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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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九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我行可对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进行批量准入:

(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既有合作机构,过去一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不存在重大公开负面信息且在我行未产生重大客户投诉的;

(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位于行业内前三分之一,过去一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且不存在重大公开负面信息的;

(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我行的公募基金保有量位于前四分之一的;

(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历史投资业绩优异,过去三年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未发生过亏损的。

第十条

批量准入时由总行个人金融部提出批量准入名单,经分管行长审批后确认准入名单。

第十一条不在批量准入名单上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我行开展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合作时须进行单一准入。

第十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准入流程包括资料搜集、评价和准入审批等。

第十三条资料搜集内容包括:

(一)管理人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影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4.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证明材料。

(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介绍,内容包括:

1.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基本情况;

2.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情况;

3.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研团队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投研人员简历;

5.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状况;

6.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机制;

7.历史投资业绩情况;

8.近两年内幕交易、监管机构处罚和诉讼情况;

9.特定资产管理渠道支持团队和客户服务团队情况;

10.专户业务考核机制情况。

(一)合作意向书,内容包括:

1.合作基础及拟合作内容;

2.市场及客户需求分析;

3.未来三年合作规划。

第十四条我行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进行评价,评价审核基金管理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业务合规和公司诉讼情况

1一依法设立,经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

2一最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一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一不存在对公司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5一近一年内未出现重大公开负面信息;

6一管理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二十亿元人民币。

(一)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机制情况

1.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的有效隔离,确保公平交易,防止利益输送;

2.管理人应当建立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监控,确保投资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运作。

(一)投研和考核情况

1.管理人应具备较强的投研实力,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研团队人数充足,主要投研人员具有较长期限的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2.管理人应具有良好和稳定的历史投资业绩;

3.管理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确保持有人利益优先,兼顾产品投资风险和收益。

(一)与我行合作情况

1.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已经获得我行公募基金业务准入资格;

2.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与我行连续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合作三年以上;

3.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在我行公募基金保有规模达到五亿元人民币;

4.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在我行最新跟踪评价排名前二分之一。

(一)渠道和客户服务情况

管理人应具有较强的渠道服务能力和高端客户服务能力,具有完善的高端客户服务标准和客户服务流程。

第十五条个人金融部依据公开数据、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提交材料和尽职调查情况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准入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单一准入审批。

根据评价结果形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审查表,审查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准入条件逐项评定结果、准入结论等,经个人金融部分管行长签批后给予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

第二节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尽职调查

第十七条我行每年对已准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一)诚信合规状况;

(一)经营管理能力;

(一)投资管理能力;

(一)内部风险控制;

(一)销售适用性;

(一)宣传推介情况;

(一)客户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我行根据尽职调查内容制作尽职调查表,搜集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相关信息,并进行甄别分析后形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经分管行长或授权的个人金融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布使用。

第十九条我行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择优选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开展合作,管理人业务开办不合规或者存在缺陷的,我行应缩减增量合作,达到退出标准的应进行退出。

第三节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

第二十条我行结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行业变化情况和我行动态监测评价,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公司进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我行应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进行退出:

(一)管理人丧失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的;

(一)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丧失我行公募基金业务准入资格;

(一)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漏洞,违反监管机构监管规定,受到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的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处罚的;

(一)管理人因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受到监管机构停业整顿等监管处罚的;

(一)管理人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频繁,产品业绩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一)管理人尽职调查不合格的;

(一)违反监管机构和我行相关规定,未与总行签订产品代销协议私自通过我行分支机构代理销售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

(一)管理人渠道服务和客户服务不到位,受到大量客户投诉或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一)其他我行经过评估认为存在重大风险或者可能造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由个人金融部制作退出审查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退出原因等,经分管行长签批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我行应冻结新发产品合作,与管理人签订协议,逐步取消在我行已上线产品的代销合作。

第二十四条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我行两年内不得再进行准入。

第三章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引进

第二十五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可根据客户需求发起引进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由总行统一准入,未经总行批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向客户推介销售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总行发起引进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可在全部或部分分行销售,分行发起引进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仅在发起分行辖内销售。

第二十六条

我行引进代销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由我行负责托管,我行无法满足托管运营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分行发起引进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初步评价,向总行提交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产品要素表和产品初评报告等材料。

初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一)风险分析;

(一)客户需求和市场前景分析;

(一)我行收益分析;

(一)营销方案;

(一)客户服务方案。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准入

第二十八条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准入流程包括产品资料搜集、产品评价和准入审批等。

第二十九条

产品资料搜集。

我行向管理人搜集产品相关资料,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产品要素表、拟任投资经理简历和历史业绩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产计划合同、产品要素表、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投资项目相关合同和背景材料等。

第三十条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评价。

个人金融部对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评价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设计是否合理;

(一)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分析;

(一)管理人评价;

(一)投资经理评价;

(一)客户需求分析;

(一)我行收益分析。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评依照投资对象分为委托贷款项目初评、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初评和其他项目初评等:

(一)委托贷款投资项目初步评价

1.委托贷款投资项目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项目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2)信贷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我行规定;

2.委托贷款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交易结构;

(2)贷款项目基本情况;

(3)管理人尽职调查情况审核和评价;

(4)融资主体和抵押人等交易相关方的基本情况以及财务和信用状况分析;

(5)借款原因和借款用途分析;

(6)还款来源及未来现金流量分析;

(7)担保和质押情况分析;

(8)主要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分析;

(9)风险评价;

(10)其他相关情况分析;

(一)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初步评价

1.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融资方为在国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或自然人,企业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资产质量良好,现金流量正常;

自然人原则上应为标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融资投向可为生产经营或投资,还款或回购款来源真实可靠;

(3)融资方应由有权机构出具相应的有效决议;

(4)质押融资股权必须为上市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解禁日不得晚于项目到期日前3个月);

(5)标的股票发行企业业绩优良,最近一年需保持盈利且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6)标的股票流动性较好,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少于10亿元,标的股票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0人;

(7)单次质押的股票数不超过公司总流通股数的20%,累计质押的股票数不超过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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