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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各类棉纱给“一般纳税人”,价款2200元,销售各类棉纱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6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纳增值税。

【解析】对该厂增值税的计算可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首先计算销项税额,其次计算进项税额,然后再根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计算销项税额时,除价税混收的之外,其他销售项目用销售收入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即可取得。

(1)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收入:

棉坯布2400元,棉型涤纶布3100元,印染布2800元,各类棉纱2200元。

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为:

计税依据=2400+3100+2800+2200=10500(元)

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10500×

17%=178500(元)

(2)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是价税混合收取的,需要先分出销售额,确定销售额的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

(1+增值税税率),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收入:

印染布400元,各类棉纱600元,计1000元。

销售额=1000÷

(1+17%)=85470.09(元)

销项税额=85470.09×

17%=14529.91(元)

(3)该厂本月销项税额合计为:

销项税额合计=178500+14529.91=

193029.91(元)

第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购进货物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外购染料5100元,外购低值易耗品2550元,外购棉花27200元,外购煤炭ll70元,外购电力5270元,外购水715元,计42005元。

(2)购进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该厂本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按价款400元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400×

13%=5200(元)

(3)该厂本月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中购进的配件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该厂本月进项税额合计为:

进项税额合计=42005+5200=47205(元)

第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该厂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93029.91-47205=145824.91(元)

【2】某机床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某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假定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钢材,价款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

(2)外购煤炭,价款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00元。

(3)外购协作件,价款3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0元。

(4)外购低值易耗品6500元,其中从“一般纳税人”购入物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物品2500元,发票未注明税额。

(5)外购生产用电力,价款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0元。

(6)外购生产用水,价款1176.9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53元。

该厂本月份销售情况如下: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甲厂机床6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托收已在银行办妥,货款尚未收到。

(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给乙厂机床,价款l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货款400元,但实际只收回货款200元。

(3)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给丙厂机床及配件,价款8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解析】第一,本月销项税额的计算。

该厂本月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分为托收承付、分期收款和其他结算方式三种。

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

对采用托收承付和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对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因此,该厂本月份的计税销售额为:

销售给甲厂货物,价款600元。

销售给乙厂货物,价款400元。

销售给丙厂货物,价款800元。

合计l800元。

本月销项税额=1800×

17%=30600(元)

第二,本月进项税额的计算。

该厂本月进项税额为:

钢材8500元,煤炭l300元,外协件5100元,低值易耗品680元,电力340元,外购水153元,合计:

16073元。

第三,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30600(销项税额)-16073(进项税额)=14527(元)

【3】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3月采用分批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总金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货款于4月10前收回。

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l00万元;

零售商品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实际取得收入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

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l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0.3万元、增值税0.051万元,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4万元。

计算该企业

2009年3月应纳增值税(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解析】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由于实际收到的货款小于合同规定本月应收回的货款,因此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本月应收回的货款计算销项税额;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照新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旧货的收购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销项税额=[150+(228+6)/(1+17%)]×

17%=59.5(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6+0.051-4×

17%=29.971(万元)

应纳增值税=59.5-29.971=29.529(万元)

【4】某物资系统金属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工业金属材料的采购和供应业务。

2006年某月各类金属材料的销售收入额为987500元(不含税)。

本月外购货物情况如下(假定外购货物货款已支付,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螺纹钢120吨,单价每吨4300元,价款51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7720元。

(2)外购镀锌板100吨,单价每吨4900元,价款49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3300元。

(3)将本月购进的螺纹钢20吨,转为本单位基本建设使用,价款86000元。

(4)由于公司仓库管理不善,本月购进的镀锌板被盗丢失l0吨,价款49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该公司本月的经营业务,除货物的正常购销外,还有三个特点:

第一,将购进的螺纹钢用于本单位基本建设,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购进的镀锌板被窃丢失,按照规定属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因此,本月不得抵扣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

(1)购进货物(螺纹钢20吨)用于本单位基本建设:

进项税额=86000×

17%=14620(元)

(2)购进货物(镀锌板10吨)被窃丢失:

进项税额=49000×

17%=8330(元)

本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87720-14620)+(83300-8330)=148070(元)本月销项税额=987500×

17%=167875(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67875-148070=19805(元)

【5】大同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1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3.91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未入库,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36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42万元;

运费4.89万元,取得运费发票;

(4)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82万元;

(5)将本月外购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已抵扣进项税额)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

(6)30日,接供电局电费通知单:

本月共耗用200度,其中:

生产部门耗用19000度,职工食堂1000度,应支付本月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万元,增值税款0.68万元,税款已通过银行支付;

(7)31日,接自来水公司水费通知单:

本月共耗用200吨,其中:

生产用水18000吨,职工食堂用水2000吨,支付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增值税2.4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

(8)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68万元。

(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以上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取得当月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

企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期收购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

(2)计算本期水电费用实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3)计算本期销项税;

(4)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或者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解析】

(1)本期收购的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4.89×

7%+42×

13%=5.80(万元)

(2)本期水电费用实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职工食堂xx耗用水电不得抵扣进项税。

抵扣进项税=0.68×

19000÷

200+2.4×

18000÷

200=2.81(万元)

(3)计算本期销项税第(4)笔业务可以确认当期销项税额=82×

17%=13.94(万元)

(4)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或者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1)、

(2)笔业务可以确认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3.91(万元)第(5)笔业务应确认的进项税转出额=1.36(万元),注意当月购入的钢材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不得抵扣,而不用进项税额转出。

第(8)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2.68×

17%=0.46(万元)

综合以上业务,当期实际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8+2.81+3.91+0.46-1.36=

11.62(万元)

最后,应纳增值税额=13.94-11.62-0.5=1.82(万元)

【6】甲洗衣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2月购销情况如下:

(1)外购电动机一批,取得的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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