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办法试行模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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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办法试行模版Word格式.docx

(一)独立性原则。

验证团队应在职能上独立于模型开发、应用团队,利益不受模型表现好坏的影响;

验证工作的开展应不受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以确保验证结论的独立、客观、真实。

(二)统一性原则。

验证工作应基于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并采用统一的验证方法和流程,确保模型验证结果的客观、一致。

(三)持续性原则。

验证应作为模型管理的一项日常性工作,贯穿于内部评级体系投产、运行、优化的全过程,需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经营的变化,及时发起验证工作。

(四)审慎性原则。

验证工作要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流程,结合可靠的数据和专家经验进行,既不高估模型预测能力,也不低估模型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初级法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

非零售、零售风险暴露是指《x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办法(试行)》规定的内部评级法下金融机构、公司及零售风险暴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验证在高级管理层的统一领导下,由风险管理、信贷管理、科技部门以及各客户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是x银行验证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验证相关政策,配备足够的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确保验证工作的独立性。

(二)定期听取验证报告,并根据验证结果就内部评级体系重大修改或重新开发进行决策,推动内部评级模型的优化。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是验证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修订验证相关政策,统一验证工作的框架和理论方法,规范验证工作流程。

(二)明确各阶段的验证主体,组织开展全行的验证工作。

(三)定期撰写验证报告并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向评级体系的开发和使用部门反馈验证信息,并根据验证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是验证的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观测内部评级体系在业务领域的应用情况和结果表现,并进行文档记录。

(二)向验证团队反映内部评级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验证进行审计,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验证工作的审计。

(二)对验证工作进行监督,评估验证政策、流程和报告机制等的适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和软件开发中心是验证的支持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取、导入验证所需数据,确保验证数据的持续可获得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及时通知验证团队数据标准的变化情况,保持数据前后定义的一致性、连续性。

(二)开发并维护能够有效支持验证的信息系统,提高验证的自动化程度,提升验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章 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内容

第一节 对数据的验证

第十三条 对数据的验证包括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和评级运行实际业务数据的验证。

第十四条 对数据的验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

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一致性、数据质量和数据缺陷处理。

(一)完整性。

重点评估样本数目和观察期是否满足建立评级模型基本要求,分析样本数据的选取数量、选取时间段和采集频率对模型估计值准确性的影响。

(二)全面性。

重点评估样本选取方法与步骤对样本数据代表性的影响,评估样本数据反映本银行信用风险暴露特征、信贷政策及外部经营环境的能力。

(三)准确性。

审核模型输入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审核数据清洗方法与过程对数据准确性的影响,并全面校验非零售违约客户和违约债项的标识情况和零售“好、坏”贷款和违约债项的标识情况。

对于需采用抽样方法验证准确性的风险暴露,应分析抽样方法的代表性。

对输入数据的例外情况,应详细记录并进行审查。

(四)一致性。

审核模型自动输入数据和人工补录数据的采集范围是否适当,采集标准是否一致;

对评级体系所使用数据和会计数据进行对账,评估数据一致性程度。

(五)数据质量。

要运用勾稽检查、横向比较和趋势分析等方法进行数据质量分析与检查,验证数据在单一时点上经受逻辑检验的能力,以及多时点上连续性和一致性经受业务检验、统计检验与逻辑检验的能力。

验证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数据中的缺失值、异常值和极端值及其处理方法。

(六)数据缺陷处理。

审核模型开发团队对样本数据集主要缺陷的理解和处理方法,评估上述处理对模型开发的影响。

第十五条 使用外部数据进行内部评级体系设计及验证时,应重点检验内、外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相关性和一致性。

每年对继续使用外部数据的恰当性进行评估。

第二节 对非零售内部评级模型的验证

第十六条 对非零售内部评级模型的验证内容包括关键定义、模型细分、评级方法论、模型参数和基本假设、建模过程、模型结果、模型使用、文档记录等。

第十七条 对关键定义的验证主要包括:

违约定义、主标尺定义、长期中心违约趋势等。

(一)审查违约定义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和我行实际,是否清晰、合理、细致,便于全行层面统一执行。

(二)审查主标尺定义的评级级别和标准是否合理、明确、直观、便于理解,且能够有效区分风险。

(三)审查长期中心违约趋势的计算方法和实际结果是否真实地反映了我行的历史违约情况和目前的违约状况,是否反映了经济周期的特点。

第十八条 对模型细分的验证主要包括:

评估模型细分的依据和合理性,能否准确、稳定反映风险暴露风险特征。

第十九条 对评级方法论的验证主要包括:

审查模型的形式、指标框架及关键技术方法等,评估所选模型的内在逻辑、合理性、适用性与局限性,以及所选评级模型方法能否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风险特征和周期特征。

第二十条 对模型基本假设的验证主要包括:

评估模型基本假设是否与实际资产组合的风险特征和外部经营环境持续保持一致,在经济环境发生改变时,相关假设是否持续合理。

第二十一条 对建模过程的验证主要包括:

