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52号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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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
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
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
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
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
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
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
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
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
第七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指导、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在项目施工
过程中,自评机构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
评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工程项目的安
全生产情况进行自评,检查、评定中应同步填写《建筑施工安全
分项检查评分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附录B)
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附件1,此表由施
工单位存档备查),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并在自评结束后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当自评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标准对
建筑施工项目进行月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
达到合格,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化自评机构应根据每月按JGJ59标准检查形成的《建筑施工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表》(附件1),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
均值(项目月评价合计得分/项目检查次数),并填写《建筑施工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附件2中表2-3)和《建筑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附件2中表2-4),形成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等级。
项目自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优
良,8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建筑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报
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评
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不符合项
目标准化评定要求的相关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
包单位负责)在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应当向考
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1.《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
2),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施工项目工程概况表》(表2-1)、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奖惩情况表》(表2-2)、《建筑施工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表2-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表2-4);
2.其他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
第十三条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对本项目的日常监
督情况,以及项目施工期间受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
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于10
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
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
格的具体责任单位。
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项目,所有施工总
承包及专业承包均为同一考评结果。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为合格
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其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
(一)该项目在施工期间受到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城乡建委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通报表扬的;
(二)该项目作为市、区(县)现场会观摩项目的;
(三)该项目评为部级、市级文明工地的。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一)项目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项目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三)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市、区(县)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或罚款的;
(四)项目施工安全诚信评价累计有2个周期评价结果低于
70分的;
(五)发生野蛮施工破坏城市管线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发生施工扬尘污染、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的;
(六)项目未按规定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项目经理和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工作,出勤率分别达
不到施工日80%和90%的,或抽查其余从业人员刷卡进出工地未
达到年度工作要求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
整改通知,无正当理由,有一次及以上不予落实整改的。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
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区域内本年度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三章建筑施工企业考评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
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
业安全生产自评工作,并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
要求填写《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JGJ/T77标准中的附录A,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
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并
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JGJ/T77标准中的附录B),
形成每年自评结果。
第十九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
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
期同步,有效期为3年。
考评主体应当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
月,向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
考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4);
(二)近3年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即JGJ/T77
标准中的附录B);
(三)近3年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即JGJ/T77
标准中的附录A);
(四)近3年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台账及其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结果(表4-1);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表4-2);
(六)近3年因施工安全受到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
惩的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七)近3年承建的项目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情况;
(八)近3年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包括体系、
职责、制度建立及落实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管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九)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申请材
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查验,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考
评结果,向申请企业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
果告知书》(附件5)。
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竣工项目或无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最
高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企业评价在合格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结果为优良:
(一)近3年已竣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
率达到20%及以上,且项目考评结果无不合格的;
(二)近3年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未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
故的;
(三)近3年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
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
总数的10%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