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承包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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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方在承包车辆期间的所有油价补贴及政府补贴归甲方所有。
五、如乙方有事需经叫甲方协助处理事件纠纷甲方应无条件出面帮助处理,不需任何费用。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协议签定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证人:
签定日期:
年月日
篇二:
客运班车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合同。
一、承包车辆、班次与承包期限
1.1、乙方向甲方承包牌客车一辆,车辆自编号:
湘D;
标记吨位吨;
标记座(卧)位座(卧),经营甲方至线路的客运班次。
1.2、甲方为乙方提供至的营运线路牌和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购臵附加税缴费凭证等证件。
乙方向甲方承包经营的客运线路、时间为:
1.2.1、由站(点)始发,途经等站(点)至站(点),夜宿站(点)。
1.2.2、返程由站(点)经站(点)至站(点)。
1.2.3、甲方站(点)的发车时间为(具体发车与运行时间调整服从甲方调度安排,属于循环班次的,其运行班次与时间的约定可在本合同第八条内另附详细说明)。
1.3、承包期限:
车辆和班次承包期为月(承包期既不得超过线路牌经营期,也不得
超过车辆报废期限),即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1.4、车辆与班次的经营权属于甲方,合同期内由乙方负责保管、使用和车辆维修、维护。
车辆保管、使用和维修、维护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不得对车辆、车辆牌证、营运线路牌和营运证件进行出售、转让、抵押、出租或其它任何侵犯承包车辆及牌、证所有权的行为(包括对车辆进行改型),乙方不得私自对其承包的车辆、班次转包,不得以承包甲方车辆、班次的名义向外融资或募股,否则,乙方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若乙方丢失或毁损承包车辆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若发生车辆(或线路)牌、证损坏、丢失或违章被没收的,所补办牌证的全部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5、合同期满,乙方须将车辆及所有牌、证交还给甲方,并在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的前提下,车辆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5.1、车辆到报废年限的,由甲方收回车辆、牌证,并对车辆作报废处理;
1.5.2、车辆到报废年限,经甲方检验合格,乙方可继续参加甲方组织的承包;
1.5.3、经甲方及车管部门同意后,可办理过户手续,但企业的统一标志和编号必须同时废除,有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承包押金
2.1、安全押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安全押金元,并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状。
2.2、牌证押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线路牌、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臵附加费等牌证押金元。
2.3、经营押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一个季度的承包款元作为承包经营押金,该款待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清算时再返还给乙方结算。
2.4、合同期满,乙方在全部依约履行本合同条款时,由甲方退还乙方所交押金,但所有押金均不计息。
2.5、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各类押金,应出具收据,乙方应妥善保管收据,不得丢失。
合同期满,乙方应向甲方返还收据,甲方方可按规定退款或结算。
三、应交承包费用
乙方应按如下约定向甲方交纳车辆折旧费、承包款、企业代收费用和其他应交费用:
3.1、车辆折旧费
3.1.1、甲方对乙方承包的车辆应全额提取折旧金,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提前足额向甲方交纳。
特殊情况,乙方不能一次性交清的,也应依本合同3.1.2条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
3.1.2、合同期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承包车辆折旧金总额为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提前向甲方交纳车辆折旧金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下欠折旧金¥元,由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分个月(每月¥元)于每月
25日前向甲方交纳。
不管何种情况,乙方均须按期交纳车辆折旧金,凡未交足折旧金的车辆因故需提前报废或提前终止运行时,乙方须补交足全部折旧金。
同时乙方每月应按下欠折旧金金额的1向甲方交纳资金占用费。
3.1.3、遇提前终止合同,甲方需收回车辆经营权时,甲乙双方应按如下约定结算折旧费;
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0,第三年为2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5,第六年10,车辆年折旧完。
3.1.3.1、因乙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按年为报废标准计算合同终止前乙方应交的车辆折旧费。
3.1.3.2、若非乙方责任提前终止合同,按本合同第3.1.3条规定的车辆折旧率标准计算,合同终止前乙方应交的车辆折旧费。
3.1.3.3、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按上述约定计算车辆折旧费后,乙方多交的车辆折旧金部分由甲方结算给乙方,乙方少交的车辆折旧金部分由乙方补交足。
在承包期内,乙方按如下约定向甲方交纳承包款,企业代收费用和应交其他费用:
3.2、承包款
3.2.1、月应交承包款:
承包合同第一年,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款元/月。
3.2.1.1、月应交承包款中企业管理费基数为元/月。
3.2.1.2、承包款递增:
从本合同签订后第二年起,乙方应交承包款逐年递增,其递增比率为上一年企业管理费标准的(或上一年承包款基
数的)。
3.2.2、月平均应交承包款:
上述乙方月应交承包款按年度计算,乙方分年度月平均应交承包款和年度承包款如下表:
3.2.3、承包款的调整与交纳:
3.2.3.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当年度内,乙方向甲方应交年度承包款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月应交承包款可根据客源淡旺季进行合理分配。
