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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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赞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并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草案;
2.请秘书长向各国政府和其他有关机构转递《示范法》案文;
3.建议所有国家使用《示范法》评估本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并在颁布或修订其法律时考虑采纳《示范法》的内容;
4.要求委员会与活跃于采购法改革领域的包括区域组织在内的其他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更密切的合作和协调,以防止在公共采购法更新和协调统一过程中出现不可取的工作重复以及不一致、不连贯或相互矛盾的结果;
5.认可委员会秘书处增进公共采购改革相关法律活动的协调与合作的努力和举措。
序言
鉴于……[政府][议会]认为宜对采购加以标准,以促进以下目标:
〔a〕采购尽量节省费用,提高效率;
〔b〕不管国籍促进和鼓励供给商和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c〕促进供给商和承包商为供给采购标的进行竞争;
〔d〕规定对所有供给商和承包商给予公平、平等和公正待遇;
〔e〕促进采购程序的廉正、公平和公信度;
〔f〕采购相关程序具有透明度。
兹颁布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一切公共采购。
第2条 定义
为本法之目的:
〔a〕“货币”包括货币记账单位;
〔b〕“直接招标”系指直接向一个供给商或承包商或者向数目受限的供给商或承包商进行招标。
在资格预审程序或预选程序后向数目受限的供给商或承包商进行招标不在此列;
〔c〕“国内采购”系指根据本法第8条限于国内供给商或承包商参加的采购;
〔d〕“电子逆向拍卖”系指供给商或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相继提交更低出价,出价自动评审,采购实体选出中选提交书所使用的在线实时采购工具;
〔e〕“框架协议程序”系指分两阶段进行的程序:
第一阶段甄选将加入与采购实体的框架协议的一个或多个供给商或承包商,第二阶段将框架协议下的采购合同授予已加入框架协议的一个供给商或承包商:
〔i〕“框架协议”系指框架协议程序第一阶段完成时,采购实体与一个或多个中选供给商或承包商订立的协议;
〔ii〕“封闭式框架协议”系指最初未加入框架协议的供给商或承包商不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
〔iii〕“开放式框架协议”系指除最初加入框架协议的当事人之外其他一个或多个供给商或承包商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
〔iv〕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系指有不止一个供给商或承包商的开放式框架协议或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在订立框架协议时无法充分准确确定的某些采购条款和条件将通过第二阶段竞争加以确定或细化;
〔v〕“无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系指订立框架协议时已确定所有采购条款和条件的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
〔f〕“资格预审”系指本法第18条所规定的在招标之前确定合格供给商或供给商的程序;
〔g〕“资格预审文件”系指采购实体根据本法第18条印发的载明资格预审程序条款和条件的文件;
〔h〕“预选”系指本法第49条第3款所规定的在招标之前确定最符合相关采购的资格标准的有限数目供给商或承包商的程序;
〔i〕“预选文件”系指采购实体根据本法第49条第3款印发的载明预选程序条款和条件的文件;
〔j〕“采购”或“公共采购”系指采购实体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
〔k〕“采购合同”系指采购程序结束时采购实体与一个或多个供给商或承包商之间订立的合同;
〔l〕“涉及机密信息的采购”系指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允许采购实体为保护机密信息采取措施并规定要求的采购;
〔m〕“采购条例”系指根据本法第4条颁布的条例;
〔n〕“采购实体”系指:
任择案文一
〔i〕从事采购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机关或其他单位,或其任何下属机构或联合体,但……除外;
[和]
任择案文二
〔i〕[政府][用以指称颁布国国家政府的其他词语]中从事采购的任何部门、机构、机关或其他单位,或其任何下属机构或联合体,但……除外;
〔ii〕[颁布国可在本项中,必要时也可在其后各项中,填写拟包括在“采购实体”定义内的其他实体或企业或其类别];
〔o〕“社会经济政策”系指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或要求采购实体在采购程序中考虑到的本国在环境、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政策。
[颁布国可扩充本项,列入此种政策的例如清单。
];
〔p〕“招标”系指邀请投标、邀请递交提交书,或者邀请参加征求建议书程序或电子逆向拍卖程序;
〔q〕“招标文件”系指采购实体印发的,载明特定采购的条款和条件的文件,包括此种文件的任何修正;
〔r〕“停顿期”系指自发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要求的通知之时起算的期间,在此期间,采购实体不得接受中选提交书,供给商或承包商可以根据本法第八章对已经作此通知的决定提出质疑;
