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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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
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
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
(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
(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
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1)财产损失:
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2)人身损害:
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3)精神损害:
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3、因果关系:
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
故意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
适用方法:
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过错推定: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
(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6)单位用工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
(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
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不可抗力;
被侵权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3、严格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到了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责任;
(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
(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的;
(4)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责令受益人给于补偿;
、
第二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一、概述
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
(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
(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含义:
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承担侵权责任。
四、原因叠加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构成要件:
(1)一般构成要件:
行为人分别的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和作为整体的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特别构成要件:
主体的复数性;
行为的分别性;
结果的同一性;
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
第三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一、民事责任竞合
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
(1)侵权人不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以上民事责任;
(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
(4)请求权竞合;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2、关系:
归责原则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义务内容不同;
时效的区别;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
责任形式不同;
责任范围不同;
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诉讼管辖不同;
3、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
(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
(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
三、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竞合
1、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2、竞合条件:
(1)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
(2)受益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
(3)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竞合原因:
无权处分行为;
非法出租他人财产;
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
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获取利益。
四、法律责任聚合
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
(3)行为人承担多重责任;
(4)追究程序的复杂性;
3、类型:
(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
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
(2)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
第四章责任抗辩
一、责任抗辩概述
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2、抗辩事由:
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
(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
(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
(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
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
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2、条件:
(1)对象条件:
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和不法侵害行为;
(2)目的条件:
保护、防卫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3)时间条件:
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4)限度条件:
防卫所使用的力量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
3、效果:
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防卫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2、效力:
(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补偿;
为了保护本人或第三人以免遭现有和重大危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仅在法官认为公平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2)受益人的补偿;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
(3)险情引起者的补偿;
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范围是对被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三)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1、依法行使权利: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
条件:
必须有合法的授权;
不得滥用权利;
2、依法执行职务: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具体的行政司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
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
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
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
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
3、被侵权人同意:
指由于被侵权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
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
4、自助:
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的强制性措施。
(1)目的要件: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情势要件:
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
(3)对象要件:
必须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
(4)限度要件:
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3、被侵权人过错(故意与过失)
4、第三人原因
第五章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
一、侵权责任
指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2、方式:
(1)填补损害类型: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预防类型: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
二、赔偿损失
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
2、适用范围:
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财产损失的赔偿;
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3、原则:
对被侵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
对被侵权人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采用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数额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人身损害采用法定主义的赔偿原则。
4、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1)损益相抵:
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2)过失相抵:
指被侵害人对侵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和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3)衡平规则:
三、财产损失赔偿
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