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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业务中,法律顾问事务已经上升到了主导地位。

第一章法律顾问业务的重要性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律顾问业务的重要性,归结起来可体现在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两个方面:

一、社会价值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虽然列举了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的法律顾问工作,但这并非法律顾问工作的重心。

可以说,律师之所以称为“师”,其价值决不仅仅在于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亡羊补牢。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韩愈《师说》),从社会价值角度看,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作用体现在其突出了“预防”二字。

即,通过顾问律师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帮助等具体工作,使聘请人的行为纳入法律轨道,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纠纷、陷入讼累,进而使整个社会的活动着法制化方向发展。

这正是律师社会价值的最终体现。

二、经济价值

法律顾问业务的经济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对聘请人的经济价值和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经济价值。

首先,顾问律师能够通过以预防为主的工作,使聘请人减少为解决纠纷、进行诉讼产生的开支;

还能通过帮助聘请人完善内部管理、参与经济谈判等工作,直接为聘请人产生经济效益。

其次,律师事务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在提供优良服务的前提下,法律顾问业务不仅可带来稳定的顾问费收入,还可带来聘请人的诉讼案件和其他收费项目(如律师见证)等收入,这是律师的其他业务项目所不能具备的。

第二章发展法律顾问业务的重点

法律顾问业务的价值虽已逐渐为广大律师认同,但法律顾问业务的开展仍存在较多问题和难点,归纳起来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发展顾问单位

如何发顾问单位是法律顾问业务中的首要问题,否则,谈及法律顾问服务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通常,律师与聘请人建立法律顾问关系需要一个双方相互认识的过程,而并非直接达成协议,且该过程与其他律师业务相比尤为漫长和复杂,这就需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宣传和谈判手段,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一般来说,律师与聘请人建立顾问关系前,双方的接触途径主要有三种:

一、聘方自行上门寻找顾问律师;

二、聘方委托律师办理其它法律事务后,双方就顾问服务进行洽谈;

三、双方通过第三人介绍后就顾问服务进行洽谈。

除此之外,律师主动上门毛遂自荐担任法律顾问也算是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的还不多。

不论通过何种途径洽谈,最终并非所有的客户都能与律师达成法律顾问协议,而谈判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发展法律顾问单位工作的重点在于:

一、如何成就与聘请人洽谈的条件;

二、如何在洽谈之后最终达成协议。

二、保持顾问单位

顾问合同的续签也是实践中的重点。

顾问合同期满后(通常是一年),就面临着双方续签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是否续签顾问合同取决于聘方的态度,而往往并非所有顾问单位都愿意续签顾问合同。

顾问单位拒绝续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律师服务不到位:

当事人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在于获得服务,而非支付顾问费,如果遇到律师收取顾问费后就对顾问单位不闻不问,甚至在需要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律师无法到场,或者办事拖延、不尽职责,这显然与聘方的期望不符,出现这种情况,双方就失去了合作的意义,这属于律师缺乏职业责任感所致。

也有的律师虽非职业责任感不强,但因自身业务水平有限,无法胜任顾问单位的全部法律事务(尤其是新型法律事务),甚至造成工作失误,这也会使聘方在经过一年的合作后,对顾问律师的能力产生质疑,因而拒绝续签合同。

总之,无论律师本身主观愿望如何,只要服务不到位,其所造成的后果不仅是该律师丧失了一个顾问单位,还可能进一步导致该客户从此对整个律师行业产生不好的评价,其负面效果不容忽视。

因此,避免服务不到位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的起码要求。

2、缺少服务内容:

虽然从理论上说法律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但实际上,由于聘方的客观状况千差万别,律师的服务量不可能等同。

实践中,确实存在聘方聘请了法律顾问后,长期没有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事务;

甚至出现这种请况,在律师定期

设。

但从长远来说,顾问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仍然是聘请人的首要要求,也是律师的努力方向。

4、经济困难,削减开支:

在市场经济下,任何个体都存在着经营风险。

例如一些小型私营企业,一旦某个较大项目无法如期收回资金,就很容易出现经济紧张的状况;

而全局性的经济不景气更会迫使多数企业银根紧缩。

这时对于聘请人来说,也许数千、上万元的法律顾问费的支付就成了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顾问律师原本就未起到显著的作用,双方续签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即使聘请人仍然认为顾问律师必不可少,通常也会提出降低收费或分期付款的要求。

总之,当事人未能续签顾问协议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时是以上几种原因混合造成的。

但归根结底,律师服务质量的好坏对于聘请人是否续签合同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说,如何提供让聘请人满意的服务是律师保持顾问单位时面临的首要问题。

第三章如何开展法律顾问业务

如前所述,律师开展法律顾问业务的重点在于发展顾问单位和保持顾问单位两个方面,具体落实在:

二、如何在洽谈之后最终达成协议;

