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集居区外违法建筑的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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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凡需新建、改建、翻建的,一律到镇、村统一规划的农民集居区按图建设,或进城进镇农民集居区居住。

  严格执行老宅地拆迁复垦先行制度。

  1、凡到村农民集居点建房的农户必须先拆除原房,原宅基地复垦验收达标后方可进区开工建设。

  2、凡到镇区农民集居区购买成本价安置房的农户,必须将原宅基地拆除复垦达标,由国土部门验收出具证明后方可购买。

  二、严格坚持“三个原则”

  鼓励农户进城进镇集中居住的原则。

凡愿放弃宅基地到镇区农民集居区居住的现有平房户,政府将启动相关程序,对其现有房屋按交通工程搬迁标准给予补偿,到镇区集居安置区按成本价购买房屋。

同时进行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享受该标准的平房户必须是一户一宅且原有平房按复垦标准平整到位。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1、特殊照顾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经村和镇国土、建管部门共同鉴定为危房的,按政办[]35号文件精神,提交政府办公会讨论后,方可在老宅基地建过渡房。

  一是经济特别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庭。

  二是低保户。

  上述两种对象必须出具革命军人伤残证、烈士证书和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按文件规定标准审批建设。

  2、关于房屋维修问题。

现住房需要修缮,必须遵循“具报告、请担保、交押金、办手续”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完善手续后,按要求建设。

  一是楼房确实渗漏,需要维修上盖的住户,经镇、村现场鉴定,固定证据,镇集体讨论批准后可以维修,但不得再占地扩建,不得改变房屋原来结构,不得加层,否则均视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二是主房为楼房,附房严重破损确需维修,须经镇、村两级组织现场鉴定,固定原始证据,镇集体讨论,现场放线后,方可维修,维修时原则上基础不予变更,面积不得多于原有面积,不得建二层。

如果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原房建设,则视着违法建筑拆除,附房超过15平方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本原则规定的几种类型,据报告时必须请村总支书记或主任、总账会计担保,签订担保书,提交讨论审批。

  执行法规的原则。

依据相关法规,对原农村户口,现已进城进镇居住且取得非农户口的人员,在农村已不得再享有宅基地,对原籍现有房屋有所有权和居住权,但不得在原地修缮、改建。

如房屋确实破损无法居住,可参照农民进城进镇政策拆除后给予补助,享受到镇农民聚居区购房优惠政策。

镇区、集镇规划区、工业集中区、项目建设预留地内,一律不再审批修建,农户需改造,一律先拆迁,再到农民集居区购房安置。

  三、严格规范报批程序

  关于工业厂房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壮大,鼓励外来投资者在创业兴业,凡新上项目、涉及企业技改扩张需要建设,一律由分管工业经济的领导,根据企业应税销售、单位能耗等指标和项目发展前景,在符合全镇产业集聚规划的前提下,审核签字,报镇长优先审批。

  关于农户修建住房。

拟修建农户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根据文件进行初审,向国土、建管部门汇报,国土、规划管部门根据法规和文件进行现场勘查、初核。

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农户建房担保手续,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报政府行政办公会讨论。

按政府集体审核意见,农户缴纳2万元保证金,镇长签字审批后,国土、建管、村干部共同到现场放线,可开工建设。

严格按审批要求、标准建设的,房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押金退回;

对现场勘查不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答复,配合村做好解释工作,并交待纪律,落实好监管责任;

对已经行政办公会讨论,户主没有办理手续、镇长没有签字、组织没有到现场放线擅自开工的,一律视着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镇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讨论农民住房修建问题。

  四、强化服务,严明纪律

  切实把全镇建房管理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改善居住条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科学规划建设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推进集中居住是建设更高水平下小康社会的最基本要求,镇村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对群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高度负责的角度,强化服务保障,确保全镇建房管理严而有序。

  强化服务,分类指导。

各村在规划的小区内为建房户协调、置换宅基地。

各村要严格按照小区建设的要求,及时为进区农户做好服务,提供配套,争创合格小区、示范小区。

  健全网络,明确职责。

  1、健全组织网络,明确责任主体。

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严格控制点外建房一直是农村工作的难点,全镇上下必须高度统一思想,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镇政府建立以组为基础、村为重点、片为中心、镇为龙头的四级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到各责任主体。

镇长是全镇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建管、城管部门是全镇遏制点外建房、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主体责任单位;

