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及检测仪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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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及检测仪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第四条试验室内禁止随地吐痰、吸烟、吃东西。

禁止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试验室,恒温恒湿室内不得喝水,禁止用湿布擦地,禁止开启门窗。

第五条要换鞋、换衣的试验室,不管任何人进入,都要按规定更换工作服、鞋。

第六条试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天有人打扫卫生,每周彻底清扫一次,空调通风管每季度彻底清扫一次。

第七条下班后与节假日,必须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以保证试验室的安全。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零部件要妥善保管,连接线、常用工具应排列整齐,说明书、操作手册和原始记录表等应专柜保管。

第九条带电作业应由两人以上操作,地面应采取绝缘措施。

电烙铁应放在烙铁架上,电源线应当排列整齐,不得横跨过道。

第十条试验室内设置消防设施、消火栓和灭火桶。

灭火桶应当经常检查,任何人不得私自挪动位置,不得挪作他用。

三、检测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项目质量检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项目技术标准、检测实施细则进行各项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自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损害国家的利益;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遵守《质量管理手册》中各项关于检测工作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故意刁难被检单位;

第十四条遵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为公路建设服务思想,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坚持经常性业务学习和操作练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保证检测数据及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

第十六条坚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方针,遵守社会公德和试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和仪器设备。

四、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第十七条关于原始记录的规定

1、原始记录应用本试验室规定的统一格式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清晰、准确、完整,并应有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名;

2、原始记录不允许随意更改,不允许删减,必须更改时应检测人员更改,采用“更改”,然后将正确数据填写在上方并加盖更改人的印章以示负责;

3、原始记录应进行编号,不得任意撕毁,登记后存档保管,保管期不少于二年;

4、原始记录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填写的结果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定》;

5、在检测报告发出的同时,应将报告及原始记录等一并送资料室存档保管;

6、借阅原始记录先争得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八条数据处理的有关规定

1、检测数据有效数字应与标准要求相适应;

2、计算数据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3、检测数据误差表达方式,一般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执行;

无标准规定的则应符合误差理论的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检测报告

1、检测报告的格式,按西藏自治区统一格式。

2、检测报告的填写

a.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填写,检测员应对检测报告中的测试数据及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b.各类检测报告都必须使用本试验室统一格式,包括封面,填写的字迹要清晰,数据、术语要准确;

c.检测报告的结论要准确、科学、合理、严谨,其内容包括依据标准(或规范)实测结果达到的实际水平;

d.检测报告应严格控制发放份数,无关单位及人员不得列入发放范围。

对上级下达的检测任务,给任务下达部门发送二份,综合室存档一份,委托的检测项目,仅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各发放一份;

e.检测报告不得涂改或补贴;

各类检测报告必须附上原始记录,检测任务通知书(或委托单)抽样单,以备审核和统一保存。

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检测仪器设备的鉴定

1、用于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鉴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所有仪器设备应根据检定结果贴上合格、准用、停用三种标志;

2、所有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第二十一条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1、通用计量仪器、设备的鉴定工作,由计量设备管理员按鉴定周期联系送检;

2、自校检测仪器、设备,由指定的检测人员按规定的校验周期,根据专用检测规程进行自校,校验合格后由计量设备管理员统一贴上管理标志;

3、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证书,自校结果等资料交综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

1、专管共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保管人由中心确定,使用人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应征得保管人同意并填写使用记录;

2、使用前后,由使用人和保管人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经确认以后,办理交接手续;

3、专管专用的仪器设备的使用即保管人;

4、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应参加新购进仪器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填写并保管仪器设备档案,填写并保管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5、负责仪器设备降级使用及报废申请等事宜;

6、使用贵重、精密、大型仪器设备者,均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

7、仪器设备保管人应负责所保管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不用时,应当罩上防尘罩;

8、长期不用的电子仪器,每隔三个月应通电一次,每次通电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

9、检测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从事与检测无关的其他工作;

10、全部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与场所应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维修、保养、降级和报废

1、维修

a.仪器设备出现一般故障,自己若有能力修,自己维修,若无能力修复的,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清单,并在两天内报综合室,由其组织维修;

b.待修的仪器设备不能使用的应有明显的标志;

c.对待修的仪器设备,综合室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和送检,保证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d.维修后的仪器设备,检测室应对其进行验收,并在维修单上签字。

