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接收及移交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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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区发改局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
2、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
3、规划部门的法定图则。
4、使用部门的规划初步设想和建设需求(地址、投资规模、功能、占地面积、需求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及其他要求等)。
5、已开展前期工作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概况、目前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前期工作建议等)。
(2)项目前期工作移交资料清单。
(3)项目前期成果资料及批复文件。
(4)项目大事记、项目过程依据文件(含招投标文件)及会议纪要。
(5)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细(从项目建议书到概算批复,含已完成、已委托、已申报待批,尚未开展等部分),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人、前期工作各阶段涉及的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6)填写项目合同签订、执行及支付情况表,提供需移交的合同原件,其他合同复印件,已签订合同支付情况、财政拨款情况的财务凭证。
6、其他应移交资料。
第三条项目的接收程序:
(一)项目需求单位将项目资料移交区前期办,区前期办对移交资料进行审核后3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
如资料不符合接收条件,则退回项目需求单位完善后重新移交。
(二)区前期办审核移交资料后同意接收的,由各项目需求单位在3日内根据范本制定项目移交协议书,由项目需求单位及区前期办在协议书上签署盖章予以确认移交完成。
(三)若项目需求单位已签订咨询、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合同可移交由区前期办继续执行,已签订合同及费用支付情况等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原项目需求单位负责。
原项目需求单位已申报待批事项,由原项目需求单位继续负责跟踪,待获得批复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区前期办。
(四)项目移交前已有上级督办责任制目标的,移交后区前期办可以按项目实际提出合理调整责任制目标的意见,区发改局及相关督查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条在项目进行移交时,交接双方均应指派专人跟进,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
第五条区前期办在前期工作中应与项目需求单位、项目建设部门、项目接管单位等充分沟通并征求相关意见。
项目需求单位应提供书面建设需求作为区前期办开展前期工作的基本依据(书面建设需求须含工程项目建设需求表(附后)、项目概念设计成果、平面及功能布置图、外观效果图等相关资料);
方案设计完成后,区前期办应书面征求项目需求单位的意见,项目需求单位确认后应提供正式书面认可意见。
第六条对于环保水务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城市更新局、住建局等行政职能部门移交的项目,若涉及行政管辖权、产权等问题的,原移交单位应无条件向区前期办开放信息并提供规划、产权、管线等专有资料,以供开展前期工作;
因原移交单位客观原因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前期工作无法开展的,区前期办应及时将项目退回原移交单位实施。
对此类项目涉及行政备案、审核或审批事项的,原移交单位应参照原有自行建设及审批的方式,以同样标准对区前期办申报的行业内项目进行行政备案、审核或审批。
涉及用地、行业管辖权、产权的相关手续由原移交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章前期项目的移交
第七条区前期办在完成项目从前期立项到取得概算批复、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间的各类法定或必须的行政审批等全部前期工作后,进行项目移交。
涉及以施工为前置条件的报建手续不属于前期工作范围,如交委的开路口审批、供电部门施工报装等,应由项目建设部门完成。
第八条为加快项目建设,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区前期办在项目主要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或施工招标条件时,可将项目有关资料提前移交给项目建设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九条对于区政府有明确时间要求但前期审批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区前期办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意见和概算批复后,经移交双方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将项目先行移交项目建设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
前期办将继续完成后续的报批报建工作,随后一并移交。
第十条区前期办指定项目责任人负责具体移交工作的组织、实施;
同时成立项目移交工作小组,包括项目技术审核人员、财务人员,支持配合项目责任人工作;
项目建设部门需明确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交接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区前期办组织移交工作会议,由区前期办项目责任人和建设实施单位项目责任人对移交项目资料进行确认签收。
第十二条为便于区前期办和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各自开展工作,确保项目无缝对接,项目具体资料移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移交资料清单;
3.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总概算及批复;
4.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报告及批复;
5.规划国土、消防、民防等批复;
6.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相关专业设计)等设计文件;
7.用地现状地形、地下管线测量报告及工程勘察报告等;
8.各阶段技术成果咨询意见;
9.各阶段技术成果审查意见;
10.有关纪要、领导批示、信函等文件;
1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涉及项目合同与财务移交的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合同及招标文件等资料;
合同签订、执行及支付情况表;
合同支付的相关资料。
13.电子文件等其它必要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区前期办申请,项目新开工计划、年度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由项目建设部门根据施工进度和年度需求自行申报。
项目总投资概算批复前,区发改局应就总投资及建设周期等问题征求区前期办和建设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关于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或政府、项目需求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事宜,区前期办作为前期技术部门,全程参与研究讨论及技术论证,设计变更手续由项目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非因区前期办工作质量原因,后续建设实施阶段发生的设计变更,若涉及到建设内容、功能或结构等调整需要重新报建或追加投资的,由项目建设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区前期办将相关前期资料汇总移交给项目建设部门后,由项目建设部门继续履行实施阶段的前期合同义务,并在竣工后的财务决算环节向审计部门统一申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区前期办对签订合同及费用支付等情况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涉及财务决算环节需要对前期工作量进行确认的,区前期办需配合完成相关工作量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区前期办须对项目建设部门进行技术及现场交底,听取有利意见,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及施工要求,以减少工程变更,具体工作方法如下:
1.在施工图定稿送审前,区前期办负责召集项目各相关单位及项目建设部门踏勘现场,组织施工图设计汇报,听取各相关单位意见,对施工图设计优化后形成送审稿;
2.完成移交后,区前期办组织二次汇报及现场踏勘,对图纸内容、技术要点等注意事项进行充分交底,使项目建设部门全面掌握建设内容;
第十七条区前期办在项目移交时向相关设计、勘察单位下达施工配合任务书,明确项目移交时间、移交单位、联系人及配合的具体要求。
在施工配合阶段,设计、勘察费用的支付由项目建设部门直接按进度支付。
区前期办移交项目时,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比例一般不超过70%;
在结算审计前,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85%。
第十八条区前期办负责制定《设计单位前期工作履约评价表》、《勘察前期工作履约评价表》,项目移交时,由区前期办对设计、勘察单位前期工作予以评价;
项目建设部门负责制定《设计单位施工配合评价表》、《勘察施工配合评价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部门对设计、勘察单位施工配合过程予以评价。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区前期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移交协议书(样稿)
3.工程项目建设需求表(样稿)
4.项目前期工作移交资料清单
5.项目合同签订、执行及支付情况表
6.工程项目收支情况表
7.设计单位施工配合任务书
8.勘察单位施工配合任务书
附表—1
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工程概况
需求单位
占地面积
项目类别
□市政□房建
建筑面积
项目简介
投资情况
项目建议书
□已编制
□未编制□已批准□未批准
可行性研究
项目估算/总概算
累计下达计划数
累计财政拨款数
项目总概算
资金来源
财政%自筹%其它%
其它
设计进度
规划方案
□已完成
□未完成
方案设计
□已完成
初步设计
施工图
其它
拆迁情况
是否涉及拆迁
□涉及□不涉及
青苗补偿
征地协议
其他
用地情况
选址意见书
□已申请□未申请
□已下达□未下达
用地预审
用地方案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宗地图
用地面积测绘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前期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需求单位联系人
负责单位
负责人
可研报告
相关单位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设计(含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
勘察
勘察/设计招标代理
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