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必备宪法理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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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
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
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近代
共同特征:
1、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2、都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
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4、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①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相关问题:
我国从建国至今共制定了几部宪法?
有人认为制定过四部宪法,其实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即1954年制定的宪法,以后我国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总共九次修改。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就不存在制宪问题。
②在我国宪法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一、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权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
中共中央能不能提?
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
二是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
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
(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
三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如何呢?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1/2以上多数,因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
几个提案主体的总结
★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
【立法法】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立法法】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
【立法法】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立法法】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
【立法法】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审查要求的五个主体(1+4)
【立法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通过限制国家权利来保障人权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列宁说过: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马克思认为:
《独立宣言》是第一部人权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
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
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
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四、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1884年英国学者蒲莱士
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NO.1)和不成文宪法。
2、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
3、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1779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列宁认为:
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时虚假的,当其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的条件
1、经济:
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宪政之母)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在形式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尽管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2、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
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自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至今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前10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3、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
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该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
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由戴高乐主持制定的宪法。
4、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
1949年以来我国共制定了宪法4部、宪法性文件5部。
(三)现行宪法的修正
现行宪法由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
1、1988年修正案共有两条:
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
2、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
①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
②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③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④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⑤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⑥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该为5年。
3、1999年宪