月应交承包款占当年月平均承包款的比例调整如下表:
年度内,车辆中途变更、终(中)止合同,按上表约定,乙方在旺季应交纳的承包款多于当年月平均应交承包款的,甲方不退;
在淡季应交纳的承包款少于当年月平均应交承包款的,乙方不补。
3.2.3.2、月应交承包款,必须在上月25日前足额交清,否则,甲方按乙方欠交承包金额以日5‰计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则视为乙方违约。
3.2.3.3、节假日加班和旅客运输高峰期间以及执行上级指定的特定运输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防洪、抢险、交通战备)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指挥。
篇三:
公路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乙方申请,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至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事宜共同制定如下合同书。
甲、乙双方在该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均须遵照本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并承担本合同书中的责任和义务,享有本合同书中的权利和利益。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自愿承包至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管理。
承包使用的营运客车号牌为吉C-。
二、乙方经营的客运班线上行始发站为:
,下行始发站为:
,途经:
,营运时间依据公司规定执行。
该班线附加班线为:
三、乙方在客运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行。
乙方在公司制度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的班车(线)有经营管理权。
乙方组成包车组人员须经公司审核,不得私自聘用司乘人员。
所聘用的司乘人员需证件齐全,需经公司审核备案。
未经公司审核备案的司乘人员,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乙方每月保证向甲方上缴管理费元,该管理费采取预交方式,即乙方需在每月1日16时前(不含1日当日)预交甲方管理费。
如乙方不能在当月1日16时前(不含1日当日)预交一个月的上缴费用,甲方可以终止其营运,扣留车辆或号牌。
停运期间不减上缴费用,并每迟交一日加收乙方欠缴费用总额10的滞纳金。
停运五日后,乙方仍不能交齐应缴费用,按乙方单方毁约处理,由甲方收回乙方经营管理的线路及车辆,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同时注销乙方的全部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乙方交纳管理费后的旅客运输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承包客运线路使用营运客车的司、乘人员由乙方雇用。
报甲方审查同意、备案。
司、乘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等一切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应得待遇,均由乙方负责。
如司、乘人员在为乙方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六、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客车营运保证金叁万元整,用以保证乙方车辆按时交纳管理费和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
本合同期满终止后,如乙方未出现违犯协议规定保证金被扣的情况,保证金一次性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乙方营运过程中燃料费、修理费(包括大修费)、轮胎费、过路过桥费、站务费、违章罚款等除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负责乙方营运车辆营业税的交缴及手续办理。
九、乙方所承包管理的客运线路,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增加或减少其它的营运客车,导致营运环境改变,不影响本合同执行,乙方的上缴费用不予增减。
十、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乙方承包经营的客运班线上增加减少营运客车数量或变更营运方式,乙方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挠。
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做变动。
十一、乙方车辆营运需遵守国家运管规定,文明服务,不许私自提高客运票价,如违犯被行管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乙方必须保证其经营管理的客车按本合同规定的线路、时间及班次营运,并服从甲方统一运调安排,超越本合同规定线路出租、探亲、访友、送客必须经公司规定的负责人批准。
未经批准越线行驶、未按规定时间发车和私改营运线路擅自加班、延长或缩短线路,均属于严重违章行为,一经发现由甲方给予5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合同,注销保证金。
十三、乙方营运使用的车辆除用于规定班线的营运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如开车回家吃饭、办私事、节假日开车探亲访友等,如出现以上情况,一律按私改营运线路处罚。
十四、乙方所使用的车辆,如需修理停运或对外出租,需提前一天向其所在基层公司、站申报批准。
由其所在分公司、站另行安排车辆顶替。
如未经批准擅自停班,即视为违章掉班,每掉班一次,罚乙方20元。
十五、乙方承包经营的营运车辆因待命、空班等空闲时间,不得私自向其它线路加班发车,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十六、乙方必须保证其使用的客车运行时符合公司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保证安全和技术状况良好。
甲方每月至少对乙方客车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技术检查,乙方不得拒检。
如发现乙方使用的客车有安全隐患或技术状况下降,甲方可强制其停车修理,同时可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视为乙方违约,可取消其客车承包权,其保证金一并注销,不予返回(见客运公司营运客车技术管理规定)。
十七、乙方对其负责的客车配备驾驶员时,必须符合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如高速公路驾驶员驾龄三年以上,年龄50岁以下等)。
否则甲方将不允许其参加营运或给予其它处罚。
十八、乙方在客运车辆营运过程中,在途经中途站点时,不得在该站有终点客车待客的情况下,停车上客(可以下客)或招揽旅客。
如有违犯,每次罚款20元。
如因上客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九、乙方经营管理的客运线路因路面维修或雨、雪、雾、水、桥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