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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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本省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责任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十条 应急预案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纵向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全省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7大类。

(一)总体应急预案。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

是指为应对危害严重或者影响范围广、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三)部门应急预案。

是指为应对以部门为主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基层应急预案。

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是指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为应对举办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七)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

是指中央在黔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第十二条 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级应急预案体系、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县级应急预案体系、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一)省级应急预案体系。

包括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省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二)市级应急预案体系。

包括市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三)县级应急预案体系。

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基层应急预案;

县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四)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包括中央在黔行政机构应急预案;

中央在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中央在黔单位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编制。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编制。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

(四)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机制。

包括预防、监测、预警措施,预防与预警联动机制等。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

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

包括人力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救援基地保障、信息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保障、后勤保障、科技支撑、法律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

包括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

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

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相关人员通信录等。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步骤。

(一)编制起草方案。

(二)组织起草。

(三)评审。

(四)审批。

(五)发布。

(六)公布。

(七)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起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编制起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参照省有关办法办理。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起草。

(一)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起草,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牵头起草,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

必要时可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编写小组。

(二)应急预案起草单位要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编制、修订中的咨询和指导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急预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评审与审批。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

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并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牵头起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

由起草部门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定。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评审与审批参照省有关办法办理。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

由起草单位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后,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定。

由起草单位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定。

第二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时,要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发布与公布。

应急预案要及时发布和向社会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要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和向社会公布。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实施。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发布和向社会公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备案。

报送应急预案备案时,要提供纸质文件5份和电子文档(文本用Word、表格用Excel)。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基层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备案的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修订1次,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1、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

3、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4、应急预案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5、其他需要适时修订的。

(三)修订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参照编制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程序办理。

(四)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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