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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题Word文件下载.docx

200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

①票据原因关系。

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

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

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3题

200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

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200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

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

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

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

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

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

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

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试问:

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

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

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

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

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

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第4题

2007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

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

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

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

其效力如何?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如有,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

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

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

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

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

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第5题

200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

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4月24日。

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200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

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公司辩称,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以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

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200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200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

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6题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

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

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

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

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

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

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

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

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

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

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

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

原因有二:

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

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

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

第7题

200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

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

同月25日,正阳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

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麻纺厂账户。

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

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正阳农行:

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

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王江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

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阳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

被正阳麻纺厂拒绝后,正阳农行以正阳麻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麻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

被告正阳麻纺厂在答辩中称:

审查汇票真伪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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