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意见反馈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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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楼
Q5:
问题反馈具体描述〔如:
1203-1卡座垃圾桶需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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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的意见
甲方:
上海市闵行区蓝色港湾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
林钧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1458弄48号二楼业委会办公室楼
联系电话:
021-
乙方: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希
资质等级:
一级
证书编号:
〔建〕1010011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99号恒积大厦14楼M座
021-60798266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蓝色港湾〔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类型:
商品房住宅、商铺
座落位置:
闵行区/县古美乡/镇龙茗路1458弄
四至范围:
东至新泾港;
南至:
古龙路;
西至龙茗路;
北至:
横新港;
以上范围不包括/
总建筑面积:
236926.42平方米;
其中:
1〕多层建筑总面积:
136820.87平方米;
总户数1294户;
2〕高层建筑总面积:
69737.17平方米,总户数548户;
〔其中一层总面积3448.42平方米,户数32户;
二层及以上总面积66288.75平方米,户数516户;
〕
3〕别墅建筑总面积:
6447.47平方米;
总户数22户;
4〕商业建筑总面积:
6100.87平方米;
总户数53户;
5)配套面积:
17820.04平方米。
绿化面积:
64740平方米。
第二条本合同期约2.5年,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根据本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延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本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三条业主依据下述商定根据建筑面积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一〕住宅:
多层1.11元/月·
平方米;
高层1.56元/月·
平方米〔1楼1.16元/月·
平方米〕;
别墅1.2元/月·
〔二〕办公楼:
/元/月·
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
2元/月·
〔四〕其它物业类型/元/月·
〔五〕/;
〔六〕/。
本条商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中、大修和专项修理费用,物业中、大修和专项修理费用按规定在修理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
第四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服务费标准根据以下第/种方式按签约年度调整:
1、自年月起,每年根据〔递增或削减〕的调整,其中:
1〕住宅调整标准如下:
高层/(%或元/平方米月);
多层/(%或元/平方米月);
独栋别墅/(%或元/平方米月);
2〕办公楼:
/(%或元/平方米月)
3〕商业用房:
4〕其它物业类型/(%或元/平方米月)
2、其它调整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将经审计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状况或者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费标准向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五条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按季〔年/季/月〕交纳。
业主应在每季首月10日前〔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当;
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商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延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或者本合同商定的其它应缴费用的,根据每日千分之3计违约金。
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双方商定根据以下第1、2种方法处理:
1、上海市公共信誉信息服务平台依法采集欠费信息,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当;
2、业主未按商定准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收缴状况,并向欠交费用的业主书面催讨,经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协调后仍拒不缴纳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采纳以下第〔一〕种方式:
〔一〕包干制:
乙方按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当。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基础劳动力本钱上升〔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或因甲方要求使得乙方服务内容增加或服务标准提高,导致乙方服务本钱上升时,则甲方应按当年实际发生之本钱进行补贴。
〔二〕酬金制:
乙方在本合同第三条商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当:
1、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元的酬金。
第七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修理。
经报修由乙方修理的,修理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当。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龙茗路1458弄48号一楼现有物业办公用房及28号,共计150平米建筑面积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转变其用处。
鉴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物业用房按小区总建筑面积0.2%配置,但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依据该条规定,乙方在服务管理中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视实际状况给予相应的批准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九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
准应符合以下商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所产生的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物业承当,但全年的总费用不能超过物业全年的修理预算,超过部分由小区的修理资金或公共收益支付;
〔二〕物业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超出附件内容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小区公共收益支付;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七〕物业外包方的相关资料向业委会报备,如有变更准时报备;
第十条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觉的问题及相应解决方法应采纳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分别实行以下方式:
〔一〕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向乙方交纳停车位租赁费,具体标准如下:
目前车位983个,其中地下114个产权车位,租赁车位12个,地面可停车位数待优化设计后画线布置确定数量。
如因业主房屋买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车位数发生改变的,准时报备业委会。
1、停车位租赁费
地面固定机动车车位150元/个·
月、〔按小区停车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地面临时机动车车位120元/个·
露天非机动车车位/元/个·
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元/个·
月
2、停车位物业服务费
甲方将小区全年公共收益总费用〔小区高层楼道广告费用除外〕的50%补贴乙方物业服务费的缺乏部分,其中补贴部分的20%作为乙方服务年度的总考核金,每季度进行考核,每季度的考核金是总考核金的5%,考核通过后予以支付。
考核内容包含基础服务的满意度和代记账精确性真实性合法性,由甲方的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进行考核〔依据2020年物业服务合同制订考核细则〕,考评分数连续二次低于50分以下,甲方将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乙方收取的公共收益费用在暂扣补贴和税金后,全部归甲方全部〔补贴部分税金由乙方承当〕。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按小区停车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1〕1小时以内免费;
2〕早8:
00-晚18:
0010元/次;
3〕晚18:
00--次日早8:
005元/小时
4〕24小时内封顶40元;
5〕持业主出入证,按小区停车管理规定收取。
停车位租赁费扣除停车位物业服务费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四款的商定公布。
〔二〕停车场车位全部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
月、车库车位50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位物业服务费。
停车位租赁费的支付时间同本合同第五条的商定;
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同本合同第十一条的商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商定。
上述
(一)〔二〕二项的收费标准由甲方决定。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全部的会所及相关设施托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费商定如下:
〔一〕健身房:
/;
〔二〕棋牌室:
〔三〕网球场:
25元/小时;
〔四〕游泳池:
〔五〕其他:
/。
上述经营管理收入按以下第/种方式安排:
1、/;
2、/;
3、/。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全部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其经营管理收费由建设单位与乙方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利用小区共用部分获取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益、房屋租赁收益〕扣除管理本钱、税金后,归全体业主全部,由小区业主大会进行支配。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根据以下商定筹集、使用和管理修理资金:
〔一〕业主应当根据规定交纳和续筹专项修理资金;
〔二〕专项修理资金的账务由乙方〔乙方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管;
〔三〕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账户上的专项修理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修理、更新和改造;
〔四〕根据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五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续筹:
〔一〕依据业主大会决议,一次性续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二〕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在规定期限内,业主应足额交纳续筹的专项修理资金;
业主未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交纳修理资金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上海市公共信誉信息服务平台,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当。
第十六条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修理资金。
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当。
第十七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在其制定的《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
甲方未尽此义务而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