2、保养

a.仪器设备安装使用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技术要求;

b.仪器设备应排列有序,周围空间不能堆放有碍操作和正常保养的其它物品;

c.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使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环境;

d.外观应做到清洁无油污,无灰尘,无油漆,无锈蚀;

e.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应清理整洁,盖好防尘罩;

3、降级

a.当检测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降低或功能表损坏时,应办理降级使用或报废手续;

b.凡降级使用的仪器均应由各专业检测室提出申请,由仪器设备室确定其实际鉴定精度,提出使用范围的建议,经中心试验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c.降级使用情况应载入设备档案。

4、报废

a.凡报废的仪器设备均应由各专业检测室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仪器设备室确认后,由中心试验室主任批准,并填入设备档案;

已报废的仪器设备,不应存放在试验室内,其档案由资料室统一保管。

六、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按事故处理:

1、样品丢失,零部件丢失,样品损坏;

2、样品生产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丢失或失密,检测报告丢失,原始记录丢失或失密;

3、由于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试验方法有误,数据差错,而造成的检测结论错误;

4、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5、检测过程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所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可按经济损失的大小、人身伤亡情况分成小事故和重大事故;

第二十六条重大或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抢救伤亡人员,并保护现场,通知有关人员处理事故;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三天内,由发生事故部门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办公室。

事故发生五天内,由中心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做出处理,对事故作善后处理并制定相应的办法,以防类似事故产生。

重大或大事故发生后一周内,中心试验室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补交事故处理专题报告。

七、技术资料文件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技术资料的管理

1、资料的管理由资料室负责。

应该长期保存的技术资料有:

a.国家、地区、部门有关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政策、法令、文件、法规和规定;

b.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参考标准(国外和国内的)、检测规程、规范、大纲、细则、操作规程和方法(国外的、国内的或自编的);

c.计量检定规程、暂行校验方法:

d.仪器设备说明书、计量合格证、仪器、仪表、设备的验收、维修、使用、降级和报废记录;

e.仪器设备明细表和台帐;

f.产品检验委托书、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2、其它定期保存的技术资料有:

各类原始记录,保管期不少于2年;

各类检测报告,保管期不少于2年;

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保管期不少于2年;

样品入库、发放及处理登记本,保管期不少于2年。

3、长期保存的技术资料由资料室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其它各项技术资料由主管部门整理、填写技术资料目录。

并且对卷中内资料进行编号由资料室装订成册。

技术资料入库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统一编号填写资料索引卡。

4、超过保管期的技术资料应分类造册登记,经中心试验室主任批准后才能销毁。

第二十八条保密要求

1、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原则,凡违反规定造成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技术档案借阅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阅者应在借阅登记薄上签字,并详细填写所借阅资料的编号、名称、分数、归还日期等,如丢失或损坏,要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3、外单位人员不经主任批准,不得擅入检测室和资料室;

4、外单位人员查阅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及其它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时须经主任或技术负责人批准,但不准复印和带出资料室;

八、检测样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样品的管理制度

1、样品到达后,由样品保管员会同有关专业室共同开封检查,确认样品完好后,编号入样品室保管保存,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2、样品上应有明显的标志、确保不同单位和同类样品不致混淆,确保未检样品与已检样品不致混杂;

3、样品保管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该样品必需的保管要求,不致使样品变质、损坏、丧失或降低其功能;

4、样品保管室应做到帐、物、卡,三者相符;

5、检测时由专业室填写样品领取单,到样品保管室领取样品,并会同样品保管员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样品的检后处理

1、检测工作结束,检测结果经核实无误后,应将样品送样品保管室保管,需保留样品的立即通知送检单位前来领取;

2、检后产品的保管期一般为申诉有效期后的一个月。

过期无人领取,则作无主物品处理;

3、破坏检测后的样品,确认试验方法、检测仪器、检测环境、检测结果无误后,才准撤离试验现场。

除用户有特殊要求,一般不再保存。

4、不管是以哪种方式处理,均应办理处理手续,处理人应签字。

九、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试验室必须按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工程试验检测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试验室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试验规程的要求开展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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