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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童的年龄界定Word下载.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经1997年3月14日,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09年8月27日,2011年2月25日修正)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此法律条文规定,再结合上文所述,无论儿童是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还是儿童的年龄上限为不满十四周岁,此两类意见之下,均不存在儿童犯罪的情形,只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

同时,为了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罪名以惩治危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拐卖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身并未对儿童予以定义,以及对儿童的年龄予以界定。

虽然我国法律对儿童没有定义,对儿童年龄也无直接界定,但是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曾作过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7日)。

该《批复》规定:

“……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客观地讲,如此划分儿童的年龄段,比较合理,只是它将儿童与幼儿、婴儿截然分列,似不甚科学,因拐卖幼儿也属于拐卖儿童。

上述《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废止,废止理由是被下述司法解释代替。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12月11日)该《解答》中作了如下规定:

“八、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

《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

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此规定,简单直接,清楚明确。

既对儿童概念作了定义,也对与儿童相关的年龄作了清晰地界定——“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

但是,该司法解释现也已被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废止理由是“制定依据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然而,修正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对“儿童”的定义以及对儿童年龄的界定。

至此,可以看出:

我国法律对于“儿童”的定义以及对儿童年龄的界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行政法规中,好像也只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经国务院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三次修订)中有所涉及。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

可是,该规定中的文字“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似乎存在逻辑混乱。

关于儿童节的规定,既有少年,也有儿童,虽则少年儿童之间没有符号,但不一定就是强调儿童之意。

再者,该规定中的文字“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易引起反推——是否还存在“已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

如果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儿童”的明确定义,但对儿童年龄的界定,还是应以14周岁为上限(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

那么,在国际立法上,对此有无规定?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它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该《公约》不但确立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四项基本原则:

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以及尊重儿童的意见;

还对儿童的年龄作了明确界定。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按照该《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则其儿童含义等同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

可见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实为广义的概念。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

“第六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篇二:

对儿童的年龄界定】

范文一:

儿童的年龄界定儿童的年龄界定

“儿童”一词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

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儿童阶段,粗放一点可分为学龄前(0岁-6岁)、小学(6岁-12岁)和中学(12岁-18岁)三个年龄段;

细分可分为:

婴儿(0岁-1岁)、幼童(1岁-3岁)、小童(4岁-6岁),中童(7岁-12岁)、大童(13岁-18岁);

从性别上分为男孩和女孩。

儿童,《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

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

其中“少年”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是0-18岁,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是0-18岁,医学界以0~14岁的儿童为儿科的研究对象,中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的队员年龄在14岁以下,而共青团员的入团年龄为14岁以上。

高等医药院校教材《儿科学》里把儿童年龄分为七个时期:

一,胎儿期(从卵子和精子结合到出生,约280天);

二,新生儿期(从脐带结扎至出生后足28天);

三,婴儿期(出生后28天到满一周岁,又称乳儿期);

四,幼儿期(1周岁到满3周岁);

五,学龄前起(3周岁后到入小学前6~7岁);

六,学龄期(6~7岁至女12岁,男13岁)七,少年期(青春期)(女孩从11~12岁到17~18岁,男孩从13~14岁到18~20岁)。

慎用:

指在用药时要小心谨慎,即在使用药品时要注意观察,如出现不良反应立即停药。

通常需要慎用的都是指小儿、老人、孕妇以及心、肝、肾功能不好的患者。

因为这些人生理上有某些特点或由于病理上的原因,体内的药物代谢,即解毒、排毒的能力减退。

所以,对某些药物就可能出现不良反应,故不要轻易使用,但慎用并不等于不能使用。

一般地说,家庭遇到慎用药品时,应咨询医生后使用为好。

忌用:

就有避免使用的意思,通俗地说,就是最好不用。

此类药品对某些患者服后可能会带来明显的不良反应和不良后果,但也有个体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如非那根,怀孕三个月以内的妇女属忌用,一旦服用有引起胎儿畸形的可能;

雷米封对肝细胞有损伤作用,肝功能不好的病人应忌用。

有的是忌用药品,可是病情又急需怎么办?

应以与该药有类似作用、但不良反应较小的药品代替;

非使用该药不可,也可以联合使用其他能对抗其副作用的药品,会安全些。

禁用:

就是没有任何可选择的余地,属杜绝、禁止使用。

此类不该使用的药物,一旦误用会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中毒。

如阿斯匹林,胃溃疡病人属禁用,一旦被错误使用,就有造成胃出血的可能。

原文地址:

范文二:

如阿斯匹林

,胃溃疡病人属禁用,一旦被错误使用,就有造成胃出血的可能。

阅读详情:

范文三:

卫生部界定儿童性早熟年龄2010年8月的奶粉“早熟门”事件,使性早熟成为许多家长的育儿隐忧。

卫生部最近发布的《性早熟诊疗指南(试行)》,规范了该疾病的分类、病因、临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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