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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公司质量方针和工程建设监理的质量目标,为满足监理产品或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所应预期达到的标准,对每一监理项目进行质量策划,具体包括管理策划和作业策划。

(1)管理策划

(2)作业策划

本工程除了按照监理投标文件配置充足的资源外,在监理合同签订后,总监理工程师将按照监理投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组织编写并审查监理规划,在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并批准后提交给业主,作为本工程监理实施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并作为业主对现场监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或监理合同的要求,组织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批准的监理规划编写监理实施细则,针对特定的项目规定专门的监理控制程序和现场监督检查要求.

7。

3监理人员控制

3。

1监理人员聘用

在征得业主的同意后,由公司批准任命或撤换总(副)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负责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的聘用和撤换,但需经公司批准.为保证人员的稳定性,所有聘用人员为我公司正式员工,经公司总部考核登记并签订劳务合同后派遣到现场监理机构工作.

2监理人员考核

7.3.3监理人员培训

(1)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质,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副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质;

(3)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的职称,具有监理工程师资质或经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岗位培训;

(4)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学历,并经过监理培训考试合格。

(5)现场监理机构将安排一名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内部质量审核员作为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以指导监理机构实施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现场监理机构从事安全管理、测量和试验操作的监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7)在监理服务过程中,将根据具体的情况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脱产或不脱产的培训,现场监理人员应始终接受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副)监理工程师指导,不断进行专业技术工作以及监理控制程序和方法的培训。

7.3.4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1)正确使用经验证合格、符合施工合同文件和规程规范要求的监理依据;

(2)认真进行材料和工序的检验和验证后签认检查验收记录,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迟或拒绝签认检查验收记录;

(3)向承包商或供货单位提出的任何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或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

(4)不得非法滥用监理工程师权利;

(5)按规定期限审批承包商提交的资料,及时答复承包商提出的问题或作出正确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推迟;

(6)保证监理工作符合监理合同和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

7.3。

5文件和资料控制

(1)文件和资料的控制范围

(2)文件的获得和批准

(3)文件和资料的归档管理

4监理过程控制

7.4.1监理过程检查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考核,以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所有要求检查的项目是否及时进行了检查;

(2)所有需要审批的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承包商提交的技术性文件、施工进度计划、计量支付申请或索赔申请等是否及时进行了审批;

(3)所有的文函是否按合同文件要求的时限发出;

(4)所有决定是否公正、科学并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

(5)是否按规定真实地填写了监理日志和提交了报告;

(6)是否按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了规定的合同义务;

(7)各项工程建设目标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所有不能满足合同文件、国家标准和规程规范的作业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纠正并形成记录;

(8)监理的文函和报告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校审.

7.4。

2定期报告和中间检查

(1)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每月向公司总部提交一份监理月报;

(2)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我公司将授权或指定有关人员对现场监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中间检查,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3)中间检查人员应编写中间检查报告,并报送公司总部。

对中间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提醒并通报总监理工程师注意,必要时开具不合格报告,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且形成记录.

4.3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1)监理将根据测量任务以及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选择使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具有所需准确度和精密度的测量仪器或设备;

(2)对监理使用的每一件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将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操作、维护和保管规程,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

(3)对于准确度会影响检验和试验结论的设备,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调整,并且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这种校准和调整;

(4)为保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准确性,对于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的设备,送到计量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具有资质的设备检定部门进行校验和调整,对于国家非强制检定的设备,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试验和检测机构进行校验。

如果设备校验后在首次使用发现问题则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重新校验;

(5)所有要求检定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在检定后,将校验和调整报告作为设备的档案予以保存,校验或检定合格的设备应在设备上作好明显的、不易脱落或丢失的标志;

(6)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发生过大的误差、得出错误的结论或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立即作好记录,并停止使用。

这些设备进行重新调整和校验,或送到指定的部门进行维修后进行重新调整和校验;

(7)所有的设备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搬运、使用、维护和保管,确保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内其适用性良好,准确性满足规定的要求;

(8)当监理服务结束后,所有的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在进行检查清理后按照产权的归属移交给业主或送回公司总部保存.

4不合格品控制

(1)监理服务的不合格品包括文函和报告校审、服务检验和业主检查后认为质量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文函、报告或服务;

(2)根据文函和报告的校审级别,由校核或审查人员对文函或报告校审发现的不合格品作好标识和记录;

(3)监理服务过程中的文函或定期报告,经校核或审查不合格时,由总监理工程师责成相关人员重新编制,由相关人员按照校审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校审;

(4)当出现不合格服务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不合格的原因和性质进行分析,针对具体的情况采取以下必要的处置措施,必要时通报公司总部、业主或承包商。

7.4.5质量记录控制

(1)质量记录的填写或编写要求

(2)质量记录的管理

5监理工作制度

5。

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单位应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面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只有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加盖印章后的设计图纸和文件才能在工程施工中使用。

7.5.2技术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要督促、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商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包括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作出书面纪要交设计、承包商执行.

7.5。

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施工准备检查

(2)发布开工令

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承包商可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当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指令,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督促承包商尽快完善.

4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

分部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阅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填写材料、构件监理鉴定意见.对于有疑问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样,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复查.

未经检查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三无"

产品。

7.5.5设计变更制度

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或因设计图纸错漏,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并填写变更设计通知单,经施工、设计、监理三方同意并会签,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无误后签发《设计变更通知》,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5.6监理巡视旁站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在监理工作中对关键部位(如进洞洞口、主厂房、洞室岔口、断层破碎带等部位)、关键施工工序(如砼浇筑、灌浆施灌、锚杆插杆和注浆、锚索施工等)、关键施工时段(如关键线路上的项目等)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7.5.7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工程隐蔽以前,承包商应根据《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自检,并将检查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

承包商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提出书面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计划、或经调整后的计划与承包商一起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部位不得覆盖。

已覆盖的部位监理有权要求进行重新检查,承包商必须予以配合.

8工程质量现场监督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1)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进入现场、察看制造加工地点,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并要求承包商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2)指示承包商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3)指示承包商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4)指示承包商对不合格工序采取补工或返工处理;

(5)对承包商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要求承包商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指示承包商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行使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

9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和复验,并及时记入监理日志。

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填写“不合格工程通知”,通知承包商,同时抄报业主,承包商应按通知要求及时作出整改和处理。

整改处理完成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

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2)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并将意见记入监理日志内。

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图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通知承包商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代表参加,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签证.

(3)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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