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查处考核奖励办法及处罚管理制度3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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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查处考核奖励办法及处罚管理制度3Word格式.docx

四、原则

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核实认定的“三违”处罚奖励定期进行通报公布,公布时间:

每月30日。

五、奖励标准

1、工人每抓一条“三违”,根据《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属一般三违行为奖励100元;

属严重三违行为奖励200元。

2、各科室科员在完成安监科下达的“三违”指标的基础上,多完成一条,根据《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属一般三违行为奖励50元;

属严重三违行为奖励100元。

六、奖励时间

反“三违”人员抓到三违后,必须在现场指出违章事实,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督促现场落实整改,升井后当天必须由反“三违”人员和所在单位队长亲自带领“三违”人员到安监科填写“三违”行为登记表,超过24小时再登记视为无效,上报“三违”指标后,分管队长与安监科核实认定,如事实清楚、情况属实,奖金及时兑现。

三违人员或队组接到三违通知后,必须在两天内到安监科交罚款,如不按时交回,对被罚款人或队组停班处理。

7、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所用的资金全部来自对“三违”查处人员的罚款。

8、本安全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监科所有。

“三违”查处与考核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抓好我矿今年安全工作,经安全办公会研究,对2013年遏制“三违”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1、反“三违”指标:

科长、主任、队长每月抓“三违”指标不低于2人次。

职能科室副科长、科员、队组副队长及技术员每月抓“三违”指标不低于1人次,安全员每月抓“三违”指标不低于3人次。

2、抓“三违”制度与考核办法

1)凡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均为“三违”。

2)全矿职工都有抓“三违”权利。

3)多人同时检查到一个“三违”行为,经查处后,只能统计为一个人完成的指标,不得同时作为多人共同的指标。

4)出现集体违章作业的,视当班干部和班长违章指挥处理。

5)所有抓“三违”指标的人员必须按月完成抓“三违”指标,未完成抓“三违”指标,每少一条罚款200元,轻微“三违”2条只能统计为一个指标。

3、“三违”处罚程序

1)管理人员抓到“三违”后,必须在现场指出违章事实,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督促现场落实整改;

升井后当天必须由反“三违”人员及所在单位干部亲自带领“三违”人员到安监科填写“三违”行为登记表,超过24小时再登记视为无效。

2)“三违”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安监科接受处理,超过规定时间的,安监科给予“三违”人员50元/天罚款。

3)“三违”人员处理程序:

①对查到的“三违”人员首先停班然后培训、学习直到正确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为止。

②培训中心利用停班时间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场所、培训教材由安监科提供,学习内容主要为“三违”行为所涉及的《煤矿安全规程》、所在单位《作业规程》及矿相关管理制度等。

③由安监科组织对“三违”学习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三违”人员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将继续停班学习,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④“三违”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每天交纳10元培训费用,款交安监科,用于支付对“三违”人员进行培训的费用。

⑤对“三违”人员进行培训的人员,由安监科支付培训费用,但一般“三违”不超过3天,严重“三违”不超过7天,超过规定时间“三违”人员考核仍不合格需继续培训的,为无偿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4)对查到的“三违”行为,安监科按照“三违”界定范围对其“三违”性质鉴定,每天将“三违”行为的事由、危害及后果处理意见在公示栏通报一次。

4、对“三违”行为的处罚

1)各单位百人“三违”率不超过5,每超过一人次罚单位正职500元。

2)上级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加倍处罚。

3)“三违”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再对其进行二次处罚。

4)凡“三违”处罚当天自动交款并接受教育态度表现良好的,当天少交50元,不主动交款的,继续停班,轻微三违不计。

5)季度内出现两次严重“三违”或半年度累计一般“三违’超过5次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6)各级干部及管理人员抓到的“三违”人员,要严格执行罚款制度,轻微三违罚50元,对一般三违罚100—500元,严重三违罚500—1000元,造成事故影响的,按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一节反“三违”的有关规定

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者,相关管理部门有权给予经济处罚,有权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建议。

2、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三违”人员,相关管理部门有权给予罚款,对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经矿委会研究决定依法惩处。

3、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职工有权提出安全建议。

4、对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以及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也是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5、《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等企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况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鑫隆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取消劳动合同

A1、由于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规程等强行作业,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或一级事故的责任者。

A2、由于个人责任对上级领导安排整改的重大隐患既不按期整改,又不落实防范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A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无故罢工或恶意怠工、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经营秩序、对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而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

A4、危险要害岗位作业人员擅自脱岗者,夜间值班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A5、工作时间内喝酒、工作岗位喝酒、酒后上岗、赌博、在框内打架斗殴以及盗窃煤矿财物的责任者。

A6、受公安部门处置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三违”行为界定

1.共性部分

1.1严重“三违”行为:

(罚款500—5000元)

1.1.1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强行作业的主要相关责任者;

1.1.2带电接火、带电检修、检查、搬迁电气设备的责任人员;

1.1.3严重违章放炮的(如:

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等);

1.1.4携带烟草及火种下井者;

1.1.5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责任人员;

1.1.6因个人违章行为造成他人重伤以上或造成二级以上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

1.1.7设备运行期间爬皮带、爬车、蹬勾头等责任人员;

1.1.8斜巷提升放车辆期间,在车辆下方做与之无关工作的责任人员;

1.1.9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1.1.10安排未通过培训、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1.1.11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1.1.12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1.1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1.1.14不服从管理,殴打、漫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1.15瓦斯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1.16各类司机不按规定信号运行或不及时停止的;

1.1.17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1.1.18井下动电焊、气焊无措施施工或措施审批不全的;

1.1.19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全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1.1.20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责令停产整改的;

1.1.21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1.1.22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1.23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1.1.24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1.1.25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1.26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27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1.28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1.29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1.30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1.31施工单位安全隐患严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人员安排停下来整改不服从管理的;

1.1.32对于各种安全会议做出的决定或排除重大隐患所采取的措施落实不积极或没有按期完成者;

1.1.33特殊场所作业(包括3m以上高空作业进入溜煤道不系安全带)不落实安全措施。

1.2一般“三违”行为(罚款100—500元)

1.2.1上、下班不排队等候,抢上抢下的,不服从井口检身工指挥的;

1.2.2井口把勾人员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2.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2.4不在工作面交接班的责任人;

1.2.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它火源的;

1.2.6井口及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2.7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8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2.9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1.2.10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2.11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2.12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2.13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2.14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2.15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1.2.16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1.2.17不从过桥跨越皮带的;

1.2.18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1.2.19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1.2.20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1.2.21发生人身和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1.2.22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不按期校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1.2.23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1.2.24造成各类一般隐患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1.2.25跟班领导随意不上岗或脱岗的;

1.2.26支护材料使用与设计规程不符的;

对购置支护材料、矿车联接装置、专用工具、劳保用品等,不具备“三证”齐全,不是指定厂家生产的,以及质量原因影响安全生产的;

1.2.27井下特殊岗晚点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2.28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

1.2.29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1.2.30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1.2.31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1.2.32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1.2.3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2.34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1.2.35入井前不检身、乘猴车前不把勾的;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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