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事故措施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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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厂长(总经理)是反措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2
生产技术部门是反措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3.2.1
组织编制、修订发电系统反措管理条例,每年7月底组织编制和下发年度反措要求。
3.2.2
检查和督促反措计划的落实,指导反措工作的顺利进行。
3.2.3
总结全年反措计划的落实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3.3
安监部门负责反事故措施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4.1.1
生产现场要做到:
4.1.1.1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着装必须符合安规和厂规要求。
4.1.1.2
脚手架必须通过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坚持脚手架使用前的检查,防止倒塌。
4.1.1.3
道路地面平整无杂物,平台齐全符合规定。
4.1.1.4
照明充足特殊场所应配有事故照明。
4.1.1.5
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包括禁火区,危险区段,滑段,落物和交通等警告标志)。
4.1.1.6
栏杆、护板和转动部分防护罩应齐全,并符合国电公司规范要求。
4.1.1.7
电气设备外壳接地良好可靠。
4.1.1.8
沟道隧道盖板齐全完好,下水道畅通;
地面无积水、积油、积粉、积灰。
4.1.2
领导人员要做到:
4.1.2.1
加强安全思想教育,组织学习法律、法规、通报,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
4.1.2.2
检查、布置、督促生产现场符合上述要求。
4.1.2.3
分配任务及安排人员要得当。
4.1.2.4
重大任务要布置交待安全措施,领导要到场。
4.1.2.5
保证必不可少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1.2.6
不发布违章命令,不违章指挥。
4.1.2.7
大修、改造机组和非标准项目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学习落实。
4.1.2.8
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及时落实不安全情况的整改。
4.1.3
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后和工作当中必须做到:
4.1.3.1
五防:
防滑跌、防触电、防爆炸、防倒砸、防挤压。
4.1.3.2
六查:
查必要的联系检查工作做好没有;
规章制度是否执行;
查设备是否可靠隔离;
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查有无发生意外的可能,安全思想是否牢固;
查有无影响他人的安全;
查搭配工作是否考虑得当协调。
4.1.3.3
十不:
不违反规章制度;
不冒险作业盲目蛮干;
不无票工作;
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
不上下同时作业;
不边闲谈边工作;
不随便乱动设备;
不在地面乱丢杂物及带钉木板;
不放松监护;
不无证驾驶车辆。
4.1.3.4
严格执行劳动法,按劳动法的要求,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合理安排职工的加班加点,确保职工精力充沛。
4.1.3.5
加强职业卫生保障工作。
做好职业卫生、劳动保护不断改善工作环境,落实预防职业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措施。
4.2
防止交通事故
4.2.1
严格驾驶人员的管理。
定期组织学习交通法规并考试,认真执行安全活动制度,凡三次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参加短训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驾车,严禁酒后驾驶、连续加班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严禁驾驶人员让无证人员驾驶车辆、船只;
严禁无证人员私自驾驶车辆、船只。
严禁违规超车(超越)和强行超车(超越)。
4.2.2
认真执行驾驶员年审制度,对考试不合格、驾驶作风不好的驾驶员收回证件,另行安排工作。
4.2.3
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应完善可靠;
对车辆、船只应定期进行检修,使用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严禁带缺陷行驶。
4.2.4
车辆行驶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时,应立即修复后方可行驶。
4.2.5
厂内任何机动车辆,必须由厂指定的、持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并严格遵守厂区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小时,厂内公路不得超过10km/小时,进出厂门不得超过5km/小时。
4.2.6
叉车、翻斗车、起重车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4.2.7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季节变化,随时对驾驶员进行各种不同要求的教育,确保安全行车。
4.3
防止火灾事故
4.3.1
电缆防火
4.3.1.1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4.3.1.2
电缆防火重在封堵分隔,要求做到机组与机组之间、电气段与段之间,主厂房与升压站之间的互通电缆隧道必须彻底阻隔(采用防火门加防火墙的方式),封堵严实。
在电缆隧道及其分叉道口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门。
4.3.1.3
对穿入主、网控制室、机炉集控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部位的所有电缆,以及现场电源盘、柜及通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的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必须上下两面采用不燃或阻燃的防火材料严密封堵,对于检修中损坏的孔洞或防火设施,防火封堵应在终结工作票前恢复原样。
4.3.1.4
电缆竖井应分段(≯10米)作防火隔离,电缆隧道内应按不大于60米来划分防火封隔范围,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隔离的措施。