三、如何提供让聘请人满意的服务。

要做好这些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品牌形象,提高自身知名度

树立品牌形象,提高自身知名度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它仍然是律师乃至律师事务所发展中至关重要工作之一。

只有做好这一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当事人,创造更多建立法律顾问关系的机会。

要做好上述工作,应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共同配合:

1、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1)、形象设计:

对外形象是律师事务所展现给当事人的第一印象,大到律师事务所的选址、装修、办公设备、在新闻媒体上的面貌,小到律师名片乃至信封、信纸的设计,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当事人对该所的评价。

针对法律顾问业务的特殊性,律师事务所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律师事务所简介”是必不可少的推荐资料。

该简介一般包括“本所概况”、“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办公场所图片”、“律师简介”、“典型案例”、“收费标准”和“法律顾问合同样本”等方面的内容。

简介的内容应当着重体现事务所的特色和优势,使当事人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完成对事务所总体了解,并产生良好的印象。

其次,由于当事人一般不会在第一次与律师接触之后就当场决定聘请法律顾问,因此律师需要在第一次洽谈的基础上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对方提供一份《法律顾问服务计划书》。

计划书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今后如何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规划和承诺。

由于通过第一次交流律师已经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和服务需要有了大体的了解,针对这些具体情况就可以制定出相应的工作框架,甚至可以提出几种不同服务档次、不同收费标准的方案以供当事人选择,从而能够弥补单纯顾问合同内容不够具体的缺陷。

除“简介”和“计划书”外,《顾问合同》的内容和装帧也十分重要。

在合同内容上,应当随附本所的收费标准,因为律师事务所通常都在顾问合同中订有办理聘请人的诉讼或其他收费案件时给予优惠的条款,附收费标准既体现了顾问合同的严谨、规范,也可避免此后在收费问题上产生争议。

在合同装帧上,应当上档次,不宜继续停留在打印后用钉书机装订的水平。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向顾问单位统一提供可摆放、悬挂的注有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电话及顾问律师姓名等内容的法律顾问牌。

一方面,聘请人可以通过顾问牌对外公示、宣传自己的综合实力;

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能收到间接宣传的效果,可谓一举两得。

(2)对外宣传:

律师事务所的对外宣传和形象设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对外宣传途径有很多,包括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举行公开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建立网站等等。

为更好的开展法律顾问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宣传工作中有意识的突出此项业务对企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重要性,并阐明本所在这一领域的业务状况和业务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宣传的效果日益显现。

律师事务所如有条件应当尽快建立起自己的网站,并在其中制作法律顾问专栏,尽可能的将本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以文本、图片的形式发布上网。

2、律师的工作。

(1)树立自身形象:

律师的对外形象与律师事务所的对外形象同样重要,二者都是形成当事人的第一印象的决定因素。

尤其当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会面的情况下,律师形象不仅代表了本人,还代表了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形象不仅局限于衣着、用品,还包括其言谈、举止乃至于个人修养、素质、学历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是各个方面的综合体现。

在法律顾问业务中,服务对象的特性决定了他们对律师的形象有着较普通案件当事人更高的预期标准。

而且,在评价律师衣着、用品等外在形象的同时,已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关注律师的学历、专业等内在素质。

相对来说,具有高学历或多专业能力(如注册会计师资格、房地产评估师资格)的律师,其业务水平更能为当事人所信任。

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国加入WTO后的国际化趋势,顾问法律事务日益复杂、多样,律师的业务水平也必须适应更高的要求,否则将不能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因此,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当从长远角度考虑,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同律师事务所一样,律师个人也需要对外宣传。

当然,不能把对外宣传片面地理解为做广告、发传单。

例如,在媒体上解答法律咨询、发表法律评论,这些工作虽然不会产生经济效益,但收到的宣传效果却比花钱作广告更理想。

此外,发表论文也是律师对外自我宣传的良好方法。

论文的题材可视自己的业务专长和业务方向而定,并尽可能选择在服务对象中通行的刊物上发表。

例如,侧重房地产业务的律师可选择房地产刊物发表论文,侧重证卷业务的律师可选择证卷刊物发表论文等等。

在律师事务所的对外简介中,律师个人简介可以帮助当事人直接、充分地了解律师的具体情况。

个人简介除了应充分体现学历、专业知识、论著等个人优势外,还需在律师自行收集其办理过的较有影响力或较为成功的典型案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这在洽谈法律顾问的时候是对律师个人业务水平的一个有利的说明。

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其实律师办好委托事务是最好的自我宣传。

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律师的工作作风、、执业态度、业务水平都被委托人看在眼中,记在心里。

在长期执业的日积月累中,社会上便会逐渐形成对该律师的评价,这种好或不好的评价将直接影响到律师日后的业务发展。

二、协商签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对外宣传创造了与聘请人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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