检查建模过程的合理性,包括样本选取逻辑和依据、数据清洗方法与过程、模型参数选择、单变量分析、分数转换、多变量分析和样本与总体的映射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 对模型结果的验证主要包括:

模型输出结果与人工干预最终结果的关系,以及等级与违约概率对应的合理性,根据实际业务数据检验评级模型的区分能力、准确性、稳定性和审慎性。

第二十三条 对模型使用的验证主要包括:

检查是否按照模型使用规则正确使用模型,得到合理的结果,检查并文档记录模型的使用测试结果与实际业务的吻合性。

第二十四条 对文档记录的验证主要包括:

检查建模及优化过程是否有专门文档,确保能被第三方复制。

第三节 对零售内部评级模型的验证

第二十五条 对零售内部评级模型的验证内容包括关键定义、模型细分、模型方法论、模型参数和基本假设、建模过程、模型结果、模型使用、文档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对关键定义的验证主要包括:

“好坏”定义、违约定义等,审查“好坏”定义是否符合业务实际需要,违约定义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清晰、合理、细致,便于全行层面统一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模型细分的验证主要包括:

评估模型细分的依据和合理性,确保模型能够准确反映风险暴露风险特征。

第二十八条 对模型方法论的验证主要包括:

评估所选模型的内在逻辑、合理性、适用性与局限性,同时应能证明所选建模方法能够准确反映评分对象的风险特征和周期特征。

第二十九条 对模型参数和基本假设的验证主要包括:

评估模型参数和基本假设是否与实际资产组合的风险特征和外部经营环境持续保持一致,在经济环境发生改变时,相关假设和参数是否持续合理。

第三十条 对模型建模过程的验证主要包括:

检查评分卡建模过程的合理性和风险参数分池过程的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检查评分卡建模过程的合理性包括:

数据清洗方法与过程、样本选取逻辑和依据、模型参数选择、单变量分析、多变量分析、分数转换和样本与总体的映射依据等。

第三十二条 检查风险参数分池过程的合理性包括:

数据清洗方法与过程、样本选取逻辑和依据、分池变量处理、高层细分、低层细分、细分变量是否满足建模要求等。

第三十三条 对模型结果的验证主要包括:

评分与风险参数对应关系,实际结果与风险参数估计值的合理性,风险分池的逻辑、结构是否合理,基于风险划分的风险参数计量结果是否准确,资产池是否符合池内同质性和池间异质性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约概率估值的验证内容包括违约概率估值准确性、违约概率估值稳定性、成熟性效应的影响、估值审慎性的检验等。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约概率估值准确性的验证应基于实际违约频率。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约概率估值稳定性的验证应基于实际业务数据,检验违约概率估值在时间和客户群变动情景下是否具有稳定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不同时间段模型区分能力的稳定性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的区分能力至少在三年中满足内部设定的稳定性要求。

(二)评估新增客户在不同资产池之间的分布比例与原有客户的分布比例的一致性。

(三)评估经济和法律环境等模型使用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对违约概率估值稳定性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对存在成熟性效应的零售风险暴露,验证成熟性效应对违约概率估值稳定性的影响包括:

(一)债项的成熟时间是否发生了变化。

(二)债项的账龄分布比例是否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未成熟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调整参数是否恰当。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约概率估值应根据实际业务数据对估值的审慎性进行验证,可采用统计方法对违约概率估计值与实际违约频率进行比较,分析结果是否审慎。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约损失率估值的验证包括违约损失率估值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违约损失率的计算方法、估计程序的合理性等。

第四十条 对违约损失率估值准确性和稳定性的验证应参照违约概率验证的相关要求进行,并验证违约损失率估值考虑经济衰退的方法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 对运用清收违约损失率方法估算违约损失率的验证时主要包括对清收结束时间、可收回金额评估方法、成本评估方法和折现率选择等的验证,应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账龄分布是否发生了变化,折现率是否包含了对于回收现金流波动性所采取的溢价。

(二)折现率是否与回收现金流之间存在期限错配。

(三)清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是否得到了合理考虑。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约损失率估计过程合理性的验证包括是否

按照构建开发数据集、评估违约债项的已实现违约损失率和估计非违约债项的违约损失率等过程进行。

(一)对开发数据集的验证包括:

违约样本是否有偏、是否包含违约情况相对较多和已实现违约损失率相对较高的年度数据、风险因素与分池时所用风险因素是否有实质性差异、是否与违约概率所用违约定义保持一致。

(二)计算样本违约债项的实际违约损失率时,应评估经济衰退对违约损失率的影响。

(三)估算非违约债项的违约损失率时,应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与其类似的违约债项已实现违约损失率的分布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约风险暴露估值的验证包括违约风险暴露估值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估计程序的合理性等。

对违约风险暴露估值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的验证应参照违约概率验证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约风险暴露验证应侧重于对估计过程的评估。

(一)评估违约风险暴露估值样本数据时,应关注数据的完整性,包括违约后被收回的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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