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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海外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派驻海外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无不良记录,符合国家及外经贸部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任职条件

派驻人员至少有一年长虹工作经验,忠于长虹,热爱长虹的海外发展事业。

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尽职敬业,在原工作岗位上具有良好表现。

三、业务条件

具有一定的市场经验,熟悉海外业务,具有较强的涉外沟通能力。

海外机构负责人是承担驻外机构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者,必须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事业心强,能团结同志,善于解决矛盾,有较丰富的外事、经贸工作经验,掌握财会、税务、法律的基本知识,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派驻海外的财务人员需在公司总部从事财务工作两年以上,熟悉业务,遵守财会制度,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及外语水平,经考查合格后方可派出。

公司派出财务人员不符合驻在国财务人员要求的,海外机构可在当地招聘相应财务人员,公司派驻财务人员应对其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四、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取得《出国旅行健康证书》。

第九条海外机构负责人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任命。

海外机构财务负责人由财务部提名,人力资源部审核,财务部负责人任命。

第十条夫妇双方均系公司在职职工,且双方均符合选派条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夫妇双方可同时派出工作。

夫妇双方不得在同一海外机构工作。

如一方为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另一方不得在本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海外人员的选用分国内选派(选拔、选聘)和国外招聘。

国内选拔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范围内遵循公司整体经营战略挑选适合海外业务工作需要的人员,国内选聘按《社会招聘管理程序》进行;

国外招聘由海外机构遵照各驻在国有关规定进行招聘、选拔,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录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年终依照海外机构具体情况制订下年度人员调整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制订年度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执行。

第四章海外人员调整

第十三条驻海外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公司将依据市场情况对派驻海外人员进行轮换。

轮换期限一般为1-3年,到期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派驻另一个国家(地区)或回国,驻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拒不服从。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负责内部调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报总经理批准,有权对选派人员跨部门调整。

第十五条海外机构主要负责人,赴任后要及时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到。

第十六条海外机构负责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派出6-12月内经考核无业绩者,海外机构一般人员工作成绩平平的,要调回;

因身体不适应国外工作环境,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经本人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要及时调回。

国外招聘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海外机构应按当地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确定调回人员,从接到公司总部通知之日起,以公司总部调回函日期开始计算(传真函),要在一月内交接妥工作并调回,根据实际情况,主要负责人交接时间可不超过两个月(包括离任审计时间在内)。

交接工作包括提交工作清单(业务、财务、客户关系等)和必要的说明材料以及审计等,交接双方应签字确认。

海外机构负责人应安排好工作交接,并督促调回人员按时返回。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日期返回的人员,要向所在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并由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海外机构对调回人员要做组织鉴定,随调回文件一起报业务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财务问题及有其它较大问题的海外员工及调回、调离海外的人员,业务主管部门应依照公司有关规定报审计部门审计。

对确有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发现问题而不报审计部门审计的个人、单位,公司将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海外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不服从调动、逾期不归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如仍不服从者,从逾期之日起停发国内外一切工资及待遇,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条派驻人员在任期内,如申请留学或辞职、调离,需征得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回国办理有关手续。

对擅自离岗或出走者,予以除名或开除并登报申明,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公司除名或开除的人员,各海外机构不得聘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对海外人员的职业发展进行指导和支持,为其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确保员工的职业生涯目标与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公司支持员工投入到海外事业中来,对长期在海外工作的骨干员工,经本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可以调回本部工作。

长期在海外工作的海外机构负责人调回本部的,视情况可安排在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从事经营、管理、物流等工作;

在海外或以前从事技术工作的,可安排在设计、工艺、管理或与其技术相关的工作岗位;

长期在海外从事营销工作的,视情况可安排从事生产、管理、物流等相关工作;

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国外工作的,公司为其安排一月的疗养,疗养后仍不能从事国外工作的,如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可为其办理退养;

不符合退养规定的,安排在物流、管理或技术等与之适合的岗位工作;

因其他原因调回本部的,视情况安排在管理、技术、物流或生产等岗位工作。

存在财务问题或有其它较大问题的,不得再担任领导职务和从事经营、财务工作。

第五章海外人员培训、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海外人员培训

国内选派的员工出国前应组织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产品、文化、贸易、语言、法律以及业务等方面的内容;

国外招聘的人员由聘用机构就地组织培训。

业务主管部门参照《培训与发展管理程序》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和安排海外员工进行培训。

公司每年为海外优秀员工(包括国外招聘人员)提供一次回总部参加培训的机会。

第二十四条海外人员劳动合同

所有国内选派人员都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国内选派人员适于公司统一的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授权海外机构负责人与国外招聘人员建立与解除劳动关系;

