将剩余租期的租金赔给他。
请问,如果我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赔房东那么多钱吗
答:
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
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
月租金计付;
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
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你需赔偿3个月的租
金给房东。
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1、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
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
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2、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身为律师,我经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询问:
“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
这里我要再次告诉大家:
“没有!
”
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
”这一点在本书第一篇介绍违约责任时我们早已介绍过了,房屋租赁也没有特殊规定。
但是,房屋租赁合同解约时,如果没有约定的违约金,如何确定单方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很难准确认定。
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认定承租人要另寻房子租住,花费的时间很难计算,除必要的搬家费等,不管找到还是没找到,都很难准确地认定实际损失数额。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说
“造成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但是空置几个月的损失是合理的呢你总不能永远空着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张一年半的空置损失,最终
法院只支持了四个月的。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合同中。
比如明确约定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这样,一旦发生单方解除的情况,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简单方便;
而违约方呢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的后果也有所预期,可以事先准确判断后果,在是否违约时就会有一个得与失的客观衡量。
对双方都有好处。
3、如何做到提前解约,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常碰到因为客观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我们前面说过,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不承担
可是谁能保证协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这个工作能!
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变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何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房屋需要拆迁、承租人工作地方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当然,如果有这
些情况发生,也应该给另一方保留必要的准备时间才算合
理。
再比如,从租赁双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为了出租获利。
所以,也可以从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双方的违约责任。
比如可以做类似如下的约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
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
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上述变通办法,即使提前没有约定,在某一方要单方解除时也不妨提出来与对方协商,但是如果提前没有约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对方也未必就要绝对接受,所以,可能的话,还是事先约定为好。
4、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书面手续。
前面我们讲过,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要有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上述文件,另外,还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在解除时双方应该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是什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明确。
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个案例,尹某在搬离时到底与黄某是否忆达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是否明确不追究违约责任由于没有书面文件,根本无法确认。
所以,不管解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
协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双方签订文件怎么办守约方可以单方向对方发同相应催示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示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阅读:
土地租赁合同
XX/hetongfa/hetongfanben/zulinhetong/tdzlht/
房屋租赁合同
XX/hetongfa/hetongfanben/zulinhetong/hwzlht/
篇二: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协议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房屋编码,房屋总面积川,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
由于原因,要求提前解除《房屋租赁
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决定提前解除该租赁合同,
自年月日之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并达成以下条款:
一、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按照原状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等。
返还前,乙方会同甲方对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
二、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
乙方不得损坏租赁房屋内原有的基础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乙方撤出租赁房屋后,遗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三、因乙方原因合同提前终止,租赁保证金作为赔偿金,甲方不予退还。
四、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租方(乙方):
签约日期:
签
约日期:
篇三:
出租方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郑书宏卢宇
、本案基本事实
20XX年5月18日,A保险公司与B矿业签订了写字间租赁合同,约定B矿业将位于宁远街8号的北苑公寓租给A保险公司用于办公,并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20XX年7
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
20XX年2月16日B矿业
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此,A保险公司向本律师
团咨询:
因B矿业提前解约A保险公司应得到的赔偿以及法律依据。
二、本案焦点
本案中,B矿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根据
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方应向A保险公司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共计元);
同时,B矿业的违约行为给A保险公司
造成了损失。
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能否同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三、相关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A保险公司不得同时要求单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仅可以要求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对方违约给A保险
公司造成的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A保险公司可以要求
增加到损失额度。
四、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范围
A保险公司拟向B矿业主张的损失有:
装修损失、重新
寻找租赁场地而造成的营业损失、房租价差损失等。
对于A
保险公司提到的损失,律师团向A保险公司做如下法律分析:
1、装修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第一款: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A
保险公司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予以拆除;
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双方之间并无约定,因此A保险公司可
根据所提出的装修折旧计算公式要求B矿业予以赔偿。
2、重新寻找租赁场地而造成的营业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包括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至于本条所称“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律师团
认为,其应当是指直接从交易的标的物上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A保险公司承租房屋用于经营保险业务,A保险公司获
得的利益应该来自保险业务本身,而与该租赁标的物无关,因此不属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范围。
同时,即使其被法院认定为“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范围,A保险公司也无法提
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发生以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
另,对方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该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