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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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主要股东。

其中,合伙人及共同借款人合伙份额须高于50%(含);

公司主要股东及共同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

对同一小微企业,只能由1名小微企业主申请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用于该企业经营。

第六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岁;

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投向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但能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或商户经营证或摊位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还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所经营企业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性,销售资金回笼正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借款人原则上具有2年(含)以上本行业或相近行业(相近行业指制造、商贸、物流和服务四类行业)经营管理经验,经授信委员会审批,经营年限可放宽为1年(含)以上;

(五)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分;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或基本账户;

(七)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八)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并可组合使用。

第八条 抵押担保。

以符合我行要求的抵押品提供担保。

居住用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70%;

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50%。

第九条质押担保方式。

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条 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保证、商户联保、信用担保机构保证、市场管理方保证或其它法人保证担保。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单户(同一借款人)额度起点为5万元,最高额度执行董事会授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依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核定,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征得本行同意能够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

贷款到期前15天,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不限次数,但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根据总行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执行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申请、调查及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客户基本资料,如: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婚姻证明、住所证明、家庭主要财产的权属证明等。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的征信报告。

(三)生产经营证明。

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从事特种行业的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外的其它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合伙企业合伙人须提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2.公司主要股东须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对于能够在工商行政部门或其网站查询企业验资情况的,可不提供验资报告);

3.承包租赁企业承包人或承租人须提供承包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还款能力证明。

财务报表、银行流水或销售(进货)明细等。

(五)担保资料。

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保证人担保能力和资信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六)本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

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和面谈制度。

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借款人是否具备符合本规程规定的相关从业经验;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自然人保证人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是否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能够根据客户所处行业不同,抽查客户过去一年期间3个月或3日银行流水、销售明细,推算客户全年的经营收入,所选样本应具有代表性。

(六)担保能力是否充分;

(七)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调查人员就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调查意见,逐户逐笔撰写《个人贷款调查报告》。

对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授信业务申报书》,随同有关信贷资料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审核签字,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有权审查岗审查。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信贷业务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提供的生产经营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3.借款人及其配偶、自然人保证人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申请保证方式贷款的,审查保证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三)担保情况审查。

担保是否有效,担保能力是否充分。

(四)信贷政策审查。

1.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贷款投向经营实体为生产型企业的,是否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是否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

利率定价是否合理。

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填写《授信业务审查表》,报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

授信审批委员会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贷款业务事项。

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

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根据董事会授权,报有权审批的行长、副行长签批。

第六章 用信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

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抵质押贷款可根据授信期限一次性签订最高额抵质押贷款合同;

保证担保和联保贷款无论授信期限长短,每次用信均需重新签订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抵质押登记。

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

抵质押登记可根据合同期限办理,抵押物评估一年一评。

合同签订和抵押登记办理过程需经总行明确的见证人员见证。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

经授信审批委员会批准同意发放的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填写放款申请审批书,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分管行长审批后,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签订借据,并将放款通知书、支付委托申请书、放款审批书一并整理齐全后交柜台办理出款,柜台负责人负责对借据日期、利率、户名、用途、金额与客户经理提供的放款通知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放款手续,对核对不符的退回客户经理,不予办理。

在签订借据时,根据借款人情况和信贷规定与客户签订扣款授权委托书、支付委托书、承诺书、声明等附件。

第二十二条 信贷支付。

(一)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大额贷款,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柜员按照借款人提款申请、支付委托书和相关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二)其它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贷款支付到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中,由客户自主提款支付。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和回访,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须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贷后检查的频次、检查内容、报告途径见《贷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需按户对贷款资料整理成卷,于贷后15日内将贷款档案移交风险管理部审查,由合规审查员审查完成后,填写《个人贷款档案清单》,交档案员统一保管。

贷后回访资料及贷款催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每季度移交一次,交档案员统一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解释、修订。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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