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银行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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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

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2010年首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与建设方案〉的通知》、《广元市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要求,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为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甲方通过广元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项目拆迁建设协调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乙方系经过广元市城区201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开招标产生的项目业主,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主体(拆迁人),又是完成拆迁后土地的开发业主。

第三条本项目属广元市城区201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标模式。

根据《招商公告》、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2010年首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与建设方案〉的通知》,按照风险包干、责任包断,实行建筑规模等各项规划指标控制上限、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投资额控制下限的原则,由乙方独立进行改造。

乙方自行负责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自行出资修建并无偿向政府移交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自行严格按规划要求对剩余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四条乙方在完成项目拆迁及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前,不得将项目转包转让;

乙方若与第三人实施联合改造的,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五条本协议适用于本棚户区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以及上述内容完成后的剩余土地开发利用。

第二章项目概况及规划指标

第六条项目范围

本协议中项目名称为人民银行东侧棚户区,坐落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片区(四至边界:

东至科兴园,西至人民银行宿舍,南至利州东路,北至兴安路)。

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图见附件一。

第七条项目面积

项目拆迁改造范围面积约(大写)

平方米(小写3’1649.87平方米);

项目净用地面积(大写)

点玖伍平方米(小写2’7278.95平方米)(最终以国土部门勘测面积为准)。

第八条项目内容

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以及上述内容完成后的剩余土地开发利用。

第九条项目规划指标

(1)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兼容商业);

(2)土地用途:

商住;

(3)总建筑规模:

小于12’1158.70平方米(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

(4)容积率:

小于4.5;

(5)建筑限高:

小于80米;

(6)建筑密度:

小于30%;

(7)绿地率:

大于30%;

(8)机动车车位数:

大于1100辆;

以上指标最终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建设时序承诺

乙方在项目实施时必须首先实施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以及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等,乙方未完成拆迁和签订安置还房协议、以及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前不得进行商住用地的土地开发利用。

乙方按一下时序要求进行项目改造:

(一)在2011年1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的时间计划安排必须符合本协议第十条所确定的建设时序要求。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包括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办法,拆迁进度,矛盾协调、应急事件妥善处理的工作预案,以及拆迁补偿资金计划安排等。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的建设计划,商住开发计划,投资计划等。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在2011年2月20日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进行实施拆迁安置补偿;

(三)在2011年4月底前进场实施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项目;

(四)在2011年6月底前进场实施安置还建房建设及配建的公共公益设施项目,安置还建房应与2012年10月底前主体竣工;

(五)该项目应在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该棚户区项目改造(即完成所有拆迁安置补偿、安置还建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经竣工综合验收、完成审计后并付使用)。

第十一条支付前期规划设计费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都江堪分公司、北京金柏城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该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元(小写43’0000.00元)。

其中,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元)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都江堪分公司为人民币(大写)捌万元(小写8’0000.00元)、北京金柏城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

第十二条项目履约保证

(一)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构成及使用方向

履约保证金是乙方确保履行本协议的一种财力担保,由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乙方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不含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的投资额)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的最低投资履行保证金、以及拆迁安置补偿履行保证金等构成。

用于拆迁安置补偿、乙方承诺在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工程以及违约赔偿是发生的最低支付需要,不足部分还应有乙方补足。

(二)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及拨付

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设立棚户区改造共管账户,并按照“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对履约保证金实施共同管理。

乙方同意根据实际拆迁安置补偿完成进度(包括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修建、购买安置还建房)及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进度提交资金拨付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拨付使用。

(三)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交纳期限和方式:

1.项目履约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小写4000’0000.00元)。

其中可用于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小写3000’0000.00元)、可用于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资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00元)、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捌百万元(小写800’0000.00元)。

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在本项目未完成拆迁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及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之前,乙方不得动用。

乙方未按建设时序要求、未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未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甲方按约定直接扣除部分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后,乙方应在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自动补足至人民币(大写)捌百万元(小写800’0000.00元)。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项目全额履约保证金。

3.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按本项第种方式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1)乙方一次性将项目全额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方式转入共管账户。

(2)以乙方具有所有权的实物房产(住房40套,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营业房26间,总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

实物房产资料见附件二)实施本项目异地安置还房,并可以抵减部分履约保证金。

抵减部分不得高于履约保证金全额的60%,即不高于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万元(小写2400’0000.00元)。

抵减履约保证金的实物房产价值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市场评估价的70%认定。

抵减项目履约保证金的实物房产在本项目未完成所有拆迁安置补偿和安置还建房向被拆迁入移交使用前,不得销售、抵押、转让,且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用于抵减项目履约保证金的实物房产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说明并备案。

乙方同意本项目以实物房产抵减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万元(小写2400’0000.00元)(最终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价值为准),其余以现金方式转入共管账户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万元(小写1600’0000.00元)。

若甲乙双方认定的实物房产抵押部分不足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万元(小写2400’0000.00元)的,由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交纳现金方式补足。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下列方式进行项目拆迁安置补偿

(一)乙方在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前,必须完成如下前期准备工作:

1.按协议约定付清该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

2.按协议约定全额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3.乙方或其委托的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广元市现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民意调查、做好拆迁宣传动员,民意调查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要求后实施拆迁;

4.具备拆迁资质或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5.己办理该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

6.对该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方式等进行公示。

(二)乙方同意无条件自行负责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原属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按征地政策支付的各类补偿费用;

权属用地、单位或企业拆迁安置、拆迁安置过渡、装修折价、地面附着物补偿、综合管线以及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项目拆迁奖励等,和完成改造范围内安置还建房建设<

在被拆迁入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异地还房>

),前述内容应在向甲方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具体落实;

并同意在项目实施时首先实施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以及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等,前述内容应在向甲方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中具体落实。

乙方同意自行负责对项目改造范围内单位、企业、人员等遗留问题按法律、政策要求应由政府安置补偿的,由乙方承担补偿费用。

(三)项目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需报征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进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与土地利用

(一)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改造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的,原则上应按照该项目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见附件三)进行项目建设。

乙方在组织实施时可以对已批准的方案进行局部优化调整,用地功能、规划指标、道路退让、建筑形态、整体风格不能改变,同时乙方自行负责对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未尽深度进行完善,优化调整方案必须按程序经审批后方能实施。

(二)乙方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完成改造范围内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实行最低投资额控制,经审计后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00元)。

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工程投入增加的部分由乙方自行负责。

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在经综合验收、完成审计后的投资额低于协议约定最低投资额的结余部分,乙方同意甲方从项目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或等额出资修建由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并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乙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项目改造范围内各项市政基础设施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自行组织施工图设计,并按以下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自行出资建设市政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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