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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工作方案39372文档格式.docx

一、内部控制措施

二、质量保证措施

三、其他保证措施

第五部分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已经市(区)改革与发展委员会批准建设(批准文号为[2017]号),招标人为,资金来源为(其中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占%,非国有资金占%).目前本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拟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约㎡,结构,层

(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招标控制价:

万元;

计划工期:

日历天;

标段划分:

本招标工程共分个标段。

其中:

一标段

二标段

三标段

……

第二部分代理活动基本准则

一、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基本要求

1、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现场环境和招标人的期望,向招标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证招标人权益的实现。

2、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招标代理活动中的文件和成果经分级审核后方可向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发出。

3、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主要文件和成果,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报送招标人,需批准的经招标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

4、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应妥善保存。

  

5、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分配,正确履行职责。

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和人员配备

1、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其中主要内容(代理事项、范围、收费标准、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授权委托书等)必须齐全.

2、项目组应由二个及以上专职人员组成,并按照委托合同中的人员分工开展代理业务。

项目组人员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进行项目代理操作时应当佩戴如胸牌等身份标识,非项目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目的代理工作。

3、代理项目组长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并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活动。

项目组长不能同时从事(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三个以上(不含三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4、代理委托合同实行电子备案的,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在系统中正确选择代理组成员,完整填写全部内容,上传完整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电子文本附件.

第三部分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一、服务范围

向业主方提供工程策划和代理咨询建议;

负责拟定发包方案,并报业主认可;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如有);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协助业主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含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并对其合法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负责;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如需要);

组织开标、评标;

协助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事项,协助组织评审、复议、调查、答复等所有相关事项,答复意见经招标人确认后,加盖代理单位公章书面答复;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投标资料整理归档.

二、主要内容

1、编制本项目招标规划及招标进度计划,并报业主审定;

2、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招标项目启动前负责招标方案的编制。

3、办理项目招标备案的手续,负责起草各招标阶段涉及的招标申请报告及有关事项;

4、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业主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业主及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

5、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若有)并报业主及相关主管部门审定或核备;

6、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如有),负责或参与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协助业主确定入围投标单位名单后,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或核备;

7、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业主及招标管理机构审定或核备;

8、出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

9、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和投标控制价,报有关部门审定或核备工作.

10、负责开标、评标、决标会议的会务安排等有关工作事宜;

11、协助评标委员会起草评标报告;

12、根据招标人决标结果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发中标通知书;

13、协助委托人谈判与签订合同;

14、法律、法规或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招标代理应提供的服务。

15、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向招标人移交该项招标代理完整资料.

招标代理流程框图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流程框图

                                                                            

四、实施方案

(一)发包准备

1、发包初步方案编制及提交

(1)编制发包初步方案,应收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立项文件等材料,与招标人进行必要的沟通,踏勘项目现场,全面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

其标段应按照国家规律、法规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合理划分,完整地编写本项目的所有标段内容(包含本次招标标段及未招标标段和可能招标的标段)。

群体工程或住宅小区工程,须在标段名称中详细列明幢号,暂估价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单独设立标段。

(2)发包初步方案拟定后,应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按要求一次性填写,并上传相关附件提交备案.

(3)发包初步方案需要变更的,应编制发包方案变更文件,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办理变更备案。

2、资格审查文件编制

(1)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省市有标准文本的应当采用.其中必要合格条件的设置在送招标人审定时应当做专门说明。

(2)资格预审文件设定的合格条件或者无效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其中,无效标条件应当按照规定编写。

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资格预审文件。

(3)实行电子招标的,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网络地址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4)资格预审文件应随同招标公告提交备案。

备案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以对该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要点做出必要的说明。

3、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必要的组成附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2)招标文件编制后应按规定提交备案,备案时可以对招标文件要点作必要的说明。

(3)招标文件编制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合格条件或者无效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其中,无效标条件应当按照规定编写。

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招标文件。

工期要求应当以定额工期为依据,结合实际,科学、客观、合理制定。

甲供材、暂估价的设定应符合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中须附甲供材、暂估价一览表。

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附加条件要求投标人带资承包。

如为资格预审方式,类似工程认定应与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要求一致。

采用资格后审的,对合格投标人资格应当有专门、详细的条款。

评标细则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

针对项目特征制定的有关专用条款的设立应有法律法规依据.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应当详细、完整。

对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市场风险及由此带来的价格调整、核定和决算审核等影响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因素应当作事前约定。

实行电子招标的,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网络地址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要求投标文件对此作出响应。

(4)招标文件出售的,其价格应当以收回成本为目的,在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定价。

4、招标控制价

(1)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提交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招标控制价应当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不能按时发布的,应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二)招标程序

1、招标公告编制和发布

(1)代理机构应认真、详细编写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明确资格审查方式,并按照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标准相关规定确定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招标公告中应附有资格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须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

(3)招标人发布公告,应当将公告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法定媒介上发布,并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4)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随同招标公告一并提交备案。

(5)实行电子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2、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人组织组成的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

(2)资格审查所使用的资格审查材料,一般应以申请人提交的有效电子资格审查材料为准。

(3)如需现场接受资格审查材料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按时到达交易中心。

在接受资格审查材料时,应对收到的资格预审材料内容及其缺陷进行必要的记录、登记并由送交人签字确认。

接受资格审查材料时间截止后,应及时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填写,归档备查。

(4)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办法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申请人或投标人递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完成资格预审报告。

(5)资格预审报告应及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进行公示。

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全部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单位告知其资格审查结果。

3、现场踏勘及招标文件答疑

(1)现场踏勘一般应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自行踏勘。

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招标人在规定的现场踏勘时段向全部潜在投标人提供无障碍的现场踏勘条件。

(2)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书面提出的疑问,组织相关人员答疑,答疑内容经招标人确认后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对拟招标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以及涉及招标程序、需执行的附带服务、工程计量计价等内容的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应当提前或在修改发出的同时进行备案.依法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应当延长.

(5)对于减少投标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整暂估价的金额,增加暂估价项目,开标地点微调,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进行的答疑、相关承诺、确认文件等工作的记录、文件等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非关键内容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及时进行备案.

(6)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

4、接收投标文件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分钟前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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