4.3.1.5
对发生火灾后人员极难进入的电缆夹层、地下电缆隧道,重要的电气小室等部位,应分段分区装设火灾预警及灭火装置。
全厂的火灾预警与灭火系统应采取“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措施,地下电缆隧道采用水喷淋灭火方式,其它部位采用气体灭火方式。
4.3.1.6
电缆隧道、夹层等处要定期检查清理,保持清洁、不积灰尘、不积水、不积油,安全电压下的照明完好,禁止堆放杂物。
4.3.1.7
厂房内敷设的电缆应定期清扫积灰、积粉及其它杂物。
4.3.1.8
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属防火的要害部位,应设置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器具或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
必须在其范围内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具有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3.1.9
加强对防火区的门锁及人员进出的管理,并严格执行厂部关于禁烟的规定。
4.3.1.10
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
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4.3.1.1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动力电缆接头,特别是中间接头应加强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4.3.1.12
定期检查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电缆夹层、电缆架等处的电缆防护层是否有放电、发热烧损现象,支架必须牢固,无松动或锈损。
4.3.1.13
经过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附近的电缆要采取隔热、防护措施,与热管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米,动力电缆不小于1米。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4.3.1.14
对重要电缆通道中有缺陷、老化的充油电缆应尽快安排更换。
对大修工程中的废弃电缆要及时清除。
4.3.1.15
施放电缆做到布线整齐、不穿层,动力、控制分层布置,弯曲半径符合要求。
4.3.1.16
主网控制室、机炉集控室,应配置应急照明灯与空气呼吸器要保持完好,以供电缆、电气设备发生火灾事故处理时应急使用。
4.3.1.17
对于新扩建机组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4.3.2
汽轮机油系统防火
4.3.2.1
运行防范措施
1)汽轮机在运行中应无渗漏油。
如果发现油系统任何一个部位有渗油现象时,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地查明漏油部位及其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防止渗漏扩大,并及时向班长汇报,同时要详细记录在交接班运行日志上,填好缺陷单,要求消除。
2)渗漏油部分一时不能消除的,运行及检修人员应从防火角度考虑,及时将油接住,并防止它与高温设备及管道接触。
在运行中经常对这些部位进行监视和维护,渗出的油要及时清理。
3)油系统着火具有突发性,要求运行人员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一旦发生火情,除及时逐级汇报外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4)油系统着火大多数是由喷油引起的,及时控制或切断油源是灭火的关键,若需停机严禁开高压油泵,只能启动润滑油泵。
一旦着火威胁到氢气冷却发电机的安全,应停机降低氢气气压并向发电机内充CO2。
5)油系统周围、氢气系统周围严禁明火。
若需明火作业,一定要开动火工作票,按规定进行审批,否则不准动火。
6)汽轮机的事故排油系统应通畅,事故蓄油坑应无积水和杂物。
若油系统着火,火势难以控制并将危急油箱时,应采取打开事故放油门的放油措施,控制好排油速度,既要能迅速排油,又要保证汽轮机转子在隋走时间内的润滑用油。
7)经常检查主机前箱下方放置或安装油盘的集油情况,若集油多,应及时检修处理。
8)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所有运行人员均要会使用生产现场所放置的消防设备,运行人员应具备灭火技能。
9)定期检查运行现场消防器材的配置情况,发现遗失或不全的及时联系补充、配齐。
4.3.2.2
检修防范措施
1)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和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
2)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下方或附近不准明火。
如必须明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油系统临近的热体管道和高温应坚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3)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4)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门保温层。
5)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6)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7)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上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8)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9)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4.3.3
氢气系统防爆防火
4.3.3.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4.3.3.2
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
4.3.3.3
严格执行氢系统的运行规程,操作机组补氢站设备、系统时必须使用铜质或铜合金工具。
4.3.3.4
氢冷机组补氢门周围应配备一定数量的CO2,并配好管接头,确保机组在遇有火灾时的设备安全。
4.3.3.5
在制氢站和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
0.4%)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4.3.3.6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