国外招聘人员劳动关系的管理遵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章海外人员的考评

第二十五条海外人员的考评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评。

月度考核为单纯性业绩考核(PASS);

年度考评是对被考评人全年工作的总结和综合素质的总体评价,由业绩考核(PASS)和潜力考评(PES)组成,它涉及到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

其中,年度考评结果每年一月份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海外人员的考评流程

1、针对不同的岗位,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关键考评指标(KPI)来进行考评。

月度考评指标能体现出业绩,年度考评指标能够全面地综合评价。

2、年初,海外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市场情形共同制定年度、月度工作目标,考评时考评人依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员工考评期间的表现以及关键的考评指标客观、公正地对其进行考评。

3、海外人员的月度考核

每月5日至10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海外机构负责人上月业绩和表现情况对其进行月度业绩考核。

每月月初海外机构负责人和海外机构员工共同分解年度工作目标、制订本月工作目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每月5日至8日,海外机构负责人依据员工上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其表现进行月度业绩考核。

4、海外人员的年度考评

海外机构负责人每年返回公司本部休假期间,由人力资源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度考评。

业务主管部门在海外机构负责人报到同时安排述职,利用述职方式对其考评,述职考评重点考核经营管理水平、工作能力、态度、预算控制情况等。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把潜力测评作为述职的一个补充,潜力测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管理评估中心或咨询机构作出。

年度考评结果由业绩(占70%,由每月业绩考核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得出)、述职(占30%,管理评估中心依据具体情况考虑潜力测评比重)加权得出。

海外机构员工的年度考评按《员工考评管理程序》中的年度考评流程进行。

5、考评结果与应用

海外人员的月、年度考评结果按照以下分数值:

A=5、4≤B﹤5、3≤C﹤4、2≤D﹤3、E﹤2由考核得分确定排序等级。

海外机构在月、年度考评结束后应立即把员工月、年度考评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在部门内对所有员工按照分值高低进行排序,排序服从正态分布,即A、B、C、D、E各等级所占比例分别为:

5%、20%、50%、20%、5%。

月度考核结果排序情况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排序情况与年终奖挂钩,并作为员工调整、培训、职业发展的依据。

第七章海外人员薪酬、福利

第二十七条薪酬待遇

一、国内派驻人员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内同类工种或岗位的平均收入。

二、海外人员薪酬

(一)预算管理

实际薪资总额=国内基薪+地区津贴+实际任务完成量*提成比例

国内基薪和目标浮动工资总和参照业务主管部门国内同类岗位薪酬的水平。

目标工资和目标绩效共同确定提成比例,其中:

目标工资=国内基薪+地区津贴+浮动工资(绩效)

提成比例=目标浮动工资/目标任务

(1)、国内基薪

国内基薪为依照员工工作岗位、个人任职资格以及总部同类岗位基本工资标准等因素确定。

国内基薪包括实际国内基薪和住房补贴。

(2)、地区津贴

公司根据驻外机构所在国家物价指数和艰苦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据驻在国平均生活水平而定;

原则上地区津贴不超过驻在国平均生活水平的3倍。

同一驻外机构的各类派驻人员享受同一地区津贴标准。

驻外机构的地区津贴标准由财务部会同驻外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外情况变化进行不定期调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没有特殊情况,地区津贴标准一般不做变动。

(3)、浮动工资是公司对海外人员的业绩和工作能力的肯定给予的报酬和奖励。

浮动工资的75%依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对月度考核结果排序情况分配,作为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另外25%按年度考评结果排序情况分配,作为年终奖年末发放。

(二)派驻人员的个人薪资支付

1、实际月度收入

月度收入=实际国内基薪+地区津贴+绩效工资+住房补贴

其中:

实际国内基薪=国内基薪*70%*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

住房补贴=国内基薪*30%*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

绩效工资=浮动工资*75%

住房补贴存入个人帐户延期支付,用于解决员工住房问题。

2、年终奖

年终奖=

浮动工资*25%

(三)国外招聘人员的收入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国外招聘人员的薪酬参照当地同类岗位平均收入水平和国内派驻人员的收入由海外机构负责人提出建议标准,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业务主管部门应按按劳分配,激励上进,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原则,依照以上思路和具体情况在预算内制定适合海外人员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薪酬发放

派驻人员薪酬发放

实际国内基薪按月以人民币在国内发放;

地区津贴、绩效工资以美元按月发放;

年终奖年末以美元发放;

住房补贴存入个人账户延期支付。

汇率以每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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