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法规发11号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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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行政处罚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2)造成极其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违反其中两项及以上规定的
(4)造成人身损害的
(5)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严重情形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的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5、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1、有上述违法行为尚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并处5000元至6000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2、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3、有上述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2)违反上述规定两条及以上的
(3)造成极其不良社会影响的
(4)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严重情形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造成严重后果的:
(1)经专业机构鉴定造成患者3级以下人身或精神损害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2)经专业机构鉴定造成患者3级以上6级以下人身或精神损害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暂停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吊销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
(3)经专业机构鉴定造成患者6级以上9级以下人身或精神损害的
三、《消毒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四条:
1、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造成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造成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造成甲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1、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造成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3、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造成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4、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造成甲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第六条:
1、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2、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造成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3、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造成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造成甲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第七条:
1、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2、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造成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3、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造成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4、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造成甲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第八条:
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2、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3、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4、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甲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第九条:
1、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2、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3、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乙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4、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甲级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