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签订集体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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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理解区域、行业集体合
6、什么是专项集体合
7、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
表?
8、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
施?
5
9、报送材料有哪
二、操作程序
1、准备阶
段6
2、协商阶
3、送审阶
段7
三、参考文本
1、集体协商制
度9
2、开展集体协商要约
书12
3、开展集体协商事宜的复
函14
4、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
录15
5、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
决议
16
6、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
明17
7、苏州市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审核报送
表18
8、各类合同范本:
①集体合
同19②
工资专项集体合
同28③劳动安全
卫生专项集体合同30④女
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33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指南
1、什么叫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也称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
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只要双方的主体、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
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2、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
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
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3、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
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0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
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通过。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
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
4、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有关劳动标准与劳动条件的条款。
包括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补充保险和福利,劳
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
训,奖惩与裁员等事项。
二是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条款。
包括集体合同期
限,变更、解除、中止的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
任,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
三是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内容。
5、什么是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
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于小型企业,一般超过50人以上
的企业应当单独签订集体合同。
6、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
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
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每年签订一次。
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集体
协商协议书。
矿山、交通、化工、建筑行业的企业应当签订
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协议书。
7、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一是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
每方三至
十名,并各
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二是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有两种方法。
①由本单位工会
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②由本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
选举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女职工较多的,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三是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的产生方法。
协商代表由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或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四是双方可以聘任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
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
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
三分之一。
五是双方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
其产生的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出缺时,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8、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
劳动(聘用)合同;
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
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
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9、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需要哪些材料?
《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需要报送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苏州市集体合同审查报送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会社团法人或工会主席合法资格证明材料;
(4)双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
(5)企业集体协商说明;
篇二:
工会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样本)
(年月日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石家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
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
体合同规定》、《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
大会通过。
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
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
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依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
使广
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
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
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一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二条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
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
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市劳社[20XX]8号文件《补充意见》支付生活费。
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
水平。
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
表大会(: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
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
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
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
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
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
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
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
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
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
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
女
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并对未成年工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劳动用工
第二十四条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
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