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交易核心技术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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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交易核心技术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合理分割与分派资产池钞票流,构造不同到期日证券品种以与支持资产收入钞票流实现状况相匹配;

对交易实行一系列信用提高手段和办法,提高证券信用;

风险源于不拟定性,应竭力减少交易中存在各种不拟定性,通过将支持资产固有风险分割重组为不同性质和不同级别“衍生风险”以控制和减少交易风险总量,减少投资者价格补偿规定,减轻流动性压力;

等等。

为保证钞票流重组目的实现,在交易过程中普通都要使用“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特色交易技术,该两项技术也是资产证券化基本技术。

证券化交易破产隔离涉及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存续和清偿与支持资产原始权益人也即资产发起人经营状况无关,即便资产发起人破产或因其他因素被清算,对资产支持证券也不能有任何影响。

另一方面是当证券化产品为债权凭证类资产支持证券时,证券发行人也即SPV自身应为一免于破产主体,更不能被随意解散清算,以保证证券安全。

破产隔离保证支持资产独立存在,是对交易进行钞票流重组基本。

证券化交易信用增级是指运用证券化交易自身所产生某些钞票流来实现对资产支持证券自我担保或由发起人或SPV以外第三方也即普通所称信用支持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或对SPV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保证证券偿付,减少证券投资风险。

通过信用增级,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得到提高,增长证券对投资者吸引力,并使得资产发起人无论其自身整体信用级别如何均有也许获得高信用级别融资渠道并且大大地节约融资成本。

正是由于采用了信用增级技术,资产证券化才得以成为那些在证券市场无法通过常规手段进行融资公司(信用级别低或规模小或非上市公司)可以运用另类全新融资方式。

(一)证券化交易与资产发起人破产隔离

将所有交易与融资人也即资产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开来是资产证券化内在规定,也是资产证券化区别于其他融资手段或工具一种非常重要方面。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支持证券风险只与支持资产自身有关,其信用级别仅取决于支持资产质量及其外部信用增级办法支持力度,因而,只要支持资产质量并未恶化,即便融资者也即资产发起人整体经营状况不佳,资信下降甚或破产,其风险也不会“传染”给证券投资者,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安全仍能得到保证。

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不受资产发起人信用级别变化影响。

反之,若因支持资产质量恶化或外部信用支持办法弱化等因素而导致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下降,证券投资者也不能规定证券化交易发起人对此负责。

因而,证券化交易风险与资产发起人风险无关。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和资产发起人资信相分离,两者级别可以不一致。

而保证资产支持证券与资产发起人风险相隔离目的实现主线途径就是支持资产产权被发起人转移给SPV。

支持资产产权向SPV转移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为资产发起人将支持资产销售给SPV;

二是发起人将支持资产信托转移给SPV。

在资产产权信托转移方式下,SPV往往是一信托组织,也即SPT或基金型SPV。

发起人一旦将支持资产销售或信托转移给SPV,则不再与支持资产有任何产权联系,虽然日后资产发起人经营状况恶化甚至破产,其风险也不也许波及到已被转移支持资产并影响到证券投资者。

支持资产信托或真实销售在资产发起人与证券化交易之间构筑了一道坚实破产“防火墙”。

一.法律对支持资产产权转移认定

普通而言,发起人向SPV出售或信托转移支持资产时,只要双方意思表达真实,在没有非法目,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达到一致合同并且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或手续(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规定话),即可以为支持资产产权转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但由于支持资产均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特点是没有物质依凭,其交易形式完全依赖于当事人商定,这就既使得同性质交易形式千变万化,又使得不同性质交易形式有也许相似。

因而,为了明确支持资产交易性质与否为销售或信托,也即对支持资产产权与否发生转移进行认定,法律上普通从如下几种方面进行判断:

1.支持资产产权转移送易应具备有关法定要件。

国内法律对于某些无形资产也即财产权利转让,规定必要要符合一定法定要件方能成立生效,否则不发生权属变更成果。

例如,对于债权转移,需告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转移,需要到有关产权核准或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股权或股份转让,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资产属国有,还要到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获得批准;

至于法律对其权属转让没有特别规定那些无形资产,只要交易双方就其转让意思表达真实达到一致合同即可,产权转移时间、方式等均由交易当事人商定。

2.发起人没有就支持资产信用风险向SPV提供追索权。

追索权就其设立目和行使条件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目在于担保资产质量,若发起人对资产质量作了虚假陈述或资产质量达不到交易双方共同承认水平,则发起人应向SPV补偿。

另一类目在于担保资产信用风险,只要支持资产将来钞票流达不到发起人所承诺水平或双方所商定水平,SPV就可向发起人索赔,而不论资产钞票流问题是由资产债务人违约或其他非发起人因素所引致。

实际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当期资金,减少支持资产销售价格折扣,有也许向SPV提供一定追索权;

而SPV也乐意发起人对其提供某种形式追索权以保证支持资产将来钞票流,或者说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来源稳定性。

常用追索权形式有:

交易价款保存;

发起人补偿支持资产信用损失或就该等损失对交易价格进行事后调节;

对不合格资产予以替代或另行追加新支持资产;

