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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被开除公务员人事档案,在本人

  再就业由接收单位管理人事档案前(公务员档案管理制度),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人事档案向有关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2、保证接收到的人事档案无损坏或遗失;

  3、被开除公务员要求人事档案转出时,按国家和我市

  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三、被开除公务员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期间,

  本人提出将档案转往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管理的,持下列材料到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档案转出: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要求转递人事档案的书面申请。

  四、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被开除公务员本人申请,配合申

  请人将本人人事档案转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开除公务员人事档案转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

  五、被开除公务员在人才服务机构将其档案转移15日

  后,可持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可以享受职业指

  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以及我市规定的促进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

  求,加强沟通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开除公务员人事档案移交工作,遇有问题,要及时反映,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顺利进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

人事公务员开除档案通知北京市人事局办公室20xx年4月10日印发共印300份

  篇二: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履历材料:

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考察材料;

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

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

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

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中专毕业生登记表;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

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

  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

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培训材料:

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

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

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

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

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

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政审材料:

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

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

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

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

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

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

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

退党、自行脱党材料;

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

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

  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

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涉纪涉法材料:

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

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招录、聘用材料:

录(聘)用审批(备案)表;

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

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

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

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

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

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

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

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

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篇三:

03-档案管理制度

  专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专利档案的管理,提高专利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利用专利档案,充分发挥专利档案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专利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档案,是指本公司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持、诉讼、实施、转让、保护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专利档案属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负有保护专利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对由本公司形成的专利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为本单位经营、管理、产品研发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五条本公司应将专利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和检查、考核内容;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专利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应建立健全专利材料的归档制度,并把专利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列入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在专利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公司的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任何人个不得将归档文件材料据为自己有。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专利档案应包含以下归档范围:

  1.专利申请材料:

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附图、请求书、相关证明、技术问卷等附加文件(具体可参照受理通知书相关内容)等;

  2.专利委托材料:

委托书等;

  3.专利受理材料: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和补正材料、初审合格通知书、初审合格通告、实质性审查请示书和补充材料、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实质性审查意见等;

  4.专利获得材料:

包括授权通知书、登记手续通知和登记表、公告文本、专利证书等;

  5.专利缴费材料:

缴费通知书、缴费发票复印件、费用减缓通知书、每年的年费发票复印件等;

  6、专利实施运用材料: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许可实施材料等;

  7、专利奖励(资助)材料:

享受国家各级政府有关专利方面的优惠政策的申请、批准和取得的材料;

  8.专利诉讼材料;

  9.其他与专利活动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档案保管期限应为短期,发明专利应为长期,如属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应延长为永久。

  第十一条在专利工作中形成的全部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于本次专利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整理后的文件材料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以保证专利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二条归档工作由专利材料形成者或兼职档案员承担,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协助。

其中综合性文件材料和跨部门联合承办的文件材料应由牵头部门负责归档。

  归档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并具有原始性,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笔、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

  第十三条专利档案的整理要求

  专利档案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般一项专利为一卷。

  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依次为:

专利获得材料;

专利委托材料;

专利申请材料;

专利受理材料;

专利缴费材料;

专利实施运用材料;

专利奖励(资助)材料;

专利诉讼材料;

其他。

  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时间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专利档案可在同一类目内按专利活动结束时间顺序进行排列编号,编制专利档案案卷目录。

  应根据本公司专利档案实际编制相应的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专利档案中特种载体档案的整理应依照现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主动地开展专利档案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和健全专利档案借阅制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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