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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

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

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

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

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

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

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

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

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

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

《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

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

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

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

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

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

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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