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976469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4.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Ⅰ级(特殊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1.3.1Ⅰ级(特殊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殊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Ⅰ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平安;

  

(2)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2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Ⅱ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平安;

  

(2)5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3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以下简称Ⅲ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平安;

  

(2)1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3.4Ⅳ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以下简称Ⅳ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平安;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根据最高级别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对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类情形进行细化补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除台湾、香港特殊行政区和澳门特殊行政区外)大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支持处置的Ⅰ级以下事故的应对工作。

自然灾难导致的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指导地方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大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

  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削减人员伤亡为动身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生产平安事故的预防预控力量。

  

(2)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乐观参加事故救援。

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听从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协作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根据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气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亲密协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

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平安事故的力量。

  1.6预案体系

  

(1)国家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部门预案或本预案)。

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大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和指导地方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

  

(2)地方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

地方预案是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准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其中,省级预案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大路水运工程Ⅰ级、Ⅱ级事故处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处置的其他事故的政策性文件。

县级、市级预案的适用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自行确定。

  (3)大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

项目预案是大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依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状况,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依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交通运输部)、地方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级(各大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2.2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机构

  2.2.1机构构成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XX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部应对大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指挥机构。

  2.2.2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任组长,分管副部长或部平安总监或部平安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安质司)及办公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

视状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如表2-1所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打算终止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响应;

  

(2)按规定组织或协作国务院实施大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马上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议定Ⅰ级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支配;

应急响应期间,依据事态进展变化状况,准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依据国务院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打算是否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的指令、批示,协作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

  (6)讨论打算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3应急日常机构

  部安质司作为部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日常机构,详细担当大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详细工作。

  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

  

(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状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3)向部应急办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作部门支持的建议;

  (4)讨论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

  (5)与部政策讨论室保持沟通,确认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6)与部应急办保持沟通,确认上报的事故信息;

  (7)承办领导小组支配的其他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1)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阅历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

(2)参加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缘由。

  2.2.4部内有关单位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部安质司负责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处置,部应急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厅、政策讨论室、大路局、水运局、通信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予以协作,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等视状况参加。

  2.2.5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视事故状况打算成立,由部安质司负责联络。

大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

Ⅱ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带队;

Ⅱ级以下事故现场工作组经分管副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分管负责人带队。

现场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当国务院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部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与。

  现场工作组职责:

  

(1)传达部应急工作要求,准时向部报告现场有关状况;

  

(2)主动与地方政府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联系和会商;

  (3)依据现场所了解的状况,讨论事故救援技术和处置方法,供应相应的技术询问意见;

  (4)必要时向部恳求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缘由,总结阅历教训,为事故调查供应技术分析材料;

  (6)承办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专家组

  专家组依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或依据部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部安质司提出建议。

专家组由大路水运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依据需要参与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供应专业询问意见。

  2.3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本级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详细责任人员。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事故级别的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

  2.4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准时向交通、安监等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状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掌握事故的扩散和扩大,并爱护事故现场。

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5协同工作机制

  2.5.1工作联络

  交通运输部建立大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相互协作,形成协同工作机制,部安质司负责联络。

  部办公厅、政策讨论室、大路局、水运局、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司局应分别明确一名应急联络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定厅级、处级各一名本地区应急联络员。

应急联络员在应急响应期间,须保持联络畅通。

  2.5.2响应联动

  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全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连接。

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行业联动。

  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与属地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预案相连接。

同一个项目相邻或邻近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应体现预警信息共享、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