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范本配套表格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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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范本配套表格Word文档格式.docx

4.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制度。

1.公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合同归口管理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部门(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属非法人单位负责人为本企业、单位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负总责;

分管领导协助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归口部门负责加强合同归口管理;

承办部门负责加强合同论证、起草、履行、变更、归档等工作,全程掌握合同动态信息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4.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负责人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审查、签订程序和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司的办公室、计财、开发技术等部门有权依照各自的职责对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六条公司对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公司合同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其职责是:

1.全面领导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

2.按照规定和程序对一定标的和类别的合同进行审查;

3.对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公司设合同审查小组,由办公室、计财部、开发技术部、合同承办部门、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企业上报合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归口部门,对公司管内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1.宣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制定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审查合同,监督检查管内企业的合同管理情况;

3.掌握公司各部门(单位)的合同签订、履行状况,协助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台帐,按上级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合同履行序时台账和合同统计报表;

4.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对各部门(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5.协助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十条公司聘请职业律师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是:

1.协助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管理;

2.按照规定审查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

3.为公司和各部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熟悉公司及各部门(单位)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协助企业处理发生的法律纠纷,根据需要和公司及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决定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单位)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

合同管理员职责是:

1.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合同;

2.参与合同项目的论证、谈判、文本起草和签订,防止不合法、不完备的合同出现。

3.经常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告;

4.管理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和合同管理台帐,妥善保管合同文本、资料,及时准确统计合同数据,定期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合同管理情况及报送统计报表。

5.组织或参与公司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管理员参与和进行的合同管理活动应有文字记录。

第三章合同主体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其他合同管理人员应全程跟踪、监督,确保依约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承担如下的义务和责任:

1.保证合同公平、公正,重大合同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

2.保证合同相对方的主体合格、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3.保证合同签订程序合规、内容合法完备;

4.保证合同真实可信,无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及弄虚作假欺瞒公司的情况;

5.保证无利用合同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国家、企业和集体利益的情况;

6.保证公司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公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管理到位,无外借外流情况;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因疏于职守或管理失误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考核部门和企业,同时根据损失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前,应详尽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是否真实可靠,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盖章,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签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约时应亲笔签名,不得用私章代替。

合同文本中的合同专用章必须与企业名称相符。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除能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面签订合同。

合同文本为分页装订形式的,应加盖骑缝章;

属续签合同的,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可采用邮寄方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设立担保的,应明确担保的方式和范围,可以作为主合同其中的条款,也可以签订独立的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对担保人的主体、资信审查及签约等要求,与对主合同方的要求相同。

第二十一条对签订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办理批准、公证、登记等手续后方能生效的合同,如房地产转让、抵押等,应及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或经营中的较大型项目,按规定必须招标或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实行招标,按《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择优选择中标人,并按中标金额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签约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2.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工程等);

3.合同的标的额(数量、质量、金额等);

4.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签约双方的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要做到名称规范,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尽可能采用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中,力求把履行地确定在本企业所在地,把解决争议的管辖机关确定为铁路运输法院。

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如下合同签订程序:

1.根据可行性论证、协商结果起草合同文本;

2.根据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查合同文本;

3.根据审查情况和上级批复的意见签订合同。

第五章合同审查权限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管内各部门(单位)签订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将拟签合同文本送本单位相关业务、财务、合同管理部门、法律顾问、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查联签,必要时提交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签订下列合同,必须经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与合同文本资料同时送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企法处审查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才能订立。

1.公司及管内各部门(单位)订立的重要合同,包括涉及对外投资、联营、融资、担保、借贷、股权、涉外、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转让、抵押、重要资产处置及其他法律关系复杂或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2.公司及管内各部门(单位)订立的物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同(不含5年)。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管内各部门(单位)与外企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商贸合同、经招投标程序的工程类合同除外)必须送集团处审查同意后,才能订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管内各部门(单位)签订以下合同必须报总公司审查和批准:

1.物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年以上(不含2年);

2.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合同标的金额50万元及以上(含50万元);

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及工程相关服务合同等标的金额为10万元及以上(含10万元);

承揽合同,标的金额50万元及以上(含50万元);

3.技术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行纪合同等,订立期限一年以上、合同标的金额30万元及以上(含30万元);

上述合同报总公司后,由总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授理,经总公司合同管理审查小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总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上述以外的合同,由公司依法按照合同签订权限及程序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标的金额30万元及以上(含30万元);

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及工程相关服务合同、协议等标的金额为10万元及以上(含10万元)的合同签订后报一份给总公司工程开发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需上报总公司审查的合同,公司在送审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收集、查验合同相对方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对其进行资信审查;

2.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合同文本的草拟工作,并经公司法律顾问、相关部门、主管领导联签;

3.填写总公司合同送审单一份,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认;

4.合同送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计划通知书、概预算审批表、招标投标书和对方当事人的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十条进行合同审查,一般要审查以下内容:

1.签约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2.签约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平等互利;

3.签约双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4.合同条款是否完善齐全、具备合同要件;

5.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6.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7.合同文本中所使用的合同专用章是否与企业名称相符。

第三十一条签订物业出租合同应按上级规定采用《物业租赁合同示范(参考)文本》,并应在合同中明确:

遇上级部门需要拆除或收回出租物业进行重新规划,导致部分或全部解除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后,公司经办部门或合同管理员应及时将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送总公司审查的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应将合同文本、补充协议、签约手续、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复制一份送经营策划部备案。

第六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四条合同签订生效后,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在履行期内双方因故都没有履行合同,而且已无必要再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与对方签订解除协议。

第三十六条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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