〔s〕“提交书”系投标书、建议书、报盘、报价和出价的总称或通称,视语境需要,包括初步提交书或临时提交书;
〔t〕“供给商或承包商”依语境系指参加采购实体的采购程序的任何潜在当事人或任何实际当事人;
〔u〕“投标担保”系指采购实体要求供给商或承包商向采购实体提供的,用以保证履行本法第17条第1款〔f〕项所述任何义务的一项担保,包括诸如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书、备用信用证、由银行负主债务人责任的支票、现金押金、本票和汇票等安排。
为防止疑义,本术语不包括任何履约担保。
第3条 [本国]所承担的与采购有关的国际义务[和[本国]之内的政府间协定]本法与本国根据或由于以下任何条约或协定而承担的义务发生冲突的,应当以该条约或协定的规定为准:
本条款括号内的案文与联邦制国家有关,意在供这些国家考虑。
〔a〕本国与一国或多国订立的条约或其他形式的协定;
[或者]
〔b〕本国与一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订立的协定[,][;
或者]
〔c〕[联邦制国家名称]联邦政府与[联邦制国家名称]任何一个或多个地方政府之间订立的协定,或者任何两个或多个此种地方政府之间订立的协定,]
但在其他所有方面,采购事宜仍应由本法管辖。
第4条 采购条例
[受权颁布采购条例的机关或权力机构的名称]受权为实现本法目标和执行本法规定而颁布采购条例。
第5条 法律文本的公布
1.本法、采购条例和与本法所涉采购相关的一般适用的其他法律文本及其一切修正案文,应可迅速供公众查取并加以系统保持。
2.与本法所涉采购相关的具有先例价值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应当公诸于众。
第6条 未来可能采购活动的信息
1.采购实体可以发布未来数月或数年计划采购活动的信息。
2.采购实体也可以预先发布未来可能采购活动的公告。
3.根据本条发布的信息或公告不构成招标,不使采购实体承担招标义务,也不赋予供给商或承包商任何权利。
第7条 采购过程中的通信
1.按照本法要求传递采购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文件、通知、决定或其他任何信息,包括与第八章规定的质疑程序有关、在会议期间传递、或构成本法第25条规定的采购程序记录一部分的任何文件、通知、决定或其他任何信息,所采用的形式应当能够提供信息内容的记录,并且能够调取供日后查用。
2.直接招标以及本法第16条、第17条第1款〔d〕项、第18条第6款和第9款、第41条第2款〔a〕项和第50条第2款至第4款述及的供给商或承包商与采购实体之间的通信,可以使用不提供信息内容记录的手段,条件是,随即以能够提供信息内容记录且能够调取供日后查用的形式,向通信的接收人发出通信确认函。
3.采购实体应当在邀请供给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之初规定:
〔a〕任何形式要求;
〔b〕采购涉及机密信息的,如果采购实体认为必要,确保在必要级别为机密信息提供保护所需要的措施和要求;
〔c〕采购实体或其代表向供给商或承包商或者向任何人传递信息,或者供给商或承包商向采购实体或代表采购实体行事的其他实体传递信息的,通信所应采用的手段;
〔d〕为满足本法对书面信息或签字的所有要求而应采用的手段;
和
〔e〕举行任何供给商或承包商会议所应采用的手段。
4.采购实体可以只采用供给商或承包商在特定采购情况下通常使用的通信手段。
采购实体与供给商或承包商举行任何会议,只应采用还能确保供给商或承包商在同一时段充分参与会议的手段。
5.采购实体应当制定适当措施,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8条 供给商或承包商的参与
1.供给商或承包商不管国籍均应当被允许参加采购程序,但采购实体基于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列明的理由决定根据国籍限制对采购程序的参加的除外。
2.除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或要求外,采购实体不得为限制承包商或供给商参加采购程序而设定可能造成歧视或者区别对待供给商或承包商或者歧视其中某些种类的其他要求。
3.在邀请供给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之初,采购实体应当声明是否根据本条并且以何理由对供给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进行限制。
任何此种声明不得事后更改。
4.采购实体决定根据本条限制供给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的,应当在采购程序记录中载明采购实体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形。
5.采购实体应当根据请求向任何人提供采购实体根据本条限制供给商或承包商参加采购程序的理由。
第9条 供给商和承包商的资格
1.本条适用于采购实体在采购程序任何阶段确定供给商或承包商的资格。
2.供给商或承包商应当到达采购实体认为与特定采购情形相适合和相关的以下标准:
〔a〕供给商或承包商拥有履行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资格、技术资格和环境方面的资格、专业和技术能力、财政资源、设备和其他有形设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经验和人员;
〔b〕供给商或承包商符合本国所适用的道德标准和其他标准;
〔c〕供给商或承包商具有订立采购合同的法律能力;
〔d〕供给商或承包商不是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或结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