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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是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即出资证明书)。

(二)股权质押的含义 

我国《物权法》为股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公司股份或股票依法可以质押。

因此,所谓股权质押,就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出资证明书,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质手续,以其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在股权质押担保法律关系中,股权被称为质押物,提供股权方为出质人,接受股权质押方为质权人。

(三)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的区别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7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特定持有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股权质押生效后的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

根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

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

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

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

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附:

公司股权登记程序(仅供参考)

 

风险监控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六日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程序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条件:

(1)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2)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

(3)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4)或者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质押专用)

(5)质权合同;

(6)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股权质押变更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4)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  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股权质押注销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公司股权质押撤销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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