实行以片包干,以村负责制,各片片长是分工片监管第一责任人;

各村党总支书记是所在村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片、分组干部是具体责任人,实行整体联动,包组包户。

  2、强化过程控制,及时处理问题。

未经批准或批准手续不完备、职能部门未现场放线擅自动土动工,一律视着违法建筑,按照“谁分工,谁负责”的原则,各村对辖区内暴露的违法建筑,先期组织拆除,政府加以监督,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群众的损失减低到最低限度。

  一是对已备建筑材料,拟动土、动工建设的农户,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拆除动工,必须进镇村农民集居区建设。

  二是对原房已拆除,未动工兴建或正在建基础的,坚决予以停工,做好思想工作,进镇村农民集居区建设。

  三是对当前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清理。

对前期未经审批,在建的违法建筑,按《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一律拆除,并对当事人处以罚金。

  3、层层明确职责,全面监管到位。

  片长职责。

  一是组织抓好分工片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建房管理的文件精神,督促村落实责任制、正常组织对违法建房的巡查举报、对审批建房的管理和建筑过程监管。

  二是协助村或独立组织做好有关点外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建管、城管工作职责。

  一是做好进区进镇居住和修缮农户建前资料采集、报批手续完备、竣工验收等服务工作。

  二是建立三个违法建筑巡查督查组,负责全镇审批建房监管及违法建筑的巡查督查,发现违建及时制止,现场与村总支书记联系,协助村拆除违建房屋,若村拒不组织拆除,向片长汇报。

  三是配合片长,督促村按照文件规范建房管理,遏制点外违法建筑,组织指导村打击点外违法建筑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指挥对违法建筑的拆除。

  四是收集整理农民建房资料,建立数据库,以便备查。

  支部书记职责。

  一是健全本村建房管理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到人。

  二是对全村建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三是为进区建房农户提供服务。

  严肃纪律,明晰责任。

  推进农民集中居住,杜绝点外违法建房是一项严肃、重要的工作,凡未经政府集体讨论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的建设都是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问题包庇纵容、帮助说情、处理不及时或态度暧昧,措施不力的干部,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1、政治责任:

  如果一个村同年度出现两例把关不严上报审批的,该村所有过渡房审批全部冻结。

  出现违法建筑本村未发现处理,被镇巡查发现,现场通知党总支书记,书记又不能及时亲自赶至现场处置,巡查组直接向片长汇报,由片长带队组织拆除,第一次片长对村支书给予口头警告;

第二次出现违法建房,接通知支部书记仍不能亲自到现场处理,继续由片长组织拆除,并现场宣布支部书记就地免职;

拆除费用在村转移支付中列支。

  未批自建。

违法建筑已开基础、下墙脚,但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拆除和报告的,首先追究村分组干部责任;

违法房屋建至墙脚以上,同时追究村党支部书记和分片人员责任;

一层以下,追究分管建房的负责人、建管分片人员和城管人员责任。

党委、政府视情节责令纪委分别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停职、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党内、行政纪律处分。

  超标建设问题。

如果村定职干部担保的农户中有一户出现超标准建设,村支部书记在大会上检讨,担保定职干部就地降为部门干部。

  漏报、瞒报。

对巡查不及时、处理有难度造成漏报或故意瞒报的违法建筑,群众举报经查实的,责令村组织拆除,由村分工该区域的干部赔偿农户损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谈话二次以上,作降职处理。

  同一个村全年出现二起违法建筑,镇分工村人员及村主要领导不得参加年终评先评优。

  规范建房管理,党员干部必须带头,凡村干部及其亲属中有违建现象,村干部组织拆除,如顶风违纪,不听劝阻,未组织拆除,村干部就地免职,报纪委立案查处;

村书记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或就地免职。

  职能部门分工人员一年中出现两起对建房报批初审把关不严,对违法建筑现场控制不力、措施不严的,给予党纪处分,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2、经济责任:

  组织拆除。

各村需要片、镇组织强制拆除的费用,由所在村承担,片长负责做好相关支付手续,镇长审批,直接由农经中心在相关村财政转移支付中支出。

  经济责任一季度结算一次,镇机关人员的处罚金额在年底考核奖金中扣除,村干部的处罚金额在镇对村的考核资金中扣除,镇分片片长的处罚金额由本人现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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