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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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

GB311.1-1997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1094-1994电力变压器

GB/T17467-1998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SD320-89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

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3名词术语

1配电站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2开关站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3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4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5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6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7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用电负荷(KW)之比值。

8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压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4供配电设计

4.1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4.1.1新建住宅用电负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6KW;

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KW;

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KW;

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KW;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W配置。

4.1.2新建住宅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2)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1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1低压干线截面选择配置系数表

序号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

13户及以下1

2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7

3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不小于0.6

436户以上不小于0.5

4.1.3新建住宅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4.1.4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60-100W/每平方米;

商业(会所)100-150W每平方米。

4.1.5新建住宅配变的容量宜选用400-500KVA,油变的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干变的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

4.2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

4.2.1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闭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

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的不同母线。

4.2.2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

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4.2.3开关站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供电的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

开关站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

4.2.4高压供电方式

1)新建住宅区高压供电宜采用开关站和配电站供电方式,也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供电。

2)十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户内配电站方式供电。

3)开关站、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总容量不宜超过2000KVA。

4)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2进行选择。

表2高压电缆截面选择推荐表

类型电力电缆(mm2)

主干线400、300、240

分支线240、120、70、50

环网柜联络线400、300、240

箱变进线70、50

分支箱进线240、120

4.2.5低压供电方式

1)新建住宅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米。

2)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负荷中心。

低压线路应采用多点及末端接地方式,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3)每台变压器应装设低压自动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器容量应满足不小于15%变压器容量。

4)每台配电变压器应安装满足计量要求的配电变压器综合测试仪或计量装置,以满足分线分台区及电压考核要求。

5)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零线与相线应等截面,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6)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3要求选择。

表3低压电缆截面选择推荐表

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mm2)不小于

低压电缆240,150,70

单元接户线95,70、50

每套住宅进户线单相:

10,三相:

6

备注:

高层建筑采用预分支电缆和插接母线槽应另行设计。

4.2.6接线形式

1)新建住宅电源应经开关设备接入主网。

2)小型开关站(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中型开关站(2进6-8出)和大型开关站(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开关。

3)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站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

4)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4.3电能计量方式

4.3.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4.3.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4.3.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

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4.3.4新建住宅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4.3.5新建住宅各类计量表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并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后使用。

4.3.6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表箱,除满足该处居民用电计量需求外,应预留一只远程自动抄表装置表位。

多户表箱不宜安装在户外。

4.4配电装置接地

4.4.1新建住宅内配电站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4.4.2当配电站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欧姆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4.4.3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4.4.4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4.4.5最末一级低压电缆分支箱应进行重复接地。

5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

5.1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经供电部门会审。

申请用电时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5.2配电房的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5.2.1住宅小区的配电房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一般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

当条件限制而必须设在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以防受潮或水淹。

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地面防水、排水及防潮、通风措施。

位置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

住宅小区的变配电房不得单独建在地下。

5.2.2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及便于今后的管理,对设在客户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与客户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

5.2.3住宅小区配电房的选址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并留有消防通道。

5.2.4配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9米。

5.2.5若小区规模较小(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且条件限制,采用箱式变方式供电时,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并充分考虑箱式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箱式变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5.2.6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离。

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防噪音措施。

5.3住宅小区内的专用和公用配电房由小区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预留面积应满足如下标准:

5.3.1住宅小区内无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的,永久性供电设施按下列规范设置:

5.3.1.1住宅个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且供电容量小于400kVA的,可只留箱式变位置,箱式变的占地面积5米×

4米,同时在其四周至少应留有l.5米走廊,作为电气设备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

5.3.1.2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13000平方米的,应留有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

5.3.1.3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3000~25000平方米的,应留有小区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90~130平方米。

5.3.1.4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5000~40000平方米的,应留开闭所兼配电室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为130~160平方米。

5.3.1.5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留一座开闭所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配电室的座数和建筑面积按本条

(2)至(4)项规定确定。

5.3.2住宅小区内单体建筑建有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采用低压专柜或高压供电的,用户应自留这部分用电设施用地,不纳入小区配电室用地范畴内。

5.4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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