发起人抵押/质押担保,涉及对支持资产质量或其将来收入钞票流担保;

担保资产质量追索权不构成发起人额外义务,由于这是资产销售交易应有之义,就象任何一种商品销售者向买主保证其商品品质同样。

因而,此种性质追索权存在不会影响对资产交易销售性质认定。

而发起人提供担保资产信用风险追索权表白发起人在支持资产转移后仍对资产承担实质性风险,对资产债务人履行义务或对非其自身因素所引致资产信用风险向SPV提供担保,由此使得资产转移很也许被认定为融资担保而非出售。

该类追索权存在与否会影响对资产转移性质最后认定取决于追索权所覆盖范畴和限度与否恰当。

与支持资产历史信用损失相比较,若追索权覆盖范畴大大超过历史损失比例,则可以为发起人提供了过度追索权。

这种过度追索权存在使得人们有理由相信发起人仍实质性地保存了支持资产风险,从而使得资产转移不大也许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销售。

因而,追索权性质不同,对资产交易定性也大相径庭,尽管不同性质追索权也许都采用相似体现形式。

担保支持资产质量追索权不会影响对资产销售定性。

而若资产转移送易附带了担保资产信用风险追索权,只要追索权范畴有限,局限性以让发起人承担实质性资产风险,则还是可认定支持资产产权已发生转移。

3.从交易成果考察,若支持资产转移导致如下法律后果,则可认定交易销售或信托属性,否则不能容易断定产权已经转移:

SPV控制并可独立处置支持资产。

例如,在典型支持资产销售案例中,SPV应有权管理和控制支持资产将来任何钞票流收入。

该等权利涉及:

A.所有与资产收入有关帐册和记录都归SPV所有;

B.SPV可任命一代理人代表其本人收取资产收入,SPV控制该收款代理人行为并可随时对其进行撤换;

C.SPV对资产收入钞票流使用不受发起人任何约束;

若发起人被任命为交易服务商从而成为固然收款代理人,其也必要象其她任何一位服务商或代理人同样按照SPV批示行事,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支持资产收入;

并按照市场价格或通行原则获得服务费或代理报酬而不能享有比其她服务商或代理人更为特别待遇。

若SPV不能完全控制或者不能自由地处分支持资产,则不能以为SPV已获得支持资产产权。

发起人对支持资产不再享有任何所有者权利。

若发起人在支持资产转移给SPV后仍保存了资产某些产权则不能轻言支持资产产权已发生转移。

典型状况是,在支持资产转让交易中,若SPV趋向于提高支持资产与拟发行证券比率(“抵押率”)以保证证券化交易安全性和提高证券信用级别,则其将向发起人支付较少资产购买价格(公平价格应依照资产历史损失率及资产将来收入现值计算得出),但容许发起人保存对支持资产剩余索取权也即对支持资产钞票流支付完毕资产支持证券后所有剩余祈求权。

由于剩余索取权实质是一种所有权利益,这就意味着支持资产“转移”时其产权并未所有移送给SPV,发起人仍保存了某些资产产权。

支持资产所隐藏风险所有或大某些都转移给SPV,发起人不承担支持资产转移后任何损失或义务。

若发起人仍为支持资产承担了某些义务或风险,且该某些义务或风险构成支持资产所附着义务或风险实质性某些,则可视为SPV仍未获得支持资产产权。

例如在发起人以局限性额资产销售对价支付为代价保存对支持资产剩余索取权状况下,由于该等权利是一种或然权利,其与否有价值及其价值大小取决于将来资产支持证券偿付状况,发起人因而已实质上承担了资产损失风险或资产信用风险。

交易存在事实上针对资产信用风险“价格事后调节”,因而,资产转移送易很难被认定为销售。

二.法律对支持资产销售或信托无效或可撤销规定

1.发起人债权人对发起人损害其利益向SPV销售或信托转移支持资产行为享有撤销权。

这些行为普通都体现为财产转让对价不公允或发起人没有得到公平对待,且发起人在主观上具备逃避、迟延履行其债务或欺骗债权人故意。

对于此类债务人欺诈性转移财产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其债权人利益行为,国内法律不予保护并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利。

国内《合同法》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权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让人懂得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

“撤销权行使范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国内《信托法》也规定: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撤销申请权“自债权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因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归于消灭。

由于在证券化交易中,为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SPV也许会组织一种价值高于拟发行证券面值支持资产池作为证券偿付保证(也即提高支持资产对证券担保率),因而,为减少提高证券担保率所带来成本承担,SPV在“购买”支持资产时,普通会以发起人认购一定金额拟发行证券中低档品种或规定发起人对拟发行证券承担一定信用提高义务作为其购买支持资产条件。

在这种情形下,交易也许会由于发起人承担了过多非交易义务而被以为是不公允或不公平,存在被发起人债权人依法申请撤销或被法律宣布无效也许性。

或者,SPV会直接规定发起人以低于支持资产实际价值价格“销售”支持资产来获得对证券化交易超额担保,而这种不正常“销售”价格使得人们有理由怀疑资产销售“真实性”。

若发起人向SPV转移支持资产产权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则一切应回答到资产转移前状态,支持资产仍应回转至发起